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6年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

2016-03-15 13:12
化工环保 2016年5期
关键词:办公厅财政部化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6年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

“十二五”时期,为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助力经济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确定了100个示范试点园区,取得了很好的示范引领效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促进企业间、园区内、产业间耦合共生”,要求推动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继续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引领各地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发出“关于请组织推荐2016年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区域为重点,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引领周边经济绿色转型。

1)京津冀地区。重点围绕大幅降低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支持一批以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支持河北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企业“退城入园”。

2)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重点围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支持一批以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酿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3)其他地区。重点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打造一批园区循环发展的典范。

二、组织推荐

1)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513号)要求,报送“十三五”循环化改造需求;

2)各地区推荐的园区均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3)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6)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7)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8)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9)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10)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园区,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优先。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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