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6-03-13 07:07王卫蒙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城镇化法律政府

王卫蒙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王卫蒙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PPP模式作为一种有效地融资模式和管理模式,不仅可以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缺口的问题,而且还能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在PPP模式的运用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出,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必要性和问题分析,提出了PPP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以便促使我国新型城镇化又好又快建设。

PPP模式 新型城镇化 问题 对策建议

一、政府选择PPP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率逐年提高,2015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7.10%,这同时也提高了城镇化的建设成本,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到2020我国城镇化目标为60%,城镇化率的提高不仅仅是人口的城镇化,更重要的是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同步进行,在大量人口城镇化与巨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缺乏的矛盾下,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政府指导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发挥市场优势来促进城镇化良性发展,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困境。

2.政府资金缺口加大。根据审计署2013年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通过计算得知,各地债务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各地债务占比财政收入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46%,最高的为贵州省524%,这充分表明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而且2013年以后地方债务陆续进入偿债高峰期,在政府债务率较高的背景下,政府无法为城镇化建设继续提高充足的资金,为解决建设资缺乏金问题,PPP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和管理模式,成为了有效选择。

3.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需求不平衡。我国公共设施的存量仅为西欧国家的38%,北美国家的23%,供给严重不足,城镇化水平比发达国家低20多个百分点,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还存在巨大的需求,增加供给是政府的分内职责,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更是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为解决供需不平衡的矛盾,PPP模式必然成为首选。

二、政府在PPP模式实施中的不足之处分析

1.政府热情高涨与签约率低并存。2015年4月底,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在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发布会上表示,全国PPP项目签约率大概只有10%到20%,2016年一季度数据显示,国家发改委涉及约4.23万亿元的2531个PPP项目中,实际签约率只有31.5%,显示了较低的签约率,这充分显示了政府热情高涨而社会资本相对冷静不愿去签约。

2.政府没有营造一个良好的PPP发展环境。目前,我国PPP项目的相关方面的发展环境不佳,国内缺乏一个透明公开的、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氛围,尤其是法律环境、法律制度方面欠缺,没有一个科学法律体系来保障PPP项目的实施,PPP项目相关方面法律目前仍然遵循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法》、《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没有一个是针对PPP的专门法律,对于PPP项目产生的各种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依据,严重阻碍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PPP模式的发展。

3.政府缺乏契约精神。PPP模式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的,作为平等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严格执行,但实际中政府确占据了强势主导地位,对契约精神认识不足,守约意识差,加上政府发展PPP模式的初衷不纯,合同一旦签订完成,就“变脸”,就改变合同约定条款,造成了合同就是纸,签完随时改的局面。

三、政府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发展PPP模式的对策分析

1.加强法律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养政府的契约精神,促进PPP模式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PPP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处于探索阶段。现在依据的法律主要还是以前的法律,如《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标法》等法律,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作为依据来确保双方谈判有章可循。政府也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平等性,强调政府应该履约。要不断出台这种保障双方平等公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2.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标准化审批程序。(1)转变政府角色。政府应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准则,变管理者为监管者,使合作双方平的参与PPP项目的建设与监督,政府尤其是管理者应该转变思想,转变官本位思想,做到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主导的角色,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规范审批程序。建立中央政府的监管机构,建立公私合作制的审批和操作程序。各地PPP项目参照这一程序,建立审批程序,如包含项目经济状况,投资效益、预期收益和现金流等指标的PPP项目审批程序,对其进行合理化评估,杜绝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统一的审批机构,避免政出多门。

3.培育政府的契约精神。(1)建立政府违约机制。加大政府的违约成本,对政府政策和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违约行为的依据,制定不同的违约惩罚。将政府对项目的违约和执行好坏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与官员的政绩升迁挂钩,建立政府的信誉机制和PPP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公布透明平台,建立一个真正的意义上的ppp项目约束机制。

(2)私人部门签订合同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项目都不能做出准确的估计,形成不完全性合同,所以签订合同时私人部门应该尽可能的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详尽的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风险应对和违约处理事项,强化涉及双方的利益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即有章可循。

[1]李彭,刘志伟.PPP模式助力新型城镇化发展[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6(32)

[2]刘旭辉. 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推广运用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5(2)

[3]贾康,孙洁.城镇化进程中的投融资与公司合作[J],中国金融,2011(19)

[4]周正祥,张平.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 2015(09)

王卫蒙(1989-),男,汉族,河北省邢台人,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2012级西方经济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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