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责任与定位

2016-03-15 10:04
关键词:政府责任

王 娟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4)



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责任与定位

王娟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4)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当从农村金融市场中准确的找到自己的责任与定位,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动性。并且需要对农村金融发展市场进行合理的干预,从而以此来构建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经济发展体系,最终对农村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实现对农村金融环境多元化农村金融经济市场的方向进行优化,促使我国农村金融经济获得稳步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政府责任;农村金融建设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城乡发展的统筹以及“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深入农村金融问题也成为如今学术界和管理里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国家政府历年来也是对此产生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加快推进和改革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水平,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目前还无法满足农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需要不懈的努力,其中政府介入农村金融为主要改革手段,有一定的的合理性和必然性。[1]农村金融经济市场在我国金融经济体系当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即便是和其他的发达国家进行对比也具备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并且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较为强烈的季节性农业信贷、结款金额额度严重偏低,农业信贷风险偏高等性质、农民信贷抵押品稀缺。同时,因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高,在贷款上难以取得成效,资金供给稀缺成为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并且在回收信贷金额的过程中,低于信贷风险的评估也明显过大,致使贷款回收率严重偏低,最终导致中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停滞不前。

一、农村金融发展理论与政府定位

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中的定位有两点,第一,农村金融管制论,该理论对于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保持肯定的态度,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经济流动和交易所消耗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很多商业机构不可能的进入到农村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保证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当中处于较为绝对的主导性地位。这样农村金融管理的理论也即是促使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非盈利农村金融机构,以低利率水平向农民实施指导和定向信贷服务,并且还必须要大力遏制各种高利贷,乃至一些民间赌博活动等。采用强硬的手段直接取缔地下钱庄、标会等一系列的民间非法金融组织,致胜的关键便是低利率的政策性金融策略。金融管制,在我国我国早期经济发展当中发挥出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一些负面性问题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1)政府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投入不够,没有注重发掘农村内部的资金筹备能力,缺乏对农村储蓄的带动作用。从而直接导致资金产生极其严重的匮乏状况,致使大多数农民的资金在运转流动时,承受强烈的阻力;(2)随着很多低利率优惠政策的颁布和推出,直接导致大量资金完全无法真正获得最为充分的利用,然而很多贷款人会将筹得的资金投入到资本密集的项目,使他们根本不会去过多关注收益率,导致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收益率偏低;[2](3)优惠政策管制下的农村金融市场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权利分叉,导致农村金融贷款回收率降低,大幅度的削弱金融机构的实力,严重影响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同时,政府管制下的政策性信贷被视为一种补贴而不是贷款的存在,从而还款率变得极低。

第二,传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理论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这种理论指出政府对金融活动和金融经济体系过于干预的话,将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这种理论从根本上排斥政府对金融体系的作用,注重市场的自然发展机制,从而主张政府最好不要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决定利率水平的高低,因此必须对农村内部资金的筹集工作加以重视,并且以此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来提生信贷回收率。

二、政府介入现代农村金融市场的责任与优势

传统的农村金融理论看待政府的作用分为两个极端,但从历年来的发展来看,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对比具有显著的的发展优势。这些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备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金融信息,然而在很多私人部门当中,由于严重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时间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相应金融进行监控,因此导致大多数私人部门难以提供具有披露性质的的信息。第二,金融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所以相应的信息类服务之间的竞争完全不存在,政府可以通过合理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而私人部门则难以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3]第三,政府在信息监督方面具有强制力量的优势,能够强制公司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并专门针对不完全披露信息的公司以及存在一定欺诈性质的进行严厉的惩罚。因此政府直接介入到金融市场当中,本身的优势便是其所具备的外部性质因素。不过,当私人承包高于社会成本时,一旦私人所获得的收益低于社会方面所获得的收益时,将直接形成金融正外部性。

否则,一旦金融经济的私人投入成本相比社会成本投入偏低时,其私人的经济收益必然将明显的超过社会方面的经济收益,最终将由此产生金融经济的负外部性。农村金融市场既有金融市场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属于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拥有比之前面所描述严峻的情况,因为我国的投资行为相比农村内部的生产情形而言,本身具备高度的分散性质。并且在农村金融机构方面也严重的缺乏系统化的信息记录,所以将导致其中信息缺陷对比一般的金融市场更加的明显。同时因为农村方面的金融机构,本身具备地理位置上方面分散性质,所以借款方的农民以及企业将难以自行的选择。所以,存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介入。

三、对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一)对农村金融和公共财产进行改革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政府将大部分的资源集中在城市和重点发展项目上,而农村发展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为了扶持农业的发展,促使农业部们方面的财政责任加以承担。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很难真正的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发展,并且其中还有大多政策性以及商业性质的业务以待处理,因此在无形中直接加剧了治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严重的财务困难,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停滞不前。因此在实施农村金融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千万不可将公共财产和商业金融两者所产生作用混淆不清,必须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保障其本身应当属于政策性金融的业务,直接转由商业性的金融结构来加以尝试,最终将直接促使其政策性金融不再单纯的进行本职类业务,从而保证商业金融能够保持政策性业务的能力,且对其自身的商业新金融业务不具备任何影响。通常而言,政策性金融本身在政府财政经济扶持公共事业是起到了辅助作用。而商业性金融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该插手。[4]只有将这两者的关系明确的区分开来,才能真正的达到改革的初步目的。

(二)农村竞争体系中多层次竞争的建立

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应当合理调控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其中多样化金融机构共同存在,从而真正实现分工、竞争以及互补的多功能农村金融体系。要做到这点,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创新改革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功能进行明确的定位。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经济发展市场当中中占据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农行要径直面对“三农”问题,切实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应当有效的发挥出商业营销系统本身所具备的优势,最终以此来有效的提升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发展,并且不断实现农村城镇化以及农村基础化的发展目标。加强自身金融服务水平,进而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为了业务范围的扩张,可以通过对金融债券进行借发利用及增资扩股等方法对资金来源进行增加,进而使支农的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加强。另外,多数农村的信用社,也必须要坚持“三农”服务作为其坚持发展的主要方向,并且坚持以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对其服务功能进行强化剂完善,同时完善邮政储蓄的功能,必须坚持商业化的发展原则作为重要的依据,并且不断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促使农村资金回流的速度得到有效加快。[5]

(三)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对于我国现存的监管体制,难以保证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两者有效的适应起来,集权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将直接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当前金融经济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将持续存在下去,从而导致监管所投入的资金成本严重偏高高,甚至致使一些中小型企业内部的金融结构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碍,这样便对具有竞争特性的金融市场的构建极为不利。因此,必须要对监管方式加以创新,一般都是直接采取分级监管的形式来进行,而这种监管的形势很容易发展形成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利用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并且,还可以对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分散措施,进一步使金融系统的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同时,还需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给予充分重视及尊重,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营部造成干预,师农村金融机构在自主经营方面能够具备较为全面的发展。最后,严格规范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实现对金融案件客观的、公平的、公正的处理。而对于农村金融案件的纠纷问题,相关法律部门需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消除,做到依法办公,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管理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农村金融的责任加以明确,这项工作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多方面进行完善,例如:对农村金融和公共财产进行改革、构建农村竞争体系中多层次竞争体系以及对现存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等。相信通过以上几大方面的完善,农村金融将更具发展前景,进一步为社会经济的稳健增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孟亮,王琛.普惠金融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目标重构[J].农村经济,2014,(10):54-59.

[2]石盼盼.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J].知识经济,2012,(16):77-78.

[3]肖琬君,秦蓁,熊维.重塑农村金融监督体系的影响因素与路径选择[J].安徽农业科学,2011,(21):13166-13168.

[4]胡宗义,刘亦文,袁亮.农村金融发展、政府治理与收入不平等[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8):31-41.

[5]杨春江,刘微.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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