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研究

2016-03-14 09:39刘彧段峰峰邓思琦
考试周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络新媒体版权保护网络安全

刘彧 段峰峰 邓思琦

摘 要: 网络新媒体环境开放的广泛性和交互的便捷性为数字资源的获取、利用及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盗版及侵权行为的产生和发展。盗版及侵权行为不仅是对版权所有人权利的侵害,而且引起了网络安全问题。文章通过对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盗版和侵权问题的分析,剖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对开放网络新媒体平台与封闭版权保护的非对称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版权保护的相关措施。目的是更好地解决盗版和侵权等问题,促进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并为相关应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 网络新媒体 版权保护 盗版和侵权 网络安全 非对称性

1.引言

随着数字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新媒体所体现出的数字化、互动性、个性化、分众性等应用特征[1],使得几乎所有数字资源都能从网络上获取,从一首歌、一部电影,到一篇小说、一篇论文等。一方面,所有这些内容的获取让资源共享深入人心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合乎情理地给版权人带来收益,另一方面,类型多样、呈现爆炸式发展的用户原创内容与二次创作内容时时陷于侵权与抄袭的尴尬之中。这些漏洞的产生除了归因于网络技术层面的不可控外,同时也表现出了网民意识与行为的不可控。

2.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盗版和侵权问题

互联网降低了沟通和交易的成本,营造了互惠分享的网络空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增加,网络盗版和侵权问题不断凸显。在这之中,借口网络的分享精神而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信息复制与传播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即把其作品在网络中发布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把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和传播的,都是这一行为的显著表现[2]。

(1)被动盗版和侵权问题

一个普通网民使用网络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发微博时附上一张自己收藏的流传在网络上的一张插画,但并没有意识到插画作品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即插画的作者是否授权使用、插画的来源是否正当、插画是否经过二次修改等。网民所做的仅仅是把在网络某处看到的信息进行复制粘贴再传播作为己用,这往往会被认为是分享行为而并非以此牟利。然而,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人,未经许可而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否营利都是一种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除了少数进行版权保护和使用数字水印技术的网站外,类似简单的复制粘贴还可以作用于他人在博客、空间等自媒体平台和社交圈发布的言论及图片,轻而易举地帮助网民获取资源,同时,为网民提供盗版链接的搜索引擎无疑有意无意地加重了某些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严重程度。

(2)主动盗版和侵权问题

如果说普通网民的转载行为侵犯数字作品版权的现象显得比较广泛和普遍而使大部分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的话,而一些站点盗用其他来源的作品并以此提高自己的页面点击率等牟利的行为则是有意识的、破坏性更大的盗版和侵权。拿为沪数字出版贡献大幅创收的盛大文学来说,盗版泛滥是制约整个网络文学原创平台的行业性外部威胁,盛大文学因其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而首当其冲[3]。往往在盛大文学的网站上刚刚出现一篇新文或一个新作者,就立刻会出现一个同名作者带着同名作品出现在一些不具有知名度的网站上,一篇完结文则可以在网络各处搜索到其txt或epub等不同格式文本供用户免费或注册下载,打开搜索引擎,盗版链接总是紧随正版链接之后甚至居于正版链接前列,这些网站对他人作品的商业化复制,已经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

3.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挑战

针对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的盗版和侵权现象,一方面是有明确的立法保护著作权,另一方面时时陷于侵害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3.1技术上的易行与便利

复制、粘贴能使大部分网民轻而易举地转存他人在网络上分享的信息,少数进行了一定保护的网络资源也可以通过截图、来自其他站点的公开资源分享或经过网络技术性操作获得,而这里的分享并非通过官方正式渠道,正是侵害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体现。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转而为盗版分享者、信息上传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得。以盗版软件为例,当网民希望获取某些付费软件时,只需在搜索引擎输入即可发现大量免费下载网站,多以“破解版”、“注册机”为标题语,对不追究来源的用户来说,这些免费下载无疑是网络带来的一大好处;对于提供下载的网站来说,通过对软件进行复制、大规模分享带来的点击率与收益颇为可观;与之合作、将非法链接呈现在首页的搜索引擎进一步简化了网民的查询工作,使得侵犯著作权成了更普遍和方便的行为。

3.2监管上的难行与障碍

(1)网络大数据大流量难于监管。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三网融合、4G步伐的加快,几乎人手一部手机随时随地上网的情形使得网民群体和行为都展示出无比强大的影响力,即使是网络大数据的海量分析,也无法即时清晰标示一条新闻的真伪、一张图片的修改、一段文字的来源、一条信息发布的时间,网络几乎零门槛的传播无法准确核证信息内容的原创性,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疏于反应和难于落实,甚至在著作权案举证阶段,也会因为互联网内容的大量更新和易修改性而导致包含证据的原网页难以找到。

(2)网民行为的纷繁多样。

信息时代的快速传播助长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广泛性和扩大化,临时复制因技术上的不可避免和立法上的含糊成为一些侵权行为的保护伞[4],个人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微妙差异使侵权行为或被解释成偶然失误,不辨来源的分享更是存在于各个时间、各个网址,作者不是疲于应付层出不穷的盗版案例,而是连自己也无法确认是否已被侵权,或者被侵权也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3.3观念上的无意识与既得利益

中国互联网被打上“免费分享”的烙印并非偶然。长久以来中国历史反映出的是“除却阿堵物”一流的以贩文为耻的意识,即使有少数人公然追究盗印盗版、赝品伪作,社会也多持无视的态度,而以作品的广为传播为荣。到了现代,更是主张以百姓的口碑为重,声称网民分享传播的初衷也是对作品的一次称赞,将被抄袭、盗版分享的热度视为对原作品的肯定,而很少有著作权保护和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即使意识到的,也有相当一部分出于免费获取的既得便利拒绝思考和尊重。

4.开放网络新媒体平台与封闭版权保护的非对称性

4.1网络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

(1)互联网本身的开放自由营造了宽松便利的进入门槛。

大量网民在出于共享、分享的目的下经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有意引导,对盗版、侵权作品进行大量传播,甚至坚持所谓自由分享的口号反对清除现有分享作品——这一事实出现在2011年“3.15”中国作家齐声声讨百度文库侵权,而当时被千夫所指的百度文库正是由于对“避风港原则”的利用逃脱了早期的指控(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当时百度屡次声称所有内容均是由网友自行上传,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直到第二年也就是2012年9月17日才得出官方判决,法院判令百度公司侵权成立,需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但原告关闭百度文库的请求被驳回。在百度文库一案之后,随着互联网网盘、云储存的兴起,网民们善意友好的分享仅仅是换了一个链接地址,就以更丰富的形式呈现。如果说文库中分享的电子文档使作家深受其害的话,网盘中不限格式的分享模式则是鼓励了音乐、图片、电影、电视剧的资源传播,网络服务提供商更是以TB级的网盘容量引诱使用者上传内容、转发分享。

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用云端存储服务无形中鼓励分享、引诱侵权之外,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也对自由免费的分享大开方便之门,为盗版信息资源提供存储空间。以BitTorrent、P2P技术为核心的分享链接使信息上传者得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发布资源,在这一传播过程中,信息的上传者与下载者都因作品拷贝的获得而造成了对原著作人的权益损害。类似这样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广泛存在的电子布告板系统(BBS),信息上传者获得了一份版权资源的拷贝并“想要分享给自己圈子里的好友”,将其上传至BBS网站所提供的存储空间使其他人能够下载,网站据此做出相关页面推广,乃至搜索服务合作,通过广告捆绑、竞价排名,使自己的网页进入更多公众的首页。

(2)互联网本身的开放自由营造了畅所欲言的创新氛围。

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标志,中国网民自主创新内容成为互联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该剧中出现了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道》的影像画面并经过了编辑加工再创作;网络歌手用他人歌曲旋律重新填词进行翻唱并发布在网络上;小说爱好者在网络社区里写作以他人已发表小说中的人物为主角的新故事等,这些作品可以被称之为演绎作品,也被称之为同人作品。

同人小说的作者将作品发布在网络上后大部分是获得所属圈子的赞美与认同,少数能够将点击率转换为物质收益进行出版,而这种同人作品的出版大部分为个人志的形式,避开了向原作者申请授权并获得授权的法律问题,即不需要ISBN的非正式出版物,再通过集体定制或众筹的方法对读者开放购买,这些二次创作内容在网络上如火如荼的同时,也遭受侵犯其内容原创性与版权的质疑,甚至涉及对邻接权“形象不受歪曲”的辩论。与之相对,一个外国的同人作品网站上就有这样的声明:“一个由粉丝建立、非营利性、非商业性内容存储站点,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同人作品,如同人视频、同人小说、同人画作等。”[5]这个经营有序的网站将同人的原作分类得清清楚楚,其做出的声明虽然也是对原作著作权的一种交代,但终究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正式授权。

日本是同人志发展的大国,同人作品销售市场甚至和主流市场共存,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归因于原著作人放弃诉讼,因为同人作品对其作品的宣传和推广帮助极大,另一方面,当同人志对原作品的演绎超过原作者的容忍程度时,他们依然会提起诉讼[6]。同样在进行开放的同人生态圈建设的还有亚马逊,它在2013年开始了kindle worlds计划,欢迎同人小说的写手们在kindle自助式出版系统kindle worlds上发布作品,如果作品被亚马逊接受并在kindle store上售出,他们就可以获得版权收入。为了解决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原著作品版权的问题,亚马逊同时还将向原著作者支付一笔版权费用。

4.2封闭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2012年作家诉百度文库案起,作家维权联盟、数字音乐维权联盟依次成立,与著作权人依靠微薄的稿费酬劳单打独斗相比,作为著作权人与侵权网站的中间人,开展了耗时长久、花费巨大、举证艰难的一场诉讼。一件件的版权纠纷案子促使各大门户网站开始重视起版权问题,也开始争夺优秀内容的版权,一部分网站有了积极的改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再滥用“避风港原则”而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在接到版权方提醒后及时移除盗版链接,虽然这样的响应也许不是第一时间。当问起任意一个网民,他们会知道看美剧要去搜狐视频,网上看湖南卫视的综艺节目只能在芒果TV,听《我是歌手》第三季的歌曲在QQ音乐,这些行为的改变促成了版权保护的同时,也使得各个网站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绝对竞争的状态,只提供一种内容的服务,接受一种用户,抛弃了原本提供多种内容的网络服务而走向为用户定制的、专业正版的状态。

在最近几大视频网站(北京爱奇艺、北京奇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和华视网聚)合诉哔哩哔哩弹幕网(Bilibili,简称B站)的案例中,案由均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爱奇艺表示,其独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电视剧《悬崖》、《像火花像蝴蝶》及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20140719》,都被B站盗播,侵犯了爱奇艺的权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另外,2013年5月,B站在未经授权、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中国合伙人》上线一个月之内提供了在线点播服务,被版权方中影告其侵权,并被判其败诉。B站一边将盗版视频陆续撤下,一边也迎来了一批官方“UP主”(B站内对信息上传者的称呼),由视频内容的版权方在B站进行注册并自行发布视频内容,同时展开的还有“新番承包计划”,以及B站出资大量购买日本动漫新番正版资源。

各大网站的版权保护措施也得到上升,显而易见的改变是,以往使用一个下载工具(如迅雷、快车、电驴)就能够通用地下载各类不同站点的方法受到限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推出自己的下载工具,而只有使用该下载工具才能下载对应站点的内容,一些受到保护的资源更是只能提供在线观看,而不能被下载。网民在一些站点浏览的时候,会发现右键复制被禁止,或复制下来的文字图片里携带有原网页地址信息。以网易轻博客LOFTER(乐乎)为例,在“个人用户设置”里设有“版权”页,其中详细说明了知识共享信息,对版权保护做出了严格规范,也提供了版权水印、数字水印、作品保护等作者可选的版权保护手段。

对于网民而言,这样的改变一方面或许会驱使他们选择正版,习惯付费,另一方面网民多方面的需求和付费渠道的不完善则或许仍会驱使他们寻找更全面而功能强大的工具获取免费资源,这正是目前净网的同时,盗版却愈加猖獗的原因。

5.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措施

5.1现行版权保护措施分析

现行的版权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作品本体而言的,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为主,采用技术手段如水印技术、数字签名等防止被复制或获得拷贝,虽然不能说万无一失,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降低了被盗的风险。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搜索服务商为主,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页内容进行分析,能够在首页撤出一些涉嫌盗版的网站,但由于竞价排名等因素,这种技术手段的实际应用并不普遍。

全球最大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还拥有一种反盗版过滤系统,自动删除该网站上受版权保护的视频,该过滤系统称为视频识别(Video Identification),是一种基于数字指纹的识别技术,对视频内容版权所有者提供的视频资料分析,形成数据库,然后采用类似于指纹识别的技术过滤网站内容,删除侵权视频[7]。但这种技术局限性明显,过滤系统要求视频版权所有者将视频资料全部上传至谷歌设立的资料库,这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不小麻烦。同时,这一技术并不能阻止非法上传,只能被动地删除非法内容。

5.2网络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策略

(1)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完善法律法规保障。

保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要依靠法律,应当发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相关机构的功能,通过对著作权纠纷的实践参与反馈并完善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盲区,合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平衡著作权人、互联网提供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文化创新,鼓励互联网不断创造有吸引力的原创内容,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作者将独创性的作品进入市场,并使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贯彻。

(2)做好互联网提供商角色,担负起社会责任。

不论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还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有能力对危害国家安全、色情、虚假、诽谤等信息进行过滤,这从侧面反映了互联网对网页内容进行审查和过滤的实力。在版权保护中,应要求互联网提供商承担起更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并抵制侵权和盗版行为,并在接到涉嫌侵权的投诉时及时删除链接。

(3)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做文明的上网者。

对于长期习惯免费的网民来说,版权意识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需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知识教育,使更多人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在长期的版权保护意识培养中使网民群体认识到文化创新并保持活力的要求是,需要相应法律保护并能践行法律保护。

(4)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监管。

网络环境的合理有序离不开技术控制,面对版权保护的问题应当注意加强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现今已有的数字水印、CC协议等技术,并创新建立版权认证与作品识别的响应机制,使作品在网络上能够对浏览者显示出其身份来源与版权信息,提示使用者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并完善第三方监督举报系统,帮助监督侵权行为。

(5)创新版权保护生态,便利版权付费使用。

建立多环节版权保护措施,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并不断创新版权保护生态[8]。规范版权使用的同时,可以建立统一的版权使用付费渠道,便捷版权内容付费的方式,在各大网站之间建立相互合作使用版权的沟通桥梁,让互联网提供商之间消除壁垒,使网民们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内容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婉妮.网络新媒体特点及其现状分析[J].今传媒,2014(12):123-124.

[2]李健锋.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3):58-60.

[3]王鹏.国内文学网站的版权运营模式研究——以盛大文学为例[D].吉林大学,2015.

[4]冯晓青.著作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网络空间著作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1-131.

[5]Archive of Our Own[EB/OL].http://archiveofourown.org.

[6]叶咨甫.从智慧财产权的观点看台湾设计公司面临的问题[D].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2012:47-48.

[7]韩建军.Youtube启用反盗版过滤系统[N].新民晚报,2007-10-17.

[8]张钦坤,田小军.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保护探讨[J].2015(05):33-36.

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管理”,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编号:14JD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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