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不能忽视留守儿童问题

2016-03-11 08:08王金华
关键词:监护责任儿童

王金华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北京 100871)



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不能忽视留守儿童问题

王金华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北京 100871)

近年来媒体陆续报道的一些农村留守儿童极端事件,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和道德底线。如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名留守儿童在自家喝农药自杀身亡,以及之前的2012年11月16日也是毕节市5名留守儿童为取暖躲在垃圾箱被闷死;2012年5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塘溪村璜溪组一家5名留守儿童溺水死亡;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未成年学生劫杀女教师,其中2人为留守儿童;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宁夏灵武市秀水梁村12名幼女一年多内被村里的幼儿园教师黄振辛性侵害,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广西玉林市兴业县1名13岁的留守儿童先后遭到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以及大家所熟知的广西百色市武隆县有人假借公益助学性侵多名女学生,其中也不乏留守女孩。

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社会怎么了?处在最弱势、最需要关爱保护的农村留守儿童谁来关爱保护他们?如果再进一步追问,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社会也在不断进步,但难道我们农村的社会管理现在连留守儿童都管不好?保护不了?是不是我们的农村社会治理出了问题?这需要我们冷静地反思和认识。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社会上有不同的说法。以往人们往往把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原住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原住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统称为留守儿童。根据这个概念,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人,其中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3250.25万人(占53.26%),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2852.3万人(占46.74%)。教育部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截至2014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农村留守儿童共有2075.4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1409.53万人,在初中就读665.89万人。

前段时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时对农村留守儿童概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父母一方在家的儿童基本能够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的农村户籍儿童不应纳入留守儿童范围。那么,哪些儿童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呢?大家一致的结论是:两种情况下的儿童应属于留守儿童:一是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而无法监护照料的儿童,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外出而另一方没有监护照料能力的儿童,只要没有年满十六周岁都应属于留守儿童。为什么要限定在十六周岁,是因为《民法通则》是这么规定的,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因此,农村留守儿童应严格限定在这个范围内。农村留守儿童到底有多少?目前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初步估计大约在2800万左右。

我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与其他儿童相比,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保护。儿童照顾不好,是我们国家的悲哀,也是社会治理的失败。不管我们找多少理由来辩解,儿童遭到侵害,儿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家庭、社会、政府就是失职,社会道德就是一种沦陷,我们就脸上无光,每个人都难脱干系。我下这个结论心里很沉痛,我相信大家和我一样沉痛,但我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

因此,我向全社会呼吁,我们不能再沉默,不能再等待,必须马上行动起来,能做什么做什么,能做多少做多少。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很多事情介乎于公私两个领域的边界或交叉地带。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思路,这里提出来和大家一同探讨。

首先是要坚持儿童权益优先保护原则。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首要原则,我国加入了这一公约,因此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要求。

其次要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或者说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生下来后父母给予养育照顾是法定责任,也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也代替不了父母的养育监护责任。但上面说的几起典型案例,目前尚无一起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我们看到的是,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外,就是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我感到这是一种本末倒置,应该正本清源,捋清各方真正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责任人当然应该是留守儿童的父母,然后再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是要强化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除了父母的责任外,处在第二序列的责任人应该是当地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负责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规定的都很清楚。如果说父母是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就是第二道防线,如果这两道防线突破了,留守儿童就难免处在危险的境地。

第四,学校一定要履职尽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留守儿童在适龄期是要进入中小学读书的,学龄前有条件的也在幼儿园或学前班。可以说,学校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第三道防线。如果学校对留守儿童关爱有加,控辍保学做到位,学生逃学、辍学、失学等情况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大家联手做好关爱保护工作,留守儿童就会避免、减少各种危险或侵害。

最后,社会也要尽到关爱保护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农村工、青、妇、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等都应该行动起来,参与其中,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无钱无力的可以当志愿者,跟留守儿童聊聊天,做做心理慰藉工作。

当然,这中间还有一个留守儿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转介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明确哪些人为强制被告人,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公安等部门应急处置机制,民政等部门评估转介、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一旦出现留守儿童面临危险或困境,第一时间有人报告,第一时间有人处置,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帮扶,尽快脱离危险或困境。

总的一个想法就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多方履职尽责,共同努力,尽快在农村构建起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履责”的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新格局。

希望我们的农村留守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拥有同样幸福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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