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与法治秩序的关系研究

2016-03-15 03:10宁虹超
关键词:秩序法治价值

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与法治秩序的关系研究

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在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大背景下,法治文化已经成为支撑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立足当前中国社会解构与重建现实,着力挖掘法治文化内涵,明确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路径,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塑造法治信仰、促进法治成长的积极作用,最终能够实现法治文化与法治秩序的契合支撑。

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法治秩序

当前,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价值分化沦丧、社会结构畸形发展、社会矛盾激增加剧、社会秩序不断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然而这些问题是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法律体系日趋严整的大背景下出现的。由此可见,法治建设绝非单纯的制度创设,仅仅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地带来良好法治秩序。法治是建立在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有机整合基础上的秩序化生活状态,其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更是一种文化模式。法治的有效运行需要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同时发挥作用,而法治文化正是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可以肯定,法治文化是法治的价值灵魂,是法治秩序得以实现的精神保障,丧失了法治文化这一主体性要素的内在支撑,法治将仅僵化于纸面文字或口号理论而无法成为“活的现实秩序”,甚至有可能被负面价值“借尸还魂”,异化为旨在实现压制、谋取私利的手段与工具。

当前,在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大背景下,法治文化已经成为支撑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会议明确指出了“法治文化”这一概念,将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加以突出。本文立足当前中国社会解构与重建现实,着力挖掘法治文化内涵,明确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路径,旨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识、塑造法治信仰、促进法治成长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法治文化与法治秩序的契合支撑。

一、法治文化与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

从文化的高度思考法治,将文化与法治的关系相连接,是理清“法治文化”这一概念的前提。有学者将学界所涉及的“法治文化”归纳为三类,即“作为领域或对象的法治文化概念”、“作为方法的法治文化概念”、“强调法治文化整体意蕴的法治文化概念”,第三种提法强调对法治现实的理解、反思与批判[1]。从这一基点出发,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文化态表达,是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通过法治原则、法治理念与法治行为表现一定范围内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价值。具体地说,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法治文化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涵养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以及涉及社会法治生活方方面面的观点、态度与理念。

作为先进文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展现,现时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现时代中国法治文化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从宏观上讲,当代中国在转型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现代性与传统性的冲突。现实情况是,传统性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价值精神与伦理道德,其崇尚的“经验”与现代性主张的“理性”形成了根本性对抗,这种对抗又发散地表现为依附与自主、他律与自律、共性与个性、德治与法治、超越与世俗等众多价值冲突。传统性价值不断对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理性与法治等现代性价值进行批判与否定,由此产生的价值制衡与真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转型方向的迷失[2]。从微观上讲,转型期的中国法治文化体系既包含意识形态与社会价值观的精神要求,又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体系内部正面价值与负面价值、价值整合与价值冲突交错并存,体系外部建构与改良同步进行,如果缺乏科学理论的引领与指导,法治文化体系将呈现完整性缺陷与功能性弱化。作为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在微观上指导法治文化中价值精神的审视与确认、梳理与整合、发展与创新,在宏观上构建既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与社会发展愿望,又开放包容、前瞻指引的法治文化架构,从而塑造了中国法治文化体系。其次,中国法治文化包含多个辩证关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中国特色先进法治文化内含民族与世界、个性与共性、现实与未来、改革与创新、培养与自觉的辩证统一,既继承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厚积淀,又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来自世界文化的精髓;既观照中国法治现实,又展现法理普遍准则;既符合现实社会发展规律,又指明社会未来发展方向;既主张通过改革实现自我完善,又内含创新创造活力;既借助整体架构快速普及,又根源于现实社会自觉生成。由此实现了良善价值精神的整体性动态交融,从而成为了一种既能指引支撑法治制度建构与程序运行,又能凝聚纠偏法治共识与社会意识的先进文化。最后,中国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先进法治文化的内容是其内含辩证统一关系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至上、司法公信、公平正义、人权民主、自由理性等方面,广泛辐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关键领域。

二、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转向现代,即摒弃专制落后的传统社会模式,转向以先进文化为精神基石,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制度支撑,以法治秩序为坚实保障的现代文明范式。在这场剧烈的社会变革状态下,呈现出以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意识多元化为主的社会多元化趋势,法治文化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总地来说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文化氛围不断调整,法治文化作为“整体”其中的一个部分也随着整体趋势同步脉动。具体来说,当前社会整体文化走向是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法治文化的发展方向就在于力图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法治部分的文化表达。如民主、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爱国等都能在法治秩序中彰显出来,因此法治文化也理所当然地要向上述价值精神靠拢。二是在社会转型期,法治本身处于兴起、反思、重构并存的复杂关系之中,法治文化也相应地表现出开放性、批判性、波动性。可以说,在这种状态下,法治文化发展对一个法治文化传统根基薄弱的国家来说是一个严峻挑战,而法治文化很有可能因转型期法治目标不清、法治制度不稳、法治效果不良而呈现“失力”状态。

当前社会转型期法治文化发展具有比较明确的价值引导,但基于法治本身的变动而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清晰、逻辑推演不严密、价值内涵不充实等问题,从而导致其文化功能的丧失,无法很好地与法治秩序契合支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治文化中的“共识”有待进一步形成。一种文化如要充分发挥力量,重要前提之一即其能否持续表达一以贯之的原则或立场。当前,在不同地域和部门,对于同一类法律问题给出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这使得法律结果所释放出的各种倾向客观上撕裂了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从“统一”转向“多元”,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公信力与凝聚力。

第二,法治文化中的“理性”有待进一步张扬。法治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诠释,应当是一种基于理性的“克制”,而非一种基于感性的“制裁”。当前,法治文化中涌动着一种焦虑、急躁的暗流,将许多法律问题做过度简单化、经济化、世俗化处理,使得许多原本正常的法律程序、法律结果在扭曲的思维下变得“不正常”,严重地影响着法治文化的发展方向。

第三,法治文化中的“敬畏”有待进一步明确。毫无疑问,法治文化中的“敬畏”首先是指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即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进一步说,只有当法律以人民意志形成、为人民利益服务时才值得敬畏。换言之,法律不是长官意志、政府意志。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关于敬畏在“本源”与“形式”上的关系,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极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法治文化中的“内生”有待进一步关注。法治文化的养成由自上而下的贯彻与自下而上的内生两部分组成,相较之下后者更为重要。法治文化的最高状态是形成法治信仰,这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治文化的内发生成,因为内发生成的文化最健全、最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关注法治文化的内生并不意味着放任法治文化随波逐流,而是更加重视夯实法治土壤、创造法治文化内生环境。目前,仅仅重视外化的法治宣传是不够的。

三、法治文化“失力”的负面影响

法治文化“失力”最重要的负面影响当属客观上使得人治文化继续存在并展现出一定的生命力,主要表现为观念上的“权大于法”和“法律工具主义”两个方面。

第一,权大于法。权大于法即权力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个人说了算,忽视民主集中制,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崇尚官本位,搞特权、裙带关系,甚至无法无天、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等。肯定地说,权大于法是人治的突出表现,与法治原则截然相反[3]。当前,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在观念上仍然“坚守”着权大于法,迷信长官、迷信自己,对权力的使用随心所欲,对法律的地位漠然视之。这与法治所倡导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遵法守法、服从制度的规范、受到法律的监督”等原则格格不入。面对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李克强同志也提出“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

第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人治,更对法律本身造成了巨大伤害。法律工具主义自古有之,《淮南子》就认为“法者,治之具也”,即强调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人民的工具。在现代,也出现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工具”等类似观点。肯定地说,法律工具主义与现代法治理念完全背离,其支持了三种倾向:一是法律作为工具既可使用亦可抛弃;二是为获得更多利益应更多有选择的掌控法律工具;三是法律作为工具应突出“打击性”而非“提供合理预期”。法律工具主义摒弃了法治的价值内核,造成了对法律资源的攫取与法律地位的减等,导致了人们践行法治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人们看不到法治所表达的价值理想、生活状态与道德伦理准则。

四、法治文化发展的思维进路

自由、民主、人权、平等与正义共同孕育了法治。法治作为主导力量与风俗习惯、道德、信仰有机结合,共同构建了现代性社会的多元秩序模式,而对法治秩序不断认知、理解、总结、反思的精神态度与张扬表达无疑塑造了处于永恒发展状态的法治文化。换句话说,法治文化得到广泛认同与深入信仰是实现法治秩序的基础,其决定了法治秩序的自发生成。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展现的个性冲力的失控、社会压抑与个性游离的矛盾、传统道德崩溃下价值选择的失范、社会解组引起的巨大震荡,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现代法律制度、理念与“传统人”的背离和张力——这一困扰转型国家法治进程的严重突出问题。简单移植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地带来法治,其中主体性因素至关重要。作为对法治地位与功能的价值评判,法治文化基于对法治合理性的评判促进了人们对社会行为、制度体系合法性的认同和服从,从而为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基础,构成了对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因此,只有弘扬法治文化,塑造人们的法治意识与公民性品格,实现法治信仰与道德信念的整合,才能把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有效地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伦理信念与行为要求,使人们能够内在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实现法治秩序的自发生成[2]。

基于以上研究,现时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树立“权威”,凝聚法治文化共识。要坚决摒弃不良文化传统,克服法律工具主义。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健全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增强宪法的前瞻性、概括力、稳定性。在立法上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纠正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观念,抵制通过法律攫取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错误行为,克服法律立、改、废的随意性,确保法治的连续性。通过树立法治权威凝聚共识,使全社会接纳法治文化、深入信仰法治。

其次,进一步确定“理性”,再造法治文化形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提倡 “沟通理性”,摆脱“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困境,使得其既保存了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反对专权人治、保护个人独立自由平等的核心作用,又为实现“良法之治”与“程序法治”提供必要条件。要张扬法治秩序内涵的程序性要素,引导社会注意力从“法治结果”转向“法治程序”,形成程序正义观。

再次,进一步明晰“敬畏”,引导法治文化走向。实现法治秩序的前提是对法律的敬畏,这种敬畏在法治文化中至关重要。具体来说,法治文化的敬畏是指对依公民整体共识形成的法律的敬畏,通过敬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突破法律庸俗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客观审视社会多元化格局下公民地位与利益诉求,将法治定位于高于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的整体性价值取向,在立法上重视多元性、自主性,克服法律工具化,纠正司法功能错位,增强公民的法治认同感。

最后,进一步关注“内生”,激发法治文化活力。法治文化的“内生”养成,既要考虑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部分,又要考虑社会的文化认同。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精神,其不仅不能滋养民主法治的价值精神,反而在许多方面与民主法治矛盾、冲突。当前社会价值离散,社会分化与共识撕裂严重,在大环境文化认同缺失的情况下,法治文化认同更显乏力。因此,必须加大政府倡导法治力度,重视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在此基础上,要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手段,激发法治文化的发展活力。

在新时期,面对我国法治文化传统薄弱、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等现实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应对:第一,利用法治中自由、平等、正义等重要价值精神塑造法治文化的内核,并现实表达为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权利与义务统一,等等。第二,着力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在法治国家中突出宪法精神,使法治文化彰显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认可;在法治政府中突出权力制约,使法治文化体现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在法治社会中突出人文精神,使法治文化契合公民意识、自由人权、社会公益。

[1]王金霞.论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概念[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1).

[2]刘雪松,宁虹超.中国社会现代性转型期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思维进路[J].学习与探索,2012,(5).

[3]李林.建设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J].求是,2014,(5).

[责任编辑:陈 晨]

2015-11-15

2015年度国家社科青年项目“街头政治事件的法治批判研究”阶段性成果(15CFX002);2014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14D034);2013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13D029);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12542056)

宁虹超(198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导师,讲师,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D90

A

1008-7966(2016)01-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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