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浅议

2016-03-16 11:26□文/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金融

□文/王 红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浅议

□文/王 红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部分融资人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三农”生产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民间金融交易方式定价随意、安全性低,往往会引发民间矛盾纠纷,为投资人留下安全隐患。本文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现存模式及其问题,提出一系列对策。

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监管

原标题:浅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6年9月18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农村金融的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因此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应运而生。

一、农村民间金融现存模式

民间金融发展历史悠久,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民间金融的新类型也在不断涌现。现存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小额贷款公司等等。

(一)合会。合会是我国民间流传很久的一种非正式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

(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这只是从狭义上而言。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出现在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2)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较大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3)高利贷型。这是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集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因此出现民间集资。集资主要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但由于风险大,而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了抑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行为复杂、监管困难。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相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利率高低不等,借款用途多样,行为存在明显的复杂性。一方面部分民间金融有利于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民间金融行为会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扰乱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民间金融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其外部性越来越明显,由于农村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投机性。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民间金融普遍为民资、民营、民管,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呈现分散特征。由于利率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导致我国民间资本的借贷者和放贷者普遍存在着较浓重的投机心态,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进行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投机性的特点,一直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一直未得到国家的认可。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像正式金融机构,它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

(四)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制度的缺乏,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广泛发生在农村的民间金融借贷行为,通常采取口头或者简单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一般缺乏规范的合同。而这种借贷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一旦借款人违约,就会出现打斗,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加大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高利率的吸引会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分流了银行存款。同时,大多数民间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现金的增加,不仅会造成货币流通量的增加,削弱银行的支付能力,还增加央行现金回笼的压力,使其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再加上民间金融具有的隐蔽性降低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容易造成金融信号的失真,削弱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降低社会资金分配效率。

三、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制定制度,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与其让农村民间金融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目前,民间金融属于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由于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即使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也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倘若对民间金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允许其进入金融市场,或许民间金融给农民带来的益处会比正式金融机构大得多。

(二)对民间金融分类法制化。目前,我国各地区的民间金融类型复杂,发展程度不同,需要善加区分,但我们不能笼统地谈“民间金融合法化”。应根据不同情况,先易后难,选择不同的法制化路径,依次推进。首先,我们可以将部分条件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正规金融”的本地型中小银行。金融系统国有垄断堵塞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正规渠道,同时大银行又存在“服务盲区”,为了满足资金供需两方面的需求,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迅速兴起与蔓延。因此,要想抑制农村民间金融规模,我们更应该从增加民间资金市场融资“供给”和抑制投资“需求”两方面入手,而发展本地型、民营中小金融,恰恰兼具这两方面的效力;其次,我们可以维持其非正规的形态,但也应调整、完善相关立法将其尽量纳入法制轨道。针对农村金融安排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需求特点来确定,我们可以将一些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正常运营的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地区,还是应该维持民间金融的非正规形态,维持它在民间的“规则体系”中的“合法性”,即使在国家法律规则体系中尚未获得合法性。这时,国家应调整相关法律规则,使法律规则尽量与经济生活的实际规则相匹配,两者共同健康发展。

(三)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吸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验教训,民间金融机构从成立初期就应该配备高起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首先健全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改善人力资源配置环境,增强吸纳高素质人才的能力;其次就是要重视对人才的培训,包括专业、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培养;最后就是要创造丰富自己的企业文化,使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强,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正确引导,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例如:利用电视、传单、宣传车、建立微信平台等方式,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民在无形中了解法律,了解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养农民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自身严格规范投资行为,保证民间经济活动高效、安全的运行。

四、总结

随着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日益扩大,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民间金融组织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机构不完善、运行不规范也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给农村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研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永亮.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J].开放导报,2008.12.

[2]汪三贵.中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和前景[J].农业经济问题,2000.12.

[3]张静.法律视角下的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政治法律素质的提高[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3.

[4]李静.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R].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课题分报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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