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

2016-03-09 15:27罗小波
人间 2016年3期

罗小波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环境监测站,四川 达州 635000)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

罗小波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环境监测站,四川 达州 635000)

摘要:目前,环境治理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而我国更是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关注焦点。中国有责任有义务担起重则,面对国际压力及我国自身国情,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环境治理模式。但由于中国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第三方治理模式本身存在多种不足,这也将是我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模式;传统治理;困难与挑战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念与模式

在《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已明确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从1979年《中国环境保护法》中提出的“谁污染 谁治理”的分散治理模式,到后来的“三个转变”的提出才逐渐开始集中治理,而“第三方治理”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初期便有此雏形。作为一种市场化体制,在2005年便提出了“运用市场化体制推行污染治理”,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明确提出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为贯测这一精神,在2014年提交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的建议》的提案。而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必须继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由此便可看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并不仅仅是市场所需,也是民心所向。而这种全新模式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经投入实施很多年,取得了可观的效果。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针对企业的治理,尤其是针对餐饮、汽车修理等量大面广的“小散”企业,支持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处置或再生利用的模式,处理废弃物。而第三方治理大致分两种模式,委托治理服务型和托管运营服务型。两者均是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保护服务公司签订协议,对排放的污染进行清理并达到标准,然后按合同规定支付托管费用,如果未达标准,环境服务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拥有排污设施的产权,而后者不拥有,只是代管,负责清理和运营。第三方治理的基本程序为,环境诊断、设计方案,签署合同、项目融资、建设与运营、费用支付等。

二、相比传统的治理模式,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有它独特的市场优势,可罗列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提高排污效率跟排污质量。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下,企业自行处理排污,由于人员监管不严或不重视对污染物的处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导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同时,排污企业人员并非专业人员,对设施的使用和技术的掌握并不如第三方的专业人员精确。所以,将其交给专业公司处理,既能大规模提高效率,又能整体提高排污质量。

第二,有利于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互相监督。由于,排污企业要与环境服务公司相互签订合同,二者存在法律关系,必定严格按照上面的执行。另外排污企业会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必定会严格监督第三方的污染处理工作。而第三方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也会反过来监督排污企业的排放标准。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有利于降低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第三方治理是一种集中治理的模式,而传统的分散治理来讲,排污企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现在一个片区的企业可以找一家环境服务公司,采用一样的处理方法,大大降低了物质成本,而这种集约化模式下,监管对象集中,监管方法相对简单,也节约了执法成本。同时,可根据排污企业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整体设计和运营服务,协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有利于环保业的发展。环境服务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上市,市场需求量大,前景好。这类公司将如雨后春笋般涌起,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将会迫使环保公司不断改革与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环保业的发展。

三、第三方治理从呼吁到推行中间经过了十多年,这是因为其本身存在很多不足,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不足。环境服务公司必须依赖于排污企业,这种寄生关系不利于市场发展。一般来说是某种企业的发展来推动市场的需求,而需求再发过来推动其发展。而环保公司对排污企业的依赖性太强。治理污染需要成本,污染越多,治理成本越高,某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润,不愿主动治理。又因为执法成本低于治理成本,大多数宁愿被罚款也不愿请专业人员来治理。这样就导致污染治理的需求不足。长期下去,环保公司将面临倒闭的风险。

其次,治理效果和法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排污企业与环保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对如果污染治理后仍不达标责任在谁没有明确指出。环保公司治理污染,需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达标,标准的界定没有明确出来。而排污企业认为,既已交由第三方处理,若不达标责任应该全在环保公司,但若这样环保公司的工作将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换言之,替人生子,若孩子智商太低还得受惩罚,看来似乎有些牵强。但如果责任算在排污企业上,也难以服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其最大的不足。

最后,环保公司自身能力不足。就中国目前的环境现状来看,要制定一套专业的系统的治理方法难度很大,而且针对其复杂性一套也远远不够。而现在国内的技术以及设备,能提供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设计、建设、运营的专业公司较少。环保市场自身发育不健全,这也会严重阻碍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进的进程。

对于上述几点,给出几点拙见。应颁布相关条例,明确治理评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禁止某些排污企业乘虚而入;同时也应给予第三方更大的权利,弥补其在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应鼓励更多资本家参与进来,政府也应适当为第三方减免税收,并给予补贴;增强第三方的设备和技术上的实力,同时也给予严格的监管;对于某些不按要求治理的排污企业应强制性实施,并给予一定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在我国的推行犹如新生儿出世,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需要在日后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摸索,但切记不要将第三方治理作为“先污染,后治理”的手段,也更不能将其视为企业开脱罪责的“替罪羊”。第三方治理只能是对已经造成的污染的挽救措施,而保护环境要永远放在第一位。相信在所有人的努力下,2020年,第三方治理一定会突破所有的困难及挑战取得惊人的成绩。

参考文献:

[1]《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刘超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骆建华

[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胡丽珠

作者简介:罗小波,男,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环境监测站。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