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暗管偷排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2016-03-13 13:49潘纯珍陈小龙
环境影响评价 2016年5期
关键词:暗管违法监管

潘纯珍,陈小龙

(1.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重庆 400015;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处,重庆 400021)



企业暗管偷排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潘纯珍1,陈小龙2

(1.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重庆400015;2.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处,重庆400021)

通过分析企业暗管偷排的三种主要形式、企业暗管偷排的经济动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环保监管部门发现、查处偷排暗管的困难性,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建议,包括实行环境监理、重点项目精细化管理、重罚违法企业、举报奖励机制、多环节联动以及加强技术防范等措施。

暗管偷排;原因分析;对策措施

1 暗管偷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暗管[1]是指通过隐蔽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对于环保部门来说,现实中的暗管排污行为样态各异,隐蔽性强,往往认定也比较困难。常见的暗管设计[2]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途接管,分流直排。在生产车间修建暗排管道,或在生产车间至处理设施之间增设暗排管,分流部分直排。二是暗设阀门,伺机偷排,在排水管网内设置阀门,正常情况下阀门开启,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时关闭阀门,污水通过暗管偷排。三是私改设计,在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时,在污水处理设施预留小口径暗管,直通企业附近的自然坑或河流。四是大量蓄水,隐蔽偷排。修建大容量的集水池(调节池),利用环境监管的空档期用软管抽水外排。暗管设置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设置的,也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私自设置的,暗管设施施工一般也比较隐蔽,而且施工时间也比较短。

2 暗管偷排的经济动机和法律责任分析

2.1暗管偷排的经济动机分析

从全国查处的暗管偷排违法案件来看,暗管偷排主要涉及化工、造纸、印染、电镀、食品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成本高,企业从节约处理费用角度考虑,具有通过暗管方式排放的经济动机。私设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长期高居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各类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榜首,如2016年2月4日国家环保部通报的2015年下半年20起典型环境违法事件中8起违法事件为私设暗管偷排行为[3]。

2.2暗管偷排的法律责任分析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七十五条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三条的法律责任规定:对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到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的环保法,对暗管偷排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暗管偷排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企业暗管偷排的法律风险。随着查处案件的通报,以及新环保法的宣传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暗管偷排的行为。但部分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薄弱,加之部分行业确实废水处理难度大,守法成本高,暗管偷排被发现和查处的可能性比较低,导致部分企业怀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从技术角度和管理成本的角度,不能对企业实施全覆盖的24小时监管,具有监管的空档期,客观上为企业实施暗管偷排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企业为防止暗管偷排被发现,一般选择在晚上、节假日或雨雪天气等不利于监管的时候进行,排放具有隐蔽性、间歇性和短时间的特征。从查处的暗管偷排的案件来看,暗管偷排大多数情况是因为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是偷排引起下游水质显著变化,监察部门根据一定的线索确定嫌疑对象后,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测甚至对排水管网进行开挖才发现的。

3 暗管偷排监管困难的客观性

3.1日常的环保监管难以发现暗管偷排

由于暗管具有隐蔽性,企业利用暗管偷排的主观故意性以及暗管偷排的时间选择性和暗管偷排的短时间性,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上均有很大的困难。目前,影响仪器探测暗管成功率的影响因素较多,如管道材质、埋深、走向等。如果缺少群众举报(尤其是内部人员举报),将极大地增加调查的工作量、降低探测成功率。从全国和我市暗管查处的事例看,为查处一个暗管偷排的违法案件,常常需要调动环境执法部门大量的人力开展蹲点守候,且往往需要监测人员在发现企业暗管偷排时及时开展监测[4]。

3.2环保部门的正向管理也难以发现暗管偷排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后,正向管理部门在试生产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环节虽然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由于在检查时企业没有发生暗管偷排的行为,而且暗管一般埋于地下,难以现场发现。在验收环节,由项目业主委托监测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验收监测报告主要是调查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提出的要求,环保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是否能实现达标排放。在项目排放达标和环保设施落实了环评要求的情况下,监测调查单位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并作出符合验收条件的结论后,正向管理部门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调查时,也难以发现是否有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作为管理部门也不能对没有发现暗管偷排的企业调动大量的人力开展全方位的排查。

4 防范企业暗管偷排的对策建议

4.1推进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是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在项目建设中防范企业私设暗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4.2对重点项目提出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在环评审批阶段,对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难度大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食品等行业,要求企业的管网必须按要求做到可视化、规范化,加强企业产排污系数、物料平衡、治理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厂正常加药量、用电量等方面的审查,为后续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便利。在项目投入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时,要求企业提供排水管网设计图,并将排水管网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尽可能的发现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在项目的验收调查阶段,要求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检查企业的排水走向和排水管网,并结合试运行以来和监测期间水量和水质情况,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尽可能发现暗管。

4.3严管重罚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

对暗管偷排的企业,要按照新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并实行一票否决,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暗管偷排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治理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给予处罚,并将相关企业、治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列入环保黑名单。通过建立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机制、环境监察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等,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行为过程带来的经济收益,使企业不敢私设暗管、不愿私设暗管。

4.4建立暗管偷排的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暗管偷排的隐蔽性,要调动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给予暗管偷排举报人员重奖,以罚款金额的百分比为基数,设置奖励的最高线给予奖励,提高企业暗管偷排被发现查处的风险性。

4.5加强暗管偷排的技术防范

结合环保物联网建设,将化工、涉重金属、造纸、印染、食品等污染排放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纳入物联网建设的重点,必要时在企业排污口下游设置自动监测,监测企业排放的特征因子,实现对暗管偷排的实时监控。同时,给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一定的暗管探测仪,提升环保部门对暗管偷排的监控监察技术水平,增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震慑力,在技术上使企业放弃暗管偷排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4.6建立环保监管的联动协调机制

环保部门对企业实施管理环节较多,有环评审批、试生产检查、竣工环保验收以及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管理、排污费征收等日常监管,各个管理环节信息要共享,加强对产排污量和企业实际处理水量的调查,发现排放异常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察对象,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暗管偷排检查[5]。

[1]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Z]. 2014.

[2]曲伟, 王帅, 张涛. 对排污企业暗管偷排现象治理的探讨[J]. 科技传播, 2010(10):113.

[3]人民网. 环保部通报2015年下半年2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EB/OL]. (2016-02-03)[2016-06-01]. 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16/0203/c1008-28107978.html.

[4]丁卫建, 韩凯, 穆凡宁. 暗管探测仪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应用与启示[C]// 201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八卷). 2013.

[5]赵爽, 仇蕾, 李昌彦, 等. 工业水环境监管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构建——基于监管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J]. 水利经济, 2015, 33(6): 45- 49.

A Study on Reasons of Enterprise’s Concealed Pipe Discharges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PAN Chun-zhen1, CHEN Xiao-long2

(1.Supervision Station of Chongqing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 Chongqing 400015, China;2.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Chongqing Bureau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hongqing 400021, China)

This paper analysed the three main forms of concealed pip discharge and their economic motiva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difficulty of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were recommended, including implemented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and fine management of key project, and heavy penalties towards illegal enterprise, and reported award mechanism, and more link linkage and strengthening technology prevention.

concealed pipe discharges; reason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2016-06-27

潘纯珍(1971—),女,全国注册环评工程师,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硕士研究生,E-maiL:215699641@qq.com

10.14068/j.ceia.2016.05.016

X830.2

A

2095-6444(2016)05-0063-03

猜你喜欢
暗管违法监管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铺设不同反滤层对暗管排水排盐效果的影响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南通通州查处暗管偷排企业 正面调查受阻挠 调取水量来突破
印染企业主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