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铲除电信诈骗的生存土壤

2016-03-15 07: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1期
关键词:徐玉玉诈骗运营商

□本刊记者综合整理

如何铲除电信诈骗的生存土壤

□本刊记者综合整理

两周三学生被骗去世电信诈骗何其猖獗

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准大学生徐玉玉遭电话诈骗,骗子以高额奖学金为诱饵,将徐玉玉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悉数骗走,徐玉玉郁结于心,在报案回家途中晕倒,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8月18日、22日,山东临沂市的大二学生宋振宁陆续两次遭遇电信诈骗,骗子谎称是公安局办案人员,骗走其数额不等的现金,8月23日,宋振宁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其父母因伤心过度住进医院。

8月30日,新闻爆料揭阳惠来县准大学生蔡淑妍投海溺亡,从蔡淑妍给弟弟的留言可知,其生前遭到短信诈骗,一万多元钱被骗光。难以承受压力,害怕不能上大学的蔡淑妍选择自杀了结生命。

短短十余天,三名大学生陆续遭诈骗离世,因事件性质之恶劣、影响力之广泛,得到舆论高度关注,“被骗死”作为舆论热词连日占领各大媒体头条。

在最近三起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不仅侵害钱财,还让三个未来充满希望的大学生生命陨落,令人唏嘘感慨。对比三起案件发现,三人均为涉世未深的在校生,家庭情况并不富裕,被骗走的都是“学费”或“生活费”,承受不了突如其来的精神压力而猝死或自杀。

案发不到两周,徐玉玉案的嫌疑人悉数落网,令人略感欣慰。然而,电信诈骗数年来猖狂至极,未曾收敛,不少民众被骗不少钱财,但近几年鲜有破获大宗电信诈骗案的新闻出现。不少网友对公安部门提出质疑:是否非要牺牲生命、媒体大肆报道、舆论高度关注,警察才会竭力破案?公安部门的公信力受到冲击。

谁该为遭遇电信诈骗死亡的大学生负责

三位大学生接连遭遇电信诈骗,且最终殒命。谁该为他们的死亡负责?相关业内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我国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在徐玉玉的案例中,遭遇9000多元的电信诈骗成为女大学生死亡的重要原因。

我国诈骗罪的刑事处罚刑期分为3类: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虽然诈骗数额属于较大数额,并不属于巨大数额,但是诈骗导致了女大学生的死亡,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洪道德说,此事已经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动用了大量公共资源。“在我看来,为了示范效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无期徒刑之间的处罚是比较合适的。”

孩子因为诈骗离世,其父母除了等待公安破案找到诈骗犯之外,还能找谁主张权利呢?或者说,除了犯罪分子,还有谁应该为大学生的死负责?

洪道德认为,死者家属有权利起诉电信部门和银行,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按照常理,我们接到的电话、转账的接受账户都是警方追查的线索,但是往往查到后来就查不下去了,为什么呢?因为很多电话号码、银行账户都是虚假账户。”洪道德说,正是由于银行和电信部门没有将“实名制”完全落实,一些人可以随意拿着别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户,甚至有些银行可以实行网上开户,无法核实身份,一定程度上为骚扰信息、诈骗信息泛滥提供了土壤,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

洪道德说,不仅家属可以申请民事赔偿,银行和电信部门的主管部门也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应该真正从制度层面努力,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侵害。”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如果运营商对该入网的诈骗电话号码进行了实名登记,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将有利于公安机关根据登记信息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没有对该电话号码进行实名登记,除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认为,此案中的刑事犯罪除了诈骗罪,还涉及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很显然,女大学生遭遇的是精准诈骗。犯罪分子掌握了她申请了助学金的信息,从而实施犯罪,侵占其财产。那么,是谁泄露了学生的信息?”陈实认为,教育部门、银行等单位都有可能是泄露信息的环节,这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调查属实,应视情节之轻重,对责任人员课以治安处罚或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终结电信诈骗别再以生命为代价

《新京报》发表社论指出,在最灿烂的年纪,却吞下社会幽暗角落孳生的恶果,这不只是徐玉玉的悲情,更是社会的悲剧。

据报道,家境贫寒的山东临沂18岁女孩徐玉玉,今年高考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但就在报到日将近之际,8月19日,她接到一通号称要给她发助学金的电话,她信以为真,结果被骗走9900元学费。当天傍晚与父报警返家时她伤心欲绝、突然昏厥,抢救两天后心脏骤停离世。此事引发了教育部、山东警方等方面的关注。同日临沂另一名女生也遭电话诈骗,家里凑的6800元学费被骗光。

有些惨剧,总能以其难描的荒诞与悲怆,将公众引入“物伤其类”的涕泪之谷中。虽然对人们来说,亲历的、耳闻的电话诈骗不少,引发的损失惨重景象亦不少见,可当电话诈骗跟一个花季少女的含悲而逝有着因果关联时,公众发轫于恻隐本能的惋惜之情,也由此喷涌而出。

美国哲学家乔治·桑塔亚纳说,对于每个个体的命运而言,一切冤屈都是深刻的、清晰的、绝对的。特别是对于寒窗苦读十余年、背负着改变命运期许的徐玉玉,被骗走近万元学费的痛,是彻骨的、摧残式的,很难用“塞翁失马”之类的治愈系生活哲学轻易抚平。

苛责被诈骗击垮的徐玉玉“心态不好”“阅历不深”,是残忍的:一个公共安全有保障的社会,不会让公民用学防身术的方式抵御自危感;一个善治秩序健全的公共空间,也不会逼着人们将防诈骗指南熟记于心,不该让“人善被人骗”的恶规则通行。

更别说,徐玉玉命殒诈骗,有着根植现实的发生逻辑:刚成年、涉世尚浅的准大学生,来钱不易,三观也处在“纸上得来”的阶段。他们不懂骗子“精准诈骗”的套路,一次血洗式诈骗,足以令其精神支点坍塌;何况徐玉玉家境捉襟见肘,被骗近万元带有某种末世之灾的意味。对压力末端承受者的她来说,这是一场不亚于“天塌下来了”的深重劫难,重到可以让她喘不过气,所以死前她还发出令人心碎的悲慨:“咱家都这样了,为什么还有人来骗我!”

在最灿烂的年纪,未被这世界温柔以待,却吞下这个社会的幽暗角落孳生的恶果,绝望地含恨而去,这不只是属于徐玉玉的悲情,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本质上,以死承受了这昂贵“教训”的徐玉玉,是在以个体生命为电信诈骗埋单。

徐玉玉死亡链上,罪魁祸首当然是电信诈骗,但另一端还站着助学金信息的泄露者。若非信息被泄露,诈骗电话也难定向制导。至于电信诈骗,早已让公众陷入言说疲劳,对其溯源,就在于通信运营商监管疲软:尽管目前国内有虚拟运营商行业首个“警企合作反通信网络诈骗合作机制”,可现实是,170/171号段仍打不死,实体运营商将号段租给虚拟运营商后,也未充分尽到“清理门户”的义务。

电信诈骗让人吐槽无力,但徐玉玉事件如今已集聚起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愤怒,这应该是个节点。徐玉玉遭诈骗离世,就是魏则西式的人间惨剧:魏则西在被虚假医疗广告骗了后曾感慨“人性最大的恶”,而徐玉玉也对这种恶,体味尤深。前者最终推动了制度层面亡羊补牢,如竞价排名监管制度化,徐玉玉之死又是否会激起类似的治理机制变革涟漪,也该有个肯定的答案。

电信诈骗需防更需根治

近年来,虽然不时有防电信诈骗的帖子给网民提醒,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仍只增不减。

电信诈骗的日常化、专业化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钱财的丢失,还有许多“隐形危害”正在慢慢地作用于社会,滋长不稳定因素。

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常常冒充公检法等重要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办名义收取不义之财,这一诈骗手段为不少人熟知。在此诈骗手段横行背景下,当真正的公检法工作人员运用通信手段执行公务时,民众会误认其为犯罪分子,从而增加行政执法难度。

徐玉玉案后,录取大学、教育部虽及时发布公告,声明奖学金领取事宜,提醒广大学生警惕电信诈骗,但其公信力已大打折扣。

其次,诈骗横行,挑战的是社会信任的底线,疏离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

人们对通讯工具传递信息的不信任感持续走高,普通民众处于对陌生信息的焦虑不安之中,最终受害的是民众本身。

再者,不义之财如此易取,电信诈骗分子屡屡得手,扭曲了社会民众的金钱观。从一般电信诈骗案来看,犯罪分子多找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偏远地区的贫困民众,他们的世界观较为单纯,防范意识不强。电信诈骗分子在暗处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们的钱财,于受害者不公,不符合赚取钱财的合理逻辑,削弱底层群众的生活积极性,导致其情绪的剧烈波动,容易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著名时评员蔡恩泽撰文指出,电信诈骗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信息化作案链条,个人信息盗取——诈骗团伙利用电信实名制漏洞海量撒网——受骗者失去警惕性——网上银行转账,这是一个闭环,其中电信实名制漏洞是重要一环。

目前骗子使用的号码大多以170和171号段开头,主要来自虚拟运营商“批发转零售”的商业运作。上述两个号段几乎是“骗子”的代名词。

在徐玉玉案件中,有一个诈骗电话号码来自一家虚拟运营商。这家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两万多个号码因涉嫌电信诈骗而被关停。令人费解的是,这家公司居然还能正常营业,客观上是在给骗子提供作案工具,把企业的生存建立在受骗者的血泪之上。

因此,徐玉玉案还须追责虚拟运营商这个“帮凶”。因盲目追求用户市场份额,虚拟运营商兜售分销号码,加之监管又缺位,导致黑号黑卡漫天流通,号贩子趁机牟利。

同时要追责的还应有虚拟运营商的上线——三大电信运营商,而不是只卖流量不担责。事实上,虚拟运营商不过是中间商,其背后真正的大老板是三大电信运营商。

从商业运作看,骗子打成千上万个电话才能有一次诈骗成功,电话费落入电信运营商的腰包。于情于理,运营商也须为电信诈骗担责。如果电信运营商对那些作案频繁的号段采取一些技术监管手段,也能避免频繁的电信诈骗案。而电信运营的不作为,在无实名制的号段让骗子乘虚而入就是失职。从逻辑推理上讲,打击电信诈骗不应止步于几个骗子。

但情理代替不了法律。眼下,尚无现成的法律条款对虚拟运营商及其背后的老板三大电信运营商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对簿公堂,运营商可能会钻法律空当而最终逃避法律责任。有鉴于此,需在法律层面上完善监督机制,《电信法》亟待修改,加强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就运营商而言,也要付出相应监管成本,提高技术水平,以降低诈骗电话的呼出总量。这样,电信运营商自加压力,堵上监管漏洞,并以减轻因本身技术监管形成的漏洞而承担的法律成本。

电信诈骗时下猖獗,如何治理?把希望寄托在将民众培养成“反诈骗专家”显然不切实际,为此,除电信部门加强监管、公安部门加紧破案之外,舆论期盼的是信息出卖源得到曝光,组合拳联手根治,方能还信息安全一片蔚蓝天空。

最高法等六部门联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称《通告》)。

《通告》指出,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通告》还要求,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要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

《通告》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据了解,目前,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016年高考前夕,河南省许昌市两名高三学生,因找人替自己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被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单处每人罚金1万元。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枪手替考”现象,2015年11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代替考试罪。虽然“替考入刑”,但仍有考生铤而走险。专家建议,在“考试作弊入刑”之外,应制定相应的考试法,不断提升国家考试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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