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风险评估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2016-03-14 22:17孔一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危险性罪犯监狱

孔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再犯风险评估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孔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再犯风险评估在监狱监管和社区矫正中日益成为正式制度设计和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犯风险评估对于罪犯分类分押分管分教有前置性意义。风险评估致力于再犯罪危险的预判,犯因性需求直指导致犯罪的主因,而矫正需要则关注罪犯需求的改变和干预。风险评估工具从专家判定到系统和综合评估共经历了四代。标准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制过程包括实验组和对照组的选择、风险因子的统计检选、预测因子的赋值等五个步骤。

再犯风险;再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具

刑释人员或服刑罪犯再犯罪问题不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①参见《贵州县长灭门案告破:刑释人员预谋杀人灭口》,http://shizheng.xilu.com/20140503/1000150001829585.html,2014-05-03/2016-3-10;《刑释不到4年为何又成杀人魔?刑释人员生存引关注》,http://hynews.zjol.com.cn/hynews/system/2011/09/07/014199774.shtml,2011-09-07/2016-3-10;《今日话题:刑释人员摔死女童:天性残忍还是环境使然?》,http://view.news.qq.com/a/20130727/002704.html,2013-07-27/2016-3-10。也是司法机关、立法部门关注的重点。这在新近修订和出台的两部重要法律中都有体现:一是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是 2015年 12月 27日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对于与职业相关的犯罪,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在刑满或假释之后附加一定期限的“资格刑”——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一规定说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作为假释的必要和核心的条件,不得假释的8+1种情形和评估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首要关切的都是再犯的危险。《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这一规定说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很大威胁、给公众造成极大恐慌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不仅要在其刑满释放前对之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而且要责令其接受安置教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危害不大危险性不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虑及再犯罪而作出的类似相关规定。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上述法条关注的重心是“再犯罪”,核心是“再犯罪危险评估”或“社会危险性评估”。②学界也经常使用“再犯可能性”与“人身危险性”等表述,实际上,这二者有重要差别。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有: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环境因素是独立于个体意志之外的自然和社会状况,如自然灾害、就业率、社会保障水平、帮教政策、社会婚姻观念等。我们把来自于环境的影响(社会)犯罪率高低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称为“社会危险性”;个体因素是依附于人身的个体状况,如生理、心理、社会属性、犯罪行为、服刑表现等。我们把来自于个体的影响(个体)犯罪可能性高低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称为“人身危险性”。同一环境中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不犯罪说明: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比如,同时假释的两个罪犯,惯犯比偶犯更容易再次犯罪;同一个人在此环境中不犯罪而在彼环境中犯罪说明:这几种环境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不同,比如,同一个罪犯假释于高失业率时期比假释于低失业率时期更容易再次犯罪。由以上分析可知,一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她)所在的社会的危险程度和他(她)本人的危险程度,简言之,再犯可能性等于再犯社会危险性与再犯人身危险性之和。另一方面,再犯可能性仅仅指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则包括初犯风险、在囚(自杀、脱逃、狱内暴力)风险和再犯风险。同时,再犯可能性是一种未然的机会,人身危险性是一种实然的状态。现行法律中涉及的“再犯罪的危险”和“社会危险性”均指再犯可能性,也即包括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两部分。预防再犯罪是所有刑事政策和刑罚执行、监管矫正的最终归宿,是危险评估控制再犯罪的源头性措施。司法部近期发布《关于开展罪犯危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把危险评估进一步制度化和操作化。立法已到位,实践也先行,零星研究早有开展,近期以来相关研究日兴,但关于风险评估(特别是评估工具)的研究等基本问题尚有很多迷雾和错解。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再犯风险评估的价值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和刑事科学主义的扩张,刑罚自身有了更多的维度和选择,国家和社会对刑罚的适用有了更强的“科学”和“效率”的要求。刑罚的目的究竟应当侧重于报应还是功利,已经不是仅靠形而上学的思辨所能完全解答,讨论所依凭的标准也不再只是“正义”“安全”“全体的福祉”等抽象价值。刑罚的追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刑罚所涉及的种种关系和利益是否达到平衡,正义或功利的目的是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刑释者回归社会后是否再犯罪。①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把监狱制度称为“彻底而严厉的制度”,它通过控制肉体而驯服精神。监狱(Prison/Jail)看上去是这样一个场所:它是一座有明显警戒标志(如高墙、铁网、警卫)的和四周环境相隔绝的建筑,它把一群经由法律程序筛选的人的身体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这个空间里的人的时间是被严格、周密安排的。被安置于此处的人,他的身体何时应该在何地从事何种活动或做何种动作都是有章可循和被事先规划的。被强制进入这一场所的人,法律上的身份叫做“罪犯”。他们因为法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被法官判决为侵害了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法益,并应当为此负责。除了普通刑事犯(Common criminals)以外,还包括政治犯(Political prisoners)、良知拒绝者或伦理犯(Prisoners of conscience)和国家公敌(Enemies of the state)。进入监狱,就意味着行动自由的剥夺以及与这种自由相关的各种权利的丧失和受限。现代意义上的监狱的意图不只是关押、体罚、劳役,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在限制罪犯身体的同时,还宣称要改造罪犯的灵魂。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报应,还在于改造和教育;监狱不只是正义最终实现的地方,它还有更高的道德追求:救赎。福柯认为,监狱的运作机制在于:“分配人员,固定他们的空间位置,对他们进行分类,最大限度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和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把他们的连续动作编入法典,维持他们的彻底可见状态,在他们周围形成一种观察和记录机器,建立一套关于他们的知识并不断积累和集中这种知识。”无论是19世纪以前充斥着体罚和暴力的旧监狱,还是今天主张职业训练和心理咨询的新监狱(我们国家称之为“现代化文明监狱”),都具备福柯指出的监狱的几个根本要素:法典、权力、分类、时间管理、空间限制、规定动作、可见状态、观察记录、知识(实为权力的一种)。监狱设置这一系列程序的目的在于:对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者以惩罚,将危险者隔离在社会公众之外,把“敌人”(罪犯的政治学称谓),“恶人”(罪犯的伦理道德学称谓)和“病人”(罪犯的心理学、精神病学称谓)改造成“拥护……的公民”,“好人”和“健康(正常)的人”。除了这些学科(规训体系)自己的标准之外,监狱的夙愿与功能是否能够实现,最终要看出狱人的表现:是否重新犯罪。因此,研究重新犯罪对认识监狱社会的结构、运作机制、功能及其有效性,不失为一种可欲的重要路径。因此,评估再犯风险至关重要,但评估和控制本身又是最不确定、最困难的,因为再犯风险是一种未然的可能状态,其评估不仅依赖于客观外显的犯罪事实,也取决于主观内在的人身危险。所以,判定风险就成为控制再犯的首要和核心问题[1]。

自1970年代以来,矫正运动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矫正无效(Nothing works)到什么有效(What works)再到如何使之有效(How to make effective)。1974年马丁森发文指出“矫正无效”(Nothing works),使刑事司法界陷入对教育矫正的普遍的悲观绝望之中,但后续研究证实,并不是所有矫正项目都是“无效的”,有的项目是比较有效、甚至是非常有效的。有研究者开始关注“什么有效”(What works)问题,即发现和揭示那些能够对抑制重新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的原则和方法。当学者发现了越来越多的有效的矫正项目之后,政府和公众对矫正的信心得到了有限的恢复,一些更为乐观积极的人士开始设想“如何使矫正有效”。基于经验材料的理论研究表明:有效矫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风险原则(Risk)、需求原则(Needs)和响应原则(Responsivity)。风险原则声称犯罪行为是完全可以被预测的,而且干预应该针对高风险罪犯。需求原则强调在干预设计和应用中,犯罪需求的重要性。响应原则描述了该干预应当如何被提供。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得到发展、90年代逐渐理论化的风险需求响应模式(简称RNR模式)。RNR原则也可以这样理解:风险原则——标出罪犯再犯风险的风险等级;需求原则——评估犯罪需求,并把它们作为治疗的目标;响应原则——通过提供认知行为治疗和根据罪犯的学习类型、动机能力和自身优势来设计最有针对性的干预项目[2]。

一方面,监狱需要提高监管控制力和罪犯教育矫正质量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另一方面,关押一个犯人耗资巨大。因此,提高假释率和缓刑率是减少行刑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基本途径之一,这就需要以科学的方法提高假释、缓刑适用的适当性。因此,无论是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提高罪犯教育矫正质量,还是监狱加大提请减刑、假释力度,都需要对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做出科学的评估与判定。

二、风险评估、犯因性需求与矫正需要及其关系

国内在研究和引介国外的一些基本概念时有时存在误读和误解,这给研究者和实务部门带来了认识和操作层面的混乱与错误,亟须厘清。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是根据服刑(临释)人员生活史、犯罪史、个性特征、目前身处的环境和现实表现等因素客观确定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的一种预判工作。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再犯风险评估和在囚风险评估,在囚风险一般包括自杀风险、脱逃风险和狱内暴力风险。

犯因性(Criminogenic)一般是指“犯罪原因性的”,“具有犯罪原因性质的”,“起犯罪原因作用的”。①参见师索:《犯罪与风险——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犯罪治理》,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37157,2014-12-16/2016-03-10.犯因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s)指与犯罪人犯罪相关的可改变的因素[3]。犯因性需求因素除不涉及历史因素(如犯罪史)之外,其他绝大部分因素与再犯风险因素都是重合的。

矫正需要(Needs)指根据犯因性需求设计和选择矫正项目。矫正需要评估与(再犯)风险评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其一,评估指标都与重新犯罪相关;其二,二者都是量化的指标体系。区别在于:其一,矫正需要评估不涉及过去生活史;其二,矫正需要评估有时涉及有利的因素;其三,矫正需要评估致力于改变和干预。更深层次的区别在于:犯罪风险评估是一种国家立场,致力于犯罪的控制;而矫正需要评估则是犯罪人立场,关注需求、帮助和改变。

三、风险评估工具的代际划分

西方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经历了四代。

第一代:专家判定(Professional judgement)。20世纪上半期的大部分时间里,罪犯风险评估是由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亦即缓刑官和监狱工作人员 )以及临床专家(亦即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和社会工作者)把握的。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业训练和经验,作出哪些人需要强化安全和监督的判断。

第二代:循证工具(Evidence-based tools)。从197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风险评估需要更加精确,需要实证基础的科学和相对少的专家判断。精算风险评估工具考虑到那些被证实会增加再犯罪风险的个体因素(例如药物滥用),并且赋予这些因素一定的权重。例如一个风险因素如果存在则得1分,不存在则得0分。那么这些项目的分数就可以加总——分数越高,罪犯再犯的风险越大。这一时期,得以发展的一些关于精算风险评估标准的著名例子是美国显著因素分数的发展以及加拿大矫正服务局的再犯量表统计信息的发展。②Nuffield,J.(1982).Parole decision-making in Canada.Ottawa: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这些风险评估工具在今天仍然在被使用,一些新的工具也在逐渐发展。③Copas.J.,&Marshall.P.(1998).The Offender Group Reconviction Scale:the statistical reconviction score for use by probation officers.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Series C,47,159-171.不久之后,人们就发现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在犯罪行为预测方面的确比专家判定要好用。在预测人类行为上,有关研究反复地表明精算工具表现得比临床或专业判断要好。④Andrews.D.A.,Bonta.J.,&Wormith.S.J.(2006).The recent past and near future of risk and/or need assessment.Crime and Delinquency,52,7-27.精算预测的优越性延伸到了像精神病罪犯和性犯罪罪犯的各种犯罪群体。鉴于精算风险评估的明显优势,越来越多的矫正机构采用这种评估类型来对罪犯进行分类及有针对性地实施分别监管。在1970年到1980年间出现了邦塔(1996)所说的从第一代(专家判定)过渡到第二代(精算风险评估)。第二代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就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它们能够可靠地区分低风险犯罪者和高风险犯罪者。然而第二代精算工具有两个主要缺陷:首先,第二代风险评估工具是非理论性的。组成评估工具的因素被选取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它们比较容易取得以及与再犯罪存在一定关联。而理论相关的因素则不会被选上。因此,大部分因素是关于犯罪历史的——这些都是矫正系统能非常有效和容易获取的信息。第二个缺陷是犯罪史和作为过去行为的其他因素被当做静态的不可变的风险因素。这就产生了第二代风险评估的一个重大弊端,因为这个标准并不把使罪犯变好作为诉求。相反地,会出现以下可能性:(1)个体风险等级不发生变化(如果一个人在药物滥用史上得分显示积极,不管他/她有没有开始戒,那个风险因素会一直存在);(2)个体风险增加(例如,新犯罪实施以及犯罪记录得分增加)。降低风险数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更加合理,一些第二代工具确实存在能减少风险的项目内容,然而在风险标准中这些因素只占了很小一部分)。

第三代:循证和动态评估(Evidence-based and dynamic)。认识到第二代风险评估的局限性,包含动态风险因素的评估工具的研究在1970年代晚期和1980年代早期开始发展。①Bonta.J.,&Wormith.S.J.(2007).Risk and need assessment.In G.McIvor&P.Raynor(Eds.),Developments in social work with offenders(pp.131-152).Philadelphia,PA:Jessica Kingsley Publishers.在第三代中,犯罪史因素依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除了关于犯罪历史和其他静态项目,如过去的药物滥用,还存在研究罪犯现在和以往变化情况的动态内容。问题都是有关现在职业(毕竟他可能丢失工作或换工作)、同伙(他可能交新朋友和失去老朋友)、家庭关系(支持与否)等等。第三代的风险工具都涉及“风险需求”工具,并且这些风险因素很多都是有理论依据的,如,服务水平量表修订版(LSI-R)。第三代风险工具对于罪犯的环境变化非常敏感,并且为矫正工作者提供在罪犯干预中何种需求需要被注意的信息。现在有证据证明这些风险需求工具中分数的变化与再犯率变化有关。②Arnold.T.(2007).Dynamic changes in the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LSI-R)and the effects on prediction accuracy.Unpublished Master’s Dissertation,St.Cloud University,St.Cloud,Minnesota.动态有效性的证据是单独的风险分数变化会改变犯新罪的可能,这对于矫正项目和把握犯罪风险的工作者来讲非常重要。第三代风险需求工具给监督项目的有效与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监督途径。此外,因为动态风险因素(例如物品滥用、就业、同伴)被植入到第三代工具中,矫正职员可以被引导朝这些动态风险因素进行干预。对于这些动态风险因素的成功应用,可以帮助罪犯降低这些方面的风险。③Bonta.J.(2002).Offender risk assessment:Guidelines for selection and use.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9,355-379.

第四代:系统和综合评估(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为了使罪犯风险标准发展得更为完善,最近几年里,第四代罪犯风险评估工具进入人们视野。这些新的风险评估工具综合了系统性的干预,并以在此之前不存在的一些个体因素和更宽范围的罪犯风险因素的评估来进行检视。④Andrews.D.A.,Bonta.J.,&Wormith.S.J.(2006).The recent past and near future of risk and/or need assessment.Crime and Delinquency,52,7-27.第四代风险评估工具的一个例子是服务水平量表/个案管理指南(LS/CMI)。

四、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制过程

制作风险评估工具有两个前提:一是要知道哪些因素会影响再犯风险,即影响因子。影响再犯风险因素在确定之前先要假设性地提出,凡有可能者皆须列示,以供检验和筛选。提出的方法包括借鉴前人成果、请教专家、走访调查、个案归纳、理论演绎等。二是计算各因素及其不同属性对再犯风险的影响程度及因子的权重如何。如吸毒和前科对再犯风险都有影响,那么,哪一个影响更大?大多少程度?而同样是自由刑,1年以下刑期、无期徒刑对再犯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差异?这些差异必须要有一组统一和量化的标准来确定与表述。当确定了影响因素,分配了各因素的权重,计算出了不同属性的分数,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把这些赋予了不同分数和权重的因素组合成一张统一的表格,用于实际的评估。一般来说,再犯风险评估工具研发有以下五个步骤。

1.建立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再犯风险评估中实验组是重新犯罪者,对照组是有犯罪经历但未重新犯罪者。两组样本的选取最好采用概率抽样,这样可以保证对总体的推论力。但实际上概率抽样往往很难办到,所以多利用大样本以减少误差,如伯杰斯(Burgess)在1928年“伊利诺之不定期刑及假释制度”的研究中选取的样本量为3000名犯罪者。

2.收集评估资料。利用访谈或问卷方法收集调查对象的犯罪经历、家庭生活、教育过程、职业生涯、社会活动、刑罚处遇及其个人的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性格、精神状态等)等可能与再犯有关的因素。资料的准确性是决定预测成败的关键。

3.选择预测因子。根据资料的性质(如变量的层次、是否为概率抽样数据、是否呈正态分布、是否为线形关系)选择相应检验方法,如积距(Pearson)相关、等级(Spearman)相关、点二列相关或(卡方)检验。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至少应大于0.05)下确定与犯罪相关程度较高的因子。为预测方便计算,因子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在5~10个之间,可以用提高显著性水平(可使其达到0.01或0.001)的方法减少因子数量。

4.预测因子赋值。根据所选因子与犯罪相关程度的强弱而给予适当点数。预测因子赋值点数通常以A式得分和B式得分记。A式得分以0~100计分,B式得分以0,1,2,3等计分。

5.编制预测表。就每一个调查对象计算其预测因子所得总点数,再将全体总点数排序并划分为若干等级,算出每一等级对应的实验组成员占该等级成员总数的比例[4]。

再犯风险评估从研究者关注到立法确认再到制度设计,逐渐对司法实践形成了规范层面的要求并成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常规工作。重申再犯风险评估的价值,揭示风险评估的时代背景和评估工具发展的历史过程,理清一些常用但认识混乱的基本概念,指出风险评估工具研制的标准过程,对于更好地利用评估这一科学手段,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促进刑罚正义实现意义深远。

[1]许疏影.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工具实证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62-66.

[2]郭晶英.再犯(在囚)高风除罪犯干预项目手册[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1-2.

[3]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0.

[4]孔一,黄兴瑞.刑释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RRAI)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0):91-106.

(责任编辑:芮 强)

Several Basic Problems in Recidivism Risk Assessment

KONG Yi
(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Academy,Hangz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Recidivism risk assessmen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formal system design and daily work for prison 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uch a tool is significant to classify the criminal before detaining and educating them.Risk assessment is committed to anticipate crime and analyze criminogenic needs,while correction needs to focus on the changing needs of the criminal.Risk assessment tools experienced four generations from expert judgment to system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 risk assessment tools include five steps of the selection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and the control group,the statistical check of risk factors,the assignment of predictive factors and so on.

recidivism risk;recidivism risk assessment;risk assessment tool

D917

:A

:1008-2433(2016)02-0027-06

2016-03-13

孔 一(1975—),男,甘肃西峰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循证矫正研究中心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累犯生活史、再犯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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