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新理路

2016-03-16 11:43刘海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区治理

刘海军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协商民主: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新理路

刘海军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641)

[摘要]在社会分化与群众自治语境下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有着全新的理论内涵,通过对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内在解构,发现两者具有价值理念的同质性与运行模式的同构性。鉴于当代中国社区治理面临的一系列困境与风险:文化视角下的价值异质化倾向与协商意识的匮乏;制度视角下的制度化协商体系的缺失;组织视角下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的有限性与合法性的缺失。为推进我国社区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必须创新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实践路径,将协商民主注入社区治理当中,在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构建新型的社区治理路径。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区治理;群众自治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因此,推进社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已成为当前社区治理模式的必然抉择。然而,如何推进社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或者说运用什么样的治理理念、运行模式和发展路径来实现其现代化进程,已成为当前社区治理必须思考与解决的关键问题。早在中共十三大,我国就已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概念,而中共十八大更是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更是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鉴于在社会分化的风险下与实现群众自治的旨归下,协商民主理念与社区治理实践有着天然的、坚实的契合性,因此要克服当前社区治理中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与风险,实现社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必须实现两者的有机贯通与融合,以实现社区治理“文化、组织、制度”的现代化,构建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新理路。

一、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概念新探与契合性思考

概念界定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对其“核心外在环境”与“根本诉求目标”的把握。当前,受改革开放浪潮的影响,我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社会的急剧分化(包括价值观、利益诉求、政治诉求的多元走向),而基于社会分化视角下的协商民主概念有了更为深刻、真实的内涵。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也给社区治理的界定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一)协商民主和社区治理概念的新探

概念一方面具有稳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因此,必须对概念进行符合历史与现实的重新界定,以准确把握概念的本质与周延。因此,在界定协商民主概念时,必须明确其界定的基本语境,语境的抉择源于对社会环境的综合考量。而界定社区治理的概念则有赖于对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的权衡,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其具体的践行路径上。通过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可以挖掘其在社区治理中的功效;对社会治理概念的重新思考则能够明确其现代化赖以实施的路径与赖以实施的载体。

1.基于社会分化视角下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最大风险与挑战就是社会的急剧分化。这种社会分化的缘起与表征是多元的、复杂的和动态的:(1)改革开放一举摧毁了“单位制”的社区政治格局,彻底变革了那种政治泛化“使一切价值观涂上了浓厚的政治油彩”[2](P98)的政治局面,政治诉求与政治参与转向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轨道。(2)“单位制”内部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分配“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也走向式微,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利益格局的多元走向与利益矛盾的频发。(3)多元政治和多元经济的嬗变格局下,文化的多元化格局也越发凸显。传统文化有所“复兴”,西方社会思潮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快速涌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仍为国家文化体系的支柱。因此,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多元与分化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必须协调与处理的关键问题。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自由主义民主(或代议制民主)、票决民主(或选举民主)的新型民主范式与民主实践,必须在社会分化的语境下重新思考和界定:协商民主是指平等、自由、理性的社会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共同体中,为弥合、协调与处理社会分化、偏好冲突等社会矛盾而运用的民主理念、民主实践与民主制度,它强调“参与性、公共性、互惠性、平等性、合法性、包容性”。[3](P25)因此,协商民主与传统的民主范式是完全不同的——后者强调民主的竞争性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操作原则,而协商民主更强调合作、共赢,必然也就成为了解决社会分化的“利器”。

2.基于群众自治视阈下社区治理概念的重新思考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国家治理新趋势下,基层群众自治得到有效的重视与发展——群众自治意识与参政的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崛起”与基层民主制度的逐步发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治理作为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子系统,必然离不开群众的自治。脱离群众自治的社区治理格局是封闭、传统的社区发展理路,实现群众的高效自治是衡量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指标。在一定意义上,群众自治为社区参与提供了具有高度合理性、合法性的运行模式、理念支撑与发展趋势。因此,必须借助对群众自治的解读重新界定社区治理的周延,以更有效地践行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发展目标。群众自治视阈下社区治理的概念可以如此界定,即社区治理是指为平等、自由并存在一定利益或价值冲突的社区主体提供平等参与社区公共决策、实现群众有效自治、推动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发展的新型社区发展模式,它强调治理过程中广泛的、有序的群众参与性,也强调群众的主体性、能动性与自主性,反对过度的行政干预。因此,社区治理现代化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实现群众自治为旨归,强调群众的参与性,强调对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意”的实施,否则,社区治理现代化只能流于形式。试想,如果社区治理的着力点仅停留在“社区”这个抽象的实体上,而不具体深入到广大群众当中,这样的治理必然是失败的。

(二)协商民主理念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契合性研究

通过对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内在要素、运行样式与发展目标的解构研究,发现两者具有价值理念的同质性与运行模式的同构性,前者构成两者内在契合性的基础性条件,后者构成两者内在契合性的现实性印证。两者的契合性为通过将协商民主注入社区治理当中以实现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价值依托与理念导向。

1.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价值理念的同质性

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在价值理念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同质性,而这种价值理念的同质性构成了两者内在契合性的基础性条件。通过对两者价值理念的剖析,发现其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1)都强调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广泛性与平等性。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都是一定共同体内的人民群众,而且这种社会参与是广泛的,没有性别、信仰、文化价值的差别,其参与的前提是承认参与群众地位的平等性。(2)两者精神依托均是公共理性与协商意识在公共领域的长期存在。所谓公共理性是指“人(或公民)的一种公共推理的能力”,[4](P8)包括道德选择与理性认知两方面的能力,它能够帮助社会参与的主体理性对待异质化的价值偏好,并推动价值偏好的合理表达与适时转化。协商意识则是凝聚社会参与主体,疏通利益诉求渠道的有效手段,他强调价值偏好与思想观念的交流、表达与转化,而不仅仅是“同一”价值理念的简单聚合。(3)两者的诉求,或者说目标,都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扩大,并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地满足个体的特殊利益诉求。因此,两者是同一诉求(或目标)的两个方面。协商民主强调利用协商基础上的民主手段与民主制度实现参与主体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侧重于公共利益实现的手段上;而社区治理主张通过社区成员的有效参与达成具有合法性的社会共识,通过社会共识的贯彻来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增长,侧重于公共利益实现的目标上。两者的同质性使两者的有机融合有了价值依托,使两者在现实运行中能够良性地并行与发展。

2.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模式的同构性

协商民主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纯理论,它是一种民主实践,并且包含着“前后相继、联动发展”的运行规范;而社区治理同样是一个不断孕育和发展的实践过程,特别是目前的社区治理体系正面临着由传统的治理走向现代化的自治的转向。两者的动态性与发展性为两者的契合提供了可能,而这种可能是通过两者的“运行交叉”和“结构重叠”实现的。具体表现在:(1)运行构成的同一性。一定共同体内的群众参与、围绕公共生活的协商议题与社会共识构成了协商民主与社区参与的基本运行要素。(2)运行特点的相似性。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运行过程都具有发展阶段的交互性、联动性以及内在运作的协同性、整体性的特点,即两者的各个发展阶段都不是孤立的,两者的内部构成也并非独立地发挥效能。(3)运行旨归的同质性。协商民主最终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实现基于理性讨论、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共识的实施,而社区治理也是通过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正当利益的满足。因此,两者的旨归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也就导致两者在现实当中具有很大的交融性、互补性,不存在价值的对立与排斥。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模式的同构性,在现实的实践中也可以找到大量的印证,如浙江的“温岭模式”和四川的“彭州模式”的建立与推广。

二、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践行困境及其社会风险

当代中国的社区治理存在一系列践行困境与社会风险,其存在既是时代局限性所造成的,也是社区治理自身蕴含理念的滞后性的必然结果。因此,它们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必须结合时代的文化格局、政治状况和组织运行加以综合分析,但归结于一点就是:社区治理的协商文化、协商制度和协商组织的缺失。这些困境与风险也就构成社区治理现代化构建的巨大挑战。三者的缺失是社区治理难以摆脱传统治理理念落后、实施路径单一、竞争大于合作、目标层次低的窠臼。

(一)文化视角下的困境与风险:多元文化导向下的价值诉求异质化倾向与社会协商意识的欠缺之间的矛盾,阻碍了社区治理文化的现代化构建

社区治理文化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多元价值的整合与协商意识的发展。但是,学者刘小新就指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文化的多元化问题“正在以这种文化的高度同质化发展和文化差异性的不断繁殖的时代性巨大悖论集中地表现出来”。[5]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推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交融、渗透、斗争与共存,文化格局呈现多元走向。此背景下,一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道德认同危机,在当代中国,重构良性的道德观念极为迫切。[6]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存在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异质化发展,人们的价值诉求与价值倾向也走向多元。道德价值认同的危机与价值诉求的异质化走向导致社会协调机制失衡、社会矛盾频发。这时,人们自身的协商意识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人们的协商意识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难以发挥其效能:(1)受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的民主观念、开放观念与协商精神发展水平较低,不能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需求。(2)异质化的文化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社会的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使得社会的理性协商更加复杂。因此导致价值诉求的异质化倾向与协商意识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即价值诉求的异质化倾向的负效应的化解得益于协商意识正效应的有效发挥,但协商意识本身发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受到价值诉求的异质化倾向的侵蚀,这就导致社区内的社会风险得不到有效的规避,继而导致社区矛盾频发。因此,社区治理文化的现代化构建困难重重。

(二)制度视角下的困境与风险:社区内缺乏合理、规范的制度化协商模式,社区成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得不到合法化、理性化的表达和协商,阻碍了社区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构建

姚亮在《转型期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中指出,中国的民主进程面临着一系列制度性风险,包括民主制度的不公正、缺失与失效等问题。[7](P115-120)这三种制度性风险在我国社区治理中也明显存在,而其中的最主要矛盾就是制度的缺失,特别是社区协商民主制度的缺失。我国当前的社区治理中,第一,缺乏能够有效地表达不同政治、经济、文化诉求的制度化渠道,而“制度化水平低引致非制度化参与增多”。[8](P140)社区诉求表达制度的缺失,导致社区成员往往通过一些非制度化甚至非法的手段表达自身的特殊利益,如非法集会、非法游行和非法媒体宣传等。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的极端结果是使一些非对抗性矛盾因长期的积累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第二,缺乏有效整合“异质化和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制度体系,继而无法推动社区成员互动、交流与合作。“异质化和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是可以通过社会整合实现有效合作的,这种社会整合往往通过规范的社会制度发挥作用,整合性、协商性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社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整合与有效的协商。也就是说,整合渠道的缺失最终将会演化为社区的分裂。第三,缺乏权威性的、规范化的社区机构来疏通社区内的各种价值诉求。权威的社区治理制度的建设是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缺乏规范化的社区治理制度就会使社区治理难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的运行。

(三)组织视角下的困境与风险:协商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的有限性与合法性的缺失,受到强势集团与精英主义的控制而使社区自治流于形式,阻碍了社区治理组织的现代化构建

陈华在《吸纳与合作——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中指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核心困境就是“有效合作治理机制的缺失”,并且进一步指出,我国的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存在较强的资源依赖关系”。[9](P111-118)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社区治理缺乏保证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与有效运行的政治环境:一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资源依赖于政府的捐助,在现存的条件下难以实现资金的自主性,导致其自主发展极其有限,难以突破政府管理框架的限制。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缺乏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致使其难以有效获得社区成员的支持、拥护与信任。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有限性与合法性的缺失。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还受到社区内的强势集团与精英主义的控制。强势集团“可能基于自己人数的优势倾向于多数裁决方式来制定非共识性决策……从而达到利益的独占或非正义分配”,[10](P24)继而实现对非政府组织的控制。而精英主义则可能通过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游说、对社区成员的煽动以及对公共资源的非法性占有实现对非政府组织的控制。受到强势集团与精英主义控制的社区治理必然会因无法有效地达成共识性公共决策与实现社区的公共利益而最终流于形式。社区内缺乏高度发达的非政府组织,使得社区治理缺乏现实的社会组织依托,缺乏这些“化零为整”的非政府组织,使得社区治理难以实现真正的现代化。试想,在一个仅仅存在孤立与相互隔绝的个体的社区内,开展基于全体(或大部分)社区成员参与的理性的协商讨论,是多么的复杂与不可预测。

三、协商民主理念下社区治理现代化发展路径的构建

目前,当代中国的社区治理存在一系列挑战与风险,而根源就是社区治理的协商文化、协商制度、协商组织的缺失。这些困境给社区治理的现代化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巨大挑战。如果延续以往的社区治理模式,只会把社区治理停留在“传统治理”的窠臼中,难以转向现代化。鉴于协商民主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契合以及协商民主自身所蕴含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学者陈家刚曾指出,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有利于促进公民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并能够有效的推动社会公正。[11](P163)因此,必须将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运行模式注入社区治理实践当中,并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导向与凝聚作用,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克服社区协商困境、制度困境与组织困境的现代化治理路径。

(一)社区治理走向现代化的文化基础:提升社区成员的“协商民主”精神,创设良好的社会协商氛围;促进公共理性整合和凝聚效能的发挥,推动广泛性社会共识的达成

当前,社区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协商民主”精神的良性导向,导致社区公共事务难以通过平等、自由的社会协商对话形式加以合理解决。利用“协商民主”精神武装起来的公众往往会主动地加入到社区公共决策当中,并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偏好、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观念,并抵制简单粗暴、非法的行为方式,继而在社区内创设良好的社会协商氛围。“协商民主”精神的孕育与提升主要依赖于:(1)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的“协商民主”精神灌输。“协商民主”精神层次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对协商民主理念的教育与推广。在社区教育方面,“可以进一步挖掘、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建立、发展、完善各种形式的社区学院和社区活动设施”。[12](P13)(2)积极挖掘、吸纳与改造传统文化中“协商民主”精神因子。(3)加强公民教育与德育教育,促进社区成员素质的提升。在提升社区成员的“协商民主”精神的同时,公共理性的整合和凝聚效能的有效发挥也至关重要,公共理性渗透下的协商民主实践能够有效地达成社区的共识性决策,公共理性的提升有利于促进公民对自身文化的反思与发展,“当文化成员吸收他人的新理性与新正当性的时候,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必然会改变他们的信仰和认同”。[13](P83)而缺乏公共理性的整合和凝聚的协商民主实践仅仅是价值的“集聚”,难以实现价值“转换”,缺乏包容精神和价值的转化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广泛的社会共识。公共理性的提升与整合、凝聚功能的发挥则要求:第一,加强社区内部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内化建设,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提升社区成员的公共理性。第二,加强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提升社区成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第三,加强道德观教育,提升社区成员的道德认知能力。

(二)社区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制度支撑:构建社区层面的协商民主制度与法制规范,将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纳入到协商民主制度当中,以保证社区公共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

协商民主的实践化、生活化,“在参与者方面既包括对各种理由的回应,也包括寻求相互满意的结果、以及承担我所谓的协商责任。”[14](P58)而能够有效地把协商民主纳入实践领域,并一举实现“回应各种理由、寻求满意的结果和承担协商责任”三重目标的有效载体就是协商民主制度的构建以及相关法制体系的完善。只有将社区的协商民主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才能保证社区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促进社区内广泛的社会参与的形成。而缺乏制度保障的社区参与必然是无序的、混乱的。对此,必须强化以下工作:(1)加强社区协商民主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上将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加强社区层面的制度设计,构建一套完善的、包含“协商事务的动员与宣传——协商议题的设定——协商流程的规划与实施——协商性共识的监督、贯彻与反馈”等步骤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15](P9)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弥补制度的缺失与政策的碎片化。(3)加强国家与地方相关立法建设,促进协商民主法制体系的完善。(4)加强与规范社区的“软法”建设。除了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等“硬法”外,社区还存在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软法”。社区“软法”包括社区的特殊风俗习惯、文化信仰、社区惯例、社区基本规定等,这些对社区事务的决策具有特殊性影响。因此,必须对社区“软法”加以改造、规范与建设,以更好地支撑社区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

(三)社区治理走向现代化的组织依托:创设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环境并规范其内在运行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对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正效应

人是社会动物,而社会在一定层面上也是由多元、多样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居民的直接民主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加以实现,社区公共权利也必须通过合理的组织机构加以承载。”[16](P157)因此,社区的组织建设是社区实现有效自治的应有之义。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第三方力量”,构成了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成为社区协商民主良性运行的重要载体。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必须使社会的活动不由政府包办”,“如果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者是走向文明,那就需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17](P390)一方面,它能够将社区内孤立的个体有效地加以整合,形成富有组织性与纪律性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它也为个体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诉求的表达提供了有效地渠道,并以组织为单位的表达方式更好地被社区其他成员所倾听与认同。鉴于目前非政府组织发展及其效能发挥的有限性,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规范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环境,包括国家政策环境、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社会态度环境等。在国家政策环境层面,应加强国家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资源支持(包括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等)。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层面,完善非政府组织运行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发展走向法制化轨道。在社会态度环境层面,通过舆论导向提升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可度与信任度。(2)规范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运行环境,推动组织的社会参与,摆脱强势集团与精英主义的操控。民主参与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巩固和完善”。[18](P309)理性的与有序的社会参与是打破强势集团与精英主义的操控的重要手段,必须在非政府组织内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扩大社会参与,将组织权利与事务交由群众协商解决。

(四)社区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引领力量: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导向与凝聚功能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发现有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他个人固有的意志;……其次是行政官集体的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亦即主权者的意志”,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意志的强弱与集中程度成正比,“因此,公意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居第二位,个别的意志则占居这几种意志的首位”。[19](P70)在当前社区治理中也存在着这样的意志表达悖论,给社区的决策共识的形成带来了挑战。这就需要一个先进的团体,其内部成员能够排除个人私利与特殊性集团利益的干扰,站在“公意”的立场上,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一致。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社区的蔓延中更加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凝聚功能的发挥。而能够承担这一历史使命的只有社区基层的党组织:(1)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根本宗旨,是国家与民族大义的拥护者与代表者。(2)共产党强调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坚守与落实。(3)与社区内其他的基层组织相比,社区党组织凝聚力更强,其成员利益倾向也更为“中立”。(4)“政党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素:政党因现代政治而发展,而现代政治因政党而趋向成熟。”[20](P10)林尚立在《协商民主:中国的创造与实践》中指出,基于“协调党社关系,深化基层自治”前提下的公民协商,是“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路径”。[21](P136)因此,推动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发展成为推进社区治理的应在之义。

首先,必须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也应成为社区治理的领导核心。一方面,社区党员必须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当中,通过党员的榜样作用与示范效应推进民主参与和社区自治。另一方面,必须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协商事务的引领与导向作用。在社区事务的协商进程当中,必须要有先进理念、先进组织的有效引领,否则在强势集团、境外意识形态、宗教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渗透下,社区公共决策可能会偏离“公意”,走向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其次,必须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的建设与发展。目前,社区党组织的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第一,党组织在社区的权威与影响力有限,距其领导核心地位还存在一定差距;第二,社区党组织形同虚设,没能履行其引领作用;第三,党员参政能力与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因此,必须强化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社区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提升其参政意识与参政能力,以增强社区党组织的权威性;二是,社区党组织应积极在社区治理与公共事务协商当中发挥自身的引领、协调作用,提升社区党组织的内在凝聚力与外在影响力;三是,推进社区基层党组织思想理念与组织架构的现代化建设。在“执政条件下改革考验中更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2]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现代化方向。思想理念的现代化主要是指提升党员的民主精神与协调、组织能力,而组织架构的现代化则强调对社区党组织进行合理的整合与规范建设,打破那种涣散、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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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晓红

Deliberative Democracy:A New Route for China’s Community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LIU Hai-ju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1,China)

Abstract: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in the context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and the masses autonomy,has a brand new theory connotation. Based on the inner deconstruc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it is found that they have the homogeneity of values and inadequate awareness of negotiation. From th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it is lack of institutionalized negotiation system,while organizationally,the limit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is inadequate. In order to push forward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China’s community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the fundamental theories and approaches of realization must be innovated. It is suggested to merg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ith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governance,and construct a new way for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deliberative democracy;community governance;the masses autonomy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1.007

[作者简介]刘海军(1991-),男,江西吉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15

[基金项目]华南理工大学“百步梯攀登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B31714065。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1—0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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