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大批劳模

2016-03-15 14:33姚荣启
工会信息 2016年26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模范边区

文/姚荣启

抗战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大批劳模

文/姚荣启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劳模选举办法颁布

在总结前几年评选劳模(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为开好1943年全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的代表大会,陕甘宁边区政府以政府令于1943年10月5日《颁发劳动英雄及模范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从一定意义上讲,陕甘宁边区政府专门发文,颁布评选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条件,应该说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严格规范了评选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条件,这在我国劳模史上是有里程碑意义的!

《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共分十四条,对评选劳模和召开劳模大会的意义、劳模产生的程序及劳模当选的条件等都一一提出了明确要求。《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内容如下:

一、为着总结生产经验,扩大生产教育,准备明年进一步发展边区生产起见,决定举行各分区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及全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代表会。

二、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以分区为单位举行,会期定为三天至五天。由专员公署召集之。全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代表会,以全边区为单位,会期定为五天至七天,由边区政府召集之。

三、劳动英雄从农村、工厂、合作社、部队、机关和学校内直接从事农业、工业、妇纺、运输、打盐、合作等生产事业的生产者中选出,模范生产工作者从工厂、合作社、部队、机关和学校内直接管理生产的干部中选出。

四、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之选举,属于农村的,依具体情况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召集居民大会选举之。属于部队的以连为单位,召集全体指战员大会选举之。属于工厂和合作社的以厂或社为单位,召集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之。属于机关的以机关为单位,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大会选举之。属于学校的以学校为单位,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大会选举之。属于学校的以学校为单位,召集全校职员及学生大会选举之。

五、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依前项办法选出后,须由直属主管机关审查加注意见汇报专署。此项审查加注意见及汇报工作,属于县政府管辖者由县政府负责。属于边区主管而驻在该分区之机关、学校,由该分区主管机关负责。属于各警备旅者,由各旅政治部负责。属于留司直属者,由留司政治部负责。属于中直、军直者,由中央管理局政治处负责。属于边区党、政、民直属者,由建设厅负责。

六、各分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如因数量过多,无法召集全体到会时,得由专署酌量调剂之。

七、全边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分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选举之,代表名额规定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名,其分配如下:

延属分区(驻军在内):三十六至四十四名。

陇东分区(驻军及抗大在内):二十三至二十八名。

三边分区(驻军在内):十八至二十二名。

绥德分区(驻军及军事学校在内):二十六至三十一名。

关中分区(驻军在内):十八至二十二名。

中直军直系统(包括所属学校、警备团):十二至十八名。

边区系统(包括党政民机关、西北党校、行政学院、延大、公营工厂、农场保卫团等):十五至二十五名。

八、出席代表会之劳动英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甲、从事农业、工业、运输、打盐及纺织等生产之一而积极生产,成绩特出;

乙、推动他人生产,并获得成绩;

丙、恪守法令政策,拥护政府和军队,热爱边区。

九、出席代表会的模范生产工作者代表,必须是直接领导或管理生产事业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甲、对领导管理生产负责,又有办法,因而获有优良成绩;

乙、积极参加生产、学习、并有创造;

丙、恪守法令政策,并能反对违法舞弊行为。

十、凡驻在分区所辖境内之部队、机关及学校,无论其是否为专署直接管理,但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及其代表之选举,以及召集会议,均归专署管理。

十一、凡移难民多的区域,应注意选举移难民中之劳动英雄。转变最好的二流子,亦得被选为劳动英雄。

十二、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之开会日期,由专员公署规定,但须于十一月十号前将出席全边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代表会之代表选出,并将代表之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略历等,报告本府。

十三、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的经费及奖品由各分区自备。

十四、出席全边区代表会之代表到会日及手续另行通知。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是一个整体,实际操作中要完整理解,分步操作。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选举办法第四条指出,劳动英雄及模范生产工作者之选举,属于农村的,依具体情况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召集居民大会选举之。属于部队的以连为单位,召集全体指战员大会选举之。属于工厂和合作社的以厂或社为单位,召集全体职工选举之。属于机关的以机关为单位,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大会选举之。属于学校的以学校为单位,召集全校职员及学生大会选举之。

对劳模的评选,这里反复强调各单位都要开大会选举而且要全体人员参加的大会选举。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劳模选举中的生动体现,这也充分说明在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劳动模范他们在群众中是有基础、有威信、有号召力的,他们是受广大群众拥护和爱戴的,是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起到引领时代风尚作用的一个英雄群体。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选举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英雄必须具备的条件:

甲、从事农业、工业、运输、打盐及纺织等生产之一而积极生产,成绩特出;

乙、推动他人生产,并获得成绩;

丙、恪守法令政策,拥护政府和军队,热爱边区。

陕甘宁边区政府出台当选劳动英雄必须具备的条件,应该说它的内容在当时来说是比较全面的,首先是在生产劳动中做出的成绩是特别突出者,是生产劳动中的佼佼者,其次是不仅劳模自己在生产中取得最好的成绩,而且还要能帮助他人生产,并要他人在生产中也取得成绩。第三是在政治上拥护政府和军队,热爱边区,在这点上特别强调恪守法令政策。可见,当时的延安,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劳动模范不仅是劳动中的模范,同时也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这是非常可贵的,对后人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建设厅,在大生产运动中担负着繁重的具体组织全边区大生产的工作,其中表彰劳模(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日常具体工作也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确定召开劳模大会,并由政府公布了劳模的选举办法和劳模当选必备的条件之后,他们根据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情况,建设厅又提出了选举劳模的一些具体做法,建设厅提出的实施意见是:

(一)今年的生产运动,在公私生产各方面均创造了大批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在他们之中,有的已经发现了,并经过党政府奖励与发扬,这是必须的。但因为以前无统一标准的规定,及未经选举等原因,故有的尚未被发现,这是一个缺点。这次选举,就是要把所有符合边府规定标准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经过选举都发现出来,加以发扬。同时在选举以前,已经受过奖励,而未经过选举的,在这次选举中,亦要经过选举办法规定,加以选举,目的是他们的模范作用能够发扬,并藉以避免滥竽充数,就是说,凡是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不论已被发现或未被发现,均应在这次选举中选举出来 。但如果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即使已经受过奖励,也不应选举,藉以提高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质量。

(二)选举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及代表,应符合党政经济政策,农业生产占第一位,均应着重选举农业上的劳动英雄,但又应兼顾各分区的特殊经济,如三边应注意打盐,运盐和畜牧,及水浸地;陇东应注意运盐和畜牧;延属应注意运输合作,移民及东三县之植棉;绥德分区应注意改良耕作方法与妇纺;关中分区应注意修堰地,检畔地与移民等,要公私生产兼顾,但私人经济(比率)占第一位,故名额上人民(群众)中劳动英雄(比率)应占半数 以上,公家生产中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不能超过半数,其中军队(数量)又占第一位,军队应占半数。这种照顾是必须的,没有这种照顾就不能发扬生产战绩各方面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创造作用。

陕甘宁边区建设厅的第四条意见指出,选举出席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了人民(群众)中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外,并应选举他们之中比较最有创造和经验的为宜,使代表能收到更大更多的成绩。在成份上应更多注意选举贫农和中农,富农应注意选举在革命后发展起来的。

陕甘宁边区建设厅的第五条意见指出,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选举,是生产运动中的重要教育工作,因此,选举时应尽量做到有广大群众参加,例如利用集市及自卫军集训等机会来进行选举,初评出来的劳动英雄,应将其名单及对生产贡献和成绩,用口头的或画报壁等方式加以公布表扬,以扩大教育与宣传。对于当选的劳动英雄,党政工作人员应派代表到他们家里道贺,乡政府讨论生产动员(工作)时,应召集他们参加,并经常检查他们的生产工作,发扬他们的创造与模范作用,使他们成为推动生产的骨干。劳动英雄的称号应分别为乡的、区的、县的、分区的、全边区的五级,可以在选举后实行升降,好的上升,不好的可以下降 ,以提高劳动英雄在农村的地位,使他们受到人民应有的尊崇。对于出席分区大会与边区代表大会的劳动英雄,应发动人民和机关欢送招待,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陕甘宁边区建设厅的实施意见,对劳模的选举办法更加细化,更有利于在实际选举劳模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如关于劳模的选举,实施意见就反复强调,“要把所有符合边府规定标准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经过选举都被发现出来”,“同时在选举以前,已经受过奖励,而未经过选举的,在这次选举中,亦要经过选举办法规定,加以选举,目的是他们的模范作用能够发扬”。这条实施意见,充分说明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产生是拥有很好的群众基础的,他们在群众中有威望、有作用、受到群众崇敬和爱戴。再如实施意见讲的“选举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及代表,应符合党政经济政策,农业生产占第一位,但又应兼顾各分区的特殊经济,如三边应注意打盐,运盐和畜牧,及水浸地;延属应注意运输合作,移民及东三县之植棉;等等。这条实施意见就非常明确告诉各地,选举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时,不要搞一刀切,各地情况不同,劳模的选举产生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这条劳模选举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路线,既考虑了一般情况,也照顾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使劳动模范的选举不走过场,而是依靠群众,实事求是,真正把那些在大生产运动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有威望的模范人物选出来,同时在选举中,也让群众受到教育,在群众中树立标杆,使广大群众学有方向,赶有目标,进一步推动大生产运动的蓬勃开展。

更加完善的劳模选举办法在延安颁布

为开好1944年12月在延安召开的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以往尤其是1943年召开劳模大会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更加完善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的选举及奖励办法,并以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由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的名义,于1944年9月1日“公布施行”。

1943年10月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生产工作者大会及其代表的选举办法”共14条,而1944年9月1日公布施行的“边区政府关于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选举与奖励办法”则有37条,分为选举标准、群众中的选举、部队中的选举、机关的选举、奖励、选举会期及经费等内容。从二个选举办法比较,1943年的选举办法从内容上讲也基本涉及了1944年公布施行的选举标准与奖励办法,但1944年选举办法则更细化、明确、完善。

在1944年公布施行的选举与奖励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凡边区居民皆得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之选举及被选举人,无阶级、党派、职业、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性别、民族、国籍的限制。

这条规定,意义是何等重大。在抗日战争期间,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抗日的需要。只要你符合劳模标准,你就有被选举权,你就可以当选村、乡、县甚至边区的劳动模范,这里没有阶级、党派、职业、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性别、民族、国籍的限制。早在70多年前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选举劳动模范的规定,至今仍熠熠生辉。

而选举与奖励办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对奖励的规定是:

村、乡、县的劳动英雄和模范生产工作者,由各级政府酌量予以物质的奖励,如农具、用品、衣物、奖金等,此外,并予以以下名誉奖励:(一)村的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由乡政府将其事迹在全村宣扬之。(二)乡的,由乡政府送给奖状,张贴门首,并将其事迹在全乡宣扬之。(三)县的,由县政府送给奖状奖章,并将其事迹在全县宣扬之。而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除由边区政府酌量发给耕牛、衣服、用品或奖金等物质奖励外,还要发给奖匾、奖状、并将其事迹在全边区宣扬之。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奖励的规定是这样明确、清楚。对劳动模范的奖励除物质外,则反复强调给劳动模范予以荣誉奖励,分村、乡、县、边区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在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树立起了学习的榜样,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大生产运动。另一方面,让劳动模范有荣誉感,有成就感,则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他们则更有奔头,则会进一步带领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群众投身大生产运动,推动大生产运动的开展。

在1944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边区政府关于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选举与奖励办法”的35条指出,“已当选的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若发现其行为与工作不足表率时,得到群众之要求由各级政府及主管机关撤销之,并在下届相当的代表大会上追认此项撤销。”这项规定,讲清楚了劳动模范获得者的这个称号不是永远享受的,当其行为和工作不起表率作用时,经群众要求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撤销。劳动模范是光荣的,不允许人玷污她、亵渎她。当然,对劳动模范称号的撤销是慎重的,严肃的,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要求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需“在下届相当的代表大会上追认此项撤销”。

从1939年开展的大生产运动中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政府奖励劳模条例,经1943年、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几度修改,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奖励劳模条例、评选办法、评选条件等日趋完善。这生动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在抗日战争那么艰苦的条件下,总是在不断总结自己,完善自己,即使一件具体工作一点都不含糊,在实践中追求完美。而正是这种精神,使大生产运动中产生的一批又一批劳动模范,在大生产运动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推动力,进一步促进了大生产运动的开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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