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问题研究进展

2016-03-15 05:18孟凡强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就业机会户籍劳动力

孟凡强 初 帅

(1.广东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2.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问题研究进展

孟凡强1初帅2

(1.广东财经大学 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510320;2.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实现充分就业的基础条件是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这也是能够实现有效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基本前提,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但与其他要素或产品市场有所不同,诸多制度因素可能会对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性产生阻碍,尤其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户籍歧视问题。户籍歧视不仅体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城乡劳动力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的明显差异,还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以及公共教育政策设计的“城市导向”。

户籍歧视;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资源如何得到有效配置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毫无疑问,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对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进行培育。但相对于其他要素或产品市场,制度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有较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力市场竞争性改革的进程产生阻碍。建国初期,中国经济受苏联体制影响曾一度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主张,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采用不等价交换的方式,将农业部门中的剩余价值全部向工业部门输入和转移,以推动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同时政府承担起为所有城市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与社会福利的责任,但公共服务的供给未能覆盖农村地区。国家为了保证这种二元经济状况下的人为均衡,政府不得不建立一种机制阻碍劳动力在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之间和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以户籍登记制度为核心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在城乡劳动力市场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藩篱,将农村劳动力排除在了国家工业化的大门之外。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城乡两个劳动力市场间的藩篱逐渐打破。但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体制下,由于户籍身份与社会资源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此造成了城乡劳动力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区别对待,形成了城乡两类劳动力不同的阶层划分,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户籍歧视问题,户籍歧视不仅体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城乡劳动力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的明显差异,还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以及公共教育政策设计的“城市导向”。针对这一问题,学界展开了大量研究。

一、工资层面的户籍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二元户籍制度的放松与城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已经不仅仅只有城市工人,更多的开始涌入了农村劳动力,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与农村的隔离的鸿沟慢慢被填平。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由于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完善,同样在城市部门中工作,劳动力在工资待遇上产生了以农村户籍身份为特征的农村劳动力与具有非农业户籍身份的城镇劳动力之间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由于农村劳动力在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前通常从事农业生产,因此雇主通常认为农业生产的经验无助于城市工作,相反,城镇劳动力的工作经验更为有用。另外,在雇主看来,外来劳动力在其他方面也不及城市劳动力。拥有相同年龄、同等学历、相似工作经历的城市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前者的优势明显大于后者,工资水平也会高很多(王美艳,2003)[1],由此导致劳动力市场上城乡劳动力的“同工不同酬”。

1、平均工资层面的户籍歧视

王美艳(2003)采用Oaxaca考察性别差异对收入差异影响的研究方法实证考察了在城市部门中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差异,并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解释。研究结果表明,城乡两类劳动力的工资差异有24%是由于个人特征差异所导致,而剩余的76%则是由于歧视所导致。这意味着,城市部门存在显著的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现象[1]。但这一结论很快受到挑战,姚先国、赖普清(2004)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得出结论认为,城乡总工资差异中由于歧视所产生的只有30%[2]。随着研究不断进展,邓曲恒(2007)和邢春冰(2008)分别利用全国范围数据对城乡间工资差异进行了考察,前者发现歧视对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贡献率高达60%[3],而后者则认为歧视对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贡献率仅占10%[4]。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扩展,姚先国、黄志玲(2008)采用Cotton分解方法对城乡工资差异进行了分解,最终得出个体特征的差异是造成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歧视因素只造成了20%的差异。研究还发现,农村劳动力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歧视程度并未产生缓解[5]。此外,谢嗣胜、姚先国(2006)综合应用Blinder-Oaxaca分解和Cotton分解方法对城乡工资差异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55.2%的城乡工资差异源于城市劳动力对农村劳动力的户籍歧视。在歧视的构成中,36.2%是对农村劳动力的直接歧视,而19.0%是对城市劳动力的制度性保护[6]。章莉、李实等(2014)着重分析了指数基准问题的影响,他们运用2007年CHIPs数据,采用4种方法剖析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差异问题,研究表明差异中的36%无法用禀赋差异解释[7]。吴贾、姚先国、张俊森(2015)则分析了户籍歧视的变化趋势问题,他们运用中国CHNS1989-2011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1989-2011年间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对农村户籍劳动者的歧视程度有所增加[8]。

2、工资分布层面的户籍歧视

在研究户籍歧视对工资差异的影响时,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平均工资层面进行考察,但却忽视了不同工资水平上户籍歧视的变化。仅有少数几篇文献研究了户籍歧视在工资分布不同位置上的影响。邓曲恒(2007)采用中国社科院2002年进行的城镇住户和暂住户调查数据,并采用分位数回归与分解方法对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进行了分析[3]。研究结果表明,户籍歧视程度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分布上存在显著的不对称现象。其中,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10%的两类劳动力来讲,个体特征差异是造成城乡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对于中低收入劳动力群体,户籍歧视是导致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王海宁、陈媛媛(2011)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外来的城市劳动力,细致的对本地城市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以及外来城市劳动力在不同工资水平上户籍歧视的程度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当地城市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异随着工资分布的分位数由低到高呈现扩大趋势,而本地城市劳动力和外来城市劳动力工资水平则是渐趋于一致;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差异在工资分布上是相对固定的。比较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农村劳动力和本地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差异可以发现,低收入和中高及以上收入群体中户籍歧视较为明显,其中低收入农村劳动力所受歧视最为严重,中高及以上收入水平的农村劳动力所受歧视程度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中等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在工资获得上存在一定的反向歧视;与外来的城市劳动力相比,各个工资收入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在工资获得上都存在户籍歧视,并且这种歧视的程度随着中低以上收入群体工资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增加;与农村劳动力不同,外来城市劳动力中只有低收入群体会受到显著的户籍歧视,而中等以上收入的劳动力反而存在反向歧视。从户籍歧视造成工资差异的比重来看,在工资分布的大部分分位数上户籍歧视的影响比个体特征的影响都要大,这一结论在三类群体间均适用[9]。孟凡强、邓保国(2014)则研究了不同地区户籍歧视在工资分布不同位置的变化,其研究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在工资分布的中低分位数位置上差异最大,西部地区则在较高分位数的位置有较大差异,中部地区的城乡工资差异最小。同时,在工资分布的末端和较高分位数上西部地区户籍歧视最为严重,但在较低分位数上西部地区户籍歧视程度最轻,而中部地区在较高分位数上户籍歧视程度最轻,并在工资分布的顶端出现了反向歧视[10]。

二、福利待遇层面的户籍歧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劳动力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就可以参加城镇的社会保险,政策上并不存在户籍的限制,但由于城市的社保福利制度主要针对原国有企业职工设计,具有工资收入低、流动性高等特点,因此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面临费率过高、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待遇享受不确定等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力成本,不愿意为农村劳动力办理城镇社会保险,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与城镇劳动力存在较大差距。相关学者研究(卢周来,1998;蔡昉,2005)认为,与工资歧视相比,在享受福利方面,农民工受到的歧视程度可能更大[11][12]。

目前对由于户籍歧视产生的福利待遇差异缺乏一定的研究,一种可能是由于研究方法的缺乏。姚先国、赖普清(2004)最早采用线性概率模型(LPM)对城乡劳动力社会保险获得、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会参与的方程进行估计,利用Blinder-Oaxaca工资差距分解方法分析了这些非工资劳资关系变量的城乡差异,结果发现在社会保险层面,户籍歧视的比例比工资户籍歧视的比例略低或与之持平;在劳动合同签订层面,城乡劳动力不存在显著对户籍歧视,而户籍歧视对工会参与差异解释的比例仅为19%[2]。张世伟、郭凤鸣(2009)利用相同的方法考察了社会保险享有率的城乡差异,发现城市劳动力市场在福利享有方面存在明显的户籍歧视[13]。

在对城乡劳动力福利歧视问题的研究中,以上两篇文献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预测概率有可能大于1或小于0,以及线性概率模型不可避免地存在异方差问题,使得采用这一方法对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大大降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黄志岭(2012)采用扩展的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研究了户籍歧视对城乡工人社会保险参与的差异,该方法由于避免了线性概率模型的缺陷,从而使分解结果更为可靠。研究结果发现户籍歧视对社会保险参与的贡献率为70%左右。但是,该研究对指数基准问题缺乏关注,因此仍有可能出现偏差[14]。孟凡强、吴江(2014)运用解决了指数基准问题的非线性回归模型的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分析了户籍歧视对城乡劳动力福利待遇的影响,发现与工资差异相比,户籍歧视对城乡劳动力在社会保险享有率差异与劳动合同签订率差异方面的影响更大[15]。

三、就业机会层面的户籍歧视

1、市场分割与就业机会歧视

近年来,虽然户籍制度体系逐步放松,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束缚越来越弱,但同时也应看到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存在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入的政策。许多城市为保护本地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保护政策或外来人口管理政策限制农村劳动力的进入,这种限制性政策加大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成本,降低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损害了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的权利。除这些限制性政策之外,即使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在职业、行业及不同所有制部门的就业机会方面仍与城市劳动力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劳动力大多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事各类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这些就业机会多属于城镇劳动力不愿意从事的岗位,往往具有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危险性高等特点。

上述事实表明转型期我国劳动力市场不仅存在着户籍歧视,还表现出分割性的特征,其中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所有制分割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分割形式。由于国有部门更接近中央经济决策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分配上被给予了更多的优先权(Szelenyi,1978; Domanski,1988)[16][17],因此国有部门工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较高(李骏、顾燕峰,2011)[18]。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行业分割,部分研究者甚至认为,所有制分割效应正在弱化,而行业分割正逐渐成为市场分割的主要形式 (聂盛,2004;晋利珍,2008)[19][20]。另外,还有学者关注了职业分割问题及其对工资差距的影响(郭丛斌、丁小浩,2004;李实、马欣欣,2006)[21][22]。

2、就业机会歧视与城乡工资差异

多重分割形式都有可能存在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歧视,现有文献中关于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研究已较为充分,但对于多重分割形式下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及由此造成的城乡工资差异的研究并不多见。孟昕、张俊(2001)利用1995年末1996年初的上海市流动人口调查及上海市居民和流动人口调查数据,运用Brown分解法从职业分割和工资差距的角度分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村移民和城镇居民的户籍歧视程度,研究发现两类劳动力在职业获取和工资水平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户籍歧视导致的[23]。而姚先国、李莉、张海峰(2008)的研究则有不同的发现,他们采用2007年浙江省企业职工问卷调查数据,运用Brown分解法分析了城镇劳动力市场上职业分割与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异,研究发现虽然两类劳动力存在职位获得方面的差异,但是这一差异主要是由于城乡劳动力个体特征差异所导致,并非是由于歧视产生;而在工资差异方面,户籍歧视所占的比例为40%左右,并且全部表现为同工不同酬[24]。

就业机会的城乡不均等不仅包括职业获取,还包括所有制和行业进入机会。田丰(2010)运用2008年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使用Brown分解方法分析了城乡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间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及收入差距问题,研究发现公有制单位存在针对农民工的户籍障碍,单位间收入差异是总收入差异的主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收入差异所占比例并不大。另外,个体特征差异并不是造成城乡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25]。李骏、顾燕峰(2011)利用上海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采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分析了所有制分割和行业分割对城乡劳动力工资差距的影响,研究发现行业分割比所有制分割更能反映户籍分层状况[18]。上述研究都没有同时解决部门选择的内生性问题和指数基准问题,为此姜励卿(2012)采用2010年浙江省城镇就业人员调査数据,使用Appleton分解方法分析了所有制分割、部门分割以及行业分割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26],与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和Brown分解方法相比,Appleton分解方法对部门选择的内生性问题以及指数基准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决,这样使得分解结果更为可靠。孟凡强(2014)则采用了全国性的调查数据并应用Appleton分解考察了多种分割形式对城乡工资差异的影响,研究发现城乡工资差异的主要成因是个体特征差异,户籍歧视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所有制分割形式造成的城乡就业机会不均等最为明显[27]。章莉、李实等(2016)则运用多元Logit模型,使用CHIPs2002和2007两年的全国性数据考察了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机会的户籍歧视状况和变化趋势,发现农民工在职业获得、 行业进入和所有制部门进入三个维度上都遭受了明显的户籍歧视,并且就业机会的户籍歧视呈现恶化趋势[28]。

四、前劳动力市场教育歧视

中国劳动力市场演化的起点是计划经济条件,而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体制”决定了城乡劳动力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存在着人为的巨大差异(张昭时,2009)[29],这种差异不仅体现为城乡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后的待遇差异,还表现为进入劳动力市场前在教育资源获取和人力资本积累方面的机会差异,这种差异即是前劳动力市场教育歧视的表现,它主要是由政府“城市偏向性”的公共教育投资造成的。长期以来,公共教育资源更多地投向作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源的城市地区,由于缺少了国家为消除社会分层而向农村地区倾斜的政策红利,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状态,落后的经济状况使农村地区获取的教育资源远远低于城市地区,进而造成城乡教育质量差异(王智勇,2012)[30]。教育质量城乡差异使得在受教育年限相同时,城乡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积累仍会存在差异,进而造成城乡工资差异,这种差异即是前劳动力市场教育歧视的结果(孟凡强,熊家财,2015)[31]。

教育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影响因素,教育对于人力资本的影响体现在教育质量和教育数量两个方面,但由于教育质量无法观察,因此现有研究只考虑了教育数量的影响,而教育质量的影响被归入户籍歧视,从而导致户籍歧视被高估,事实上教育质量造成的城乡工资差异是前劳动力市场教育歧视的表现。郭凤鸣、张世伟(2011)最早对前劳动力市场教育歧视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借鉴自然实验的思路,通过对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异进行Blinder-Oaxaca分解发现两者间的工资差异有14.01%是由教育歧视产生的,12.99%是由户籍歧视造成的,从而区分了教育歧视与户籍歧视[32]。但Blinder-Oaxaca分解存在的指数基准问题可能导致结果偏差,为此孟凡强、熊家财(2015)采用Neumark分解考察了教育歧视对城乡工资差异的影响[31]。

五、评述与展望

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是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最为艰巨的部分。改革开放以前,由户籍管理制度及与之配套的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构成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造成了城乡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完全分割。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农业生产力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现大幅提高,剩余劳动力大量出现;在城市,国家对城市经济的发展采取了更为市场化的开放政策,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力需求;同时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开始出现松动,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由农村流向城市,城乡两个劳动力市场间的藩篱开始打破。但由于二元户籍制度体系只是局部松动与变化,并未根本变革,因此农村劳动力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城镇劳动力存在明显差异,城镇劳动力仍享有与城镇户口相对应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级市场;而农村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村劳动力和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村劳动力则由于制度性障碍被隔离于二级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在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就业机会等方面均受到歧视。同时,政府“城市偏向性”的公共教育投资提高了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从而对城乡劳动力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由此使得劳动力市场的户籍歧视水平进一步加剧。

从现有文献的回顾可知,学界对于户籍歧视问题研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现有的研究集中于对城乡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户籍歧视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城乡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所处教育环境的差异对工资差异的影响。教育是人力资本的核心,教育资源的城乡分配不均导致城乡劳动力在人力资本积累阶段的起点不公平,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理念相违背,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其次,现有研究着重关注于就业机会户籍歧视对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影响,而专门针对就业机会户籍歧视的研究不够充分。实际上就业机会户籍歧视不仅仅是城乡劳动力工资差异的成因之一,它本身也是户籍歧视的重要方面。就业机会户籍歧视阻碍了农民工在不同岗位间的流动,影响了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当前需要深入全面研究的重要问题。最后,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歧视问题是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紧密联系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下由于户籍身份与社会资源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此造成了城乡劳动力在工资待遇、福利待遇、教育资源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区别对待。近年来,国家致力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二元户籍制度体系,这必然会影响到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歧视问题,使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对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户籍歧视变化趋势的研究也是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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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Research Progress on Huji Discrimination of Labor Market in China

MENG Fan-qiang1CHU Shuai2

(1.NationalEconomicsResearchCenter,Guangdo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GuangzhouGuangdong510320; 2.SchoolofEconomics,Shando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JinanShandong250014)

Competitive labor market is not only the foundation of realizing full employment, but also the basic premise to use the labor resources effectively.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etitive labor market is the target of the labor market reform.But the labor market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factor or product markets, which is mainly shown as that many institutional factors will hinder the labor market competitiveness.Especially the urban and rural binary system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s the representation has leaded to huji discrimination.Huji discrimination is shown not only as significantly urban-rural wage and welfare gap ,but also the opportunity inequality and public education policy’s “urban priority” in the labor market.

huji discriminatio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labor market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4.017

2016-04-25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A030310297);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的演变与测算”(项目编号:2015WQNCX043)

孟凡强(1982-),男,山东德州人,广东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农村经济

F241.2;F249.21

A

2095-1361(2016)04-01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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