未按期给付土地承包费,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2016-03-07 17:15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承包合同发包方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未按期给付土地承包费,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 2008年12月28日,某公司与本县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某村66.7公顷荒地种植经济林木,承包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 月31日,每年每667平方米承包费200元,承包费于先一年12月31日前给付,逾期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逾期3个月不付,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2014年底,该公司未按期缴纳承包费。多次催要无果后,2015年6月4日,某村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付清所欠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并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土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属违约。人民法院同时查明,该片林地已于2013年抵押给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给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原告收回土地,则会侵害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被告在给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解除承包合同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费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4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承包方未按期缴纳承包费,发包方能否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四荒’土地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皆以承包合同为准。”在本案例中,某公司未按期支付承包费,显然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根据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方逾期支付承包费超过了3个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某村村委会根据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承包合同似乎理由充足。但是,一旦解除合同将会损害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益。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首选方式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出现明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解除合同。”而且,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原则上除非承包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等情况,违背了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发包人才能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至于欠缴的承包费和违约金,发包方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包人财产的方式实现;如果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还可以强制执行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收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猜你喜欢
农村信用承包合同发包方
三方众包市场中的发包方平台博弈机制设计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实施要点与风险控制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强化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山西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坚守城乡 服务三农——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纪实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制方向浅析
离岸IT外包中如何降低发包方的知识保护: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
浅析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发包方的成本管理问题
惠生工程再获蒲城清洁能源总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