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地入市收益:可以折股但不得直接分配
一直以来,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今年5月1日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很多规定都很有创新性。
资产权属更明晰——国家补助的,明确归村集体。《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资产运营更规范——村集体资产不能用于为他人债务担保。资产运营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特别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举债规模。
制度设计更超前——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直接分配。《条例》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条例》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悉,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也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