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分析

2016-03-09 15:27陈超
人间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失地农民城市化

陈超

(西南大学,重庆 400000)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分析

陈超

(西南大学,重庆 40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城市化是衡量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但是城市化的开展导致农民失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生活保障以及主体地位都受到侵犯,因此在城市化开展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要受到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分析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侵的一系列表现,提出一些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一、前言

城市化象征着国家及地区经济的进步,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用土地被国家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增加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有关法律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行中却不能落实。因此,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重视,并且要深入解决,开辟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途径,完善相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侵表现

(一)失地农民的参与者主体地位缺失。

《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政府依据此条例,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征用,作为国有土地,但是法律和宪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定义,政府在征收农用土地时,以宪法规定作为征用理由,并且农民在政府征用土地时,并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土地征用全由政府决定,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只能遵从政府决定。另外,《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政府可以低价征收土地而后高价卖出,而农民作为受偿主体却无法得到其中的获益,并且,在整个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个体完全被村委会代表参加土地征用步骤。因此,作为土地征用的主体,失地农民的参与地位已经缺失。

(二)失地农民财产权利受侵。

我国原本没有征地补偿,后来政策规定实施征地补偿,这一举措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是一种补偿进步,但是这一规定还远远达不到公正的补偿目标。目前,我国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涵盖关于土地的增值收益。《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用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范围也有明确规定,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采用“产值倍数法”,按照这一规定,土地的产值和倍数都是不确定的数值,并且补偿范围只考虑到土地的直接损失,对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农民的再就业问题、非生产性收益问题并没有考虑在内,除此之外,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严重不平衡,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经济来源条件,没有再就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只拿到很少一部分补偿费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得到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并且,补偿费要经过几级才会到农民手里,经过一级一级,农民最终得到的补偿费也没有多少。

(三)失地农民缺失基本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料,是农民的经济和生活产品的来源。土地征收之后,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更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比如经济权、财产权、就业权等等,并且农民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并不能满足以上权利的需要。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需要重新寻找生活的保障,但是由于他们文化水平比较低,缺少专业技术能力,适用单位比较少,导致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难以找到工作岗位,因此目前有大量的无业农民,就业没有保障,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三、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途径

(一)创新征地制度。

目前,征地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失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现在的征地制度虽然对是定农民有一定的补偿措施,但是对于他们的再就业和再创业并不重视,并且也没有考虑失地农民如何提高经济水平问题,失地农民也无法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针对这一系列现行征地制度需要完善、改革的方面,建立新的征地制度,首先,尊重农民主体的地位,土地转让和征收必须在农民自愿、有偿征地的条件下进行,其次,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保证能落实到农民手中,杜绝克扣和非法占有。还有一切土地征收行为,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和报障农民权益为原则等等,因此要以保证农民权益为前提改革征地制度。

(二)创新征地补偿制度。

新的征地补偿制度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补偿内容,制定明确的补偿规定。补偿制度要充分考虑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意义,深入了解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的问题,据此制定完善征地补偿制度。首先,对于土地本身价值的补偿。对土地价值作出合理准确的规定,保证是滴农民的基本权益。其次,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补偿。现如今社会工作岗位对文化素质要求比较高,但是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所以国家要对失地农民做一定的文化素质培训,方便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最后,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补偿。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土地征用后对农民的补偿要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保险金等。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社会已经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设立,每个部分明确自己的责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少失地农民面临的难题以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的监督机构,并且监督机构要坚持公正、权威、科学的原则。因此,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有重要意义。

四、总结

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在土地被征用后,针对现有土地征用后一系列侵犯湿地农民权益的现象,国家及政府有责任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建立健全相应的征地制度以及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尊重失地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提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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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永海.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D].江西师范大学, 2006.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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