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

2016-03-16 11:48郑丽芬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7期
关键词:城镇化率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文/郑丽芬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河南·新郑)

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

□文/郑丽芬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新郑)

[提要] 通过大量的走访调研发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不高、参加职工“五险”的比例远低于正常职工水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建议。

河南;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建议

原标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3日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河南省的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8.8%提高到2015年的46.9%,每年大约有200万的农业人口变为城镇人口。但是这些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对于剩余的其他人,在他们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缺少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他们会无奈的沦为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人,这将在城市中形成大量的贫民窟和棚户区,这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是相违背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相符的。所以对于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工作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1、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为60%和80%;2、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更低,分别为17%和14.8%,不足1/5,这就降低了其应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水平;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五险”的比例远低于正常水平,且比例各不相同,最高的为17%,最低仅为7%;4、对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的比例更低,不足3%;5、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6、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五险”的比例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收入水平比较低、工作时间比较长且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其比例更低;7、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医报销费用手续繁琐且耗费时间比较久;8、各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仅仅面向户籍在本地的居民,而户籍不在本地的转移人口则不能参加;9、“40、50”群体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受限;10、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存在一定的重复参保现象。

二、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建议

从前面的研究可以看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这将会影响到河南省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甚至于影响到其转移后的市民化。为此,针对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消除城乡户口名称的区别,更是要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实现户籍带来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水平的无差别化,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城镇化建设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到2013年,河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左右,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26.6%左右,二者17.4%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这远低于国家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6%左右”的水平。所以河南省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采取措施鼓励吸引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在城镇、落户在城镇;3、采取措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隐性成本。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房东在税务部门备案以办理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登记,这意味着房租要交约为15.5%的税,而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租户,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成本,使其不是在必需使用居住证的时候就不会去办理,从而也就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管理,这也与“深化居住证制度,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户籍改革目的相背离。

(二)不断完善现有职工社会保障体系。1、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要从法律法规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仅是企业,还有个体经营者必须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保障就业人员的“五险”参与权和参与水平;2、加快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步伐,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3、简化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以利于农业人口的跨地区转移;4、打破地区壁垒,使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参加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拓宽社保资金的融资渠道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6、加强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逐步推行“五险合一”,尽可能使职工能够被“五险”全覆盖,同时也减少重复参保的现象;7、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这就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积极监管,主动监管,尽早发现监管漏洞,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使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无空可钻,自觉守法的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

(三)完善企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府除了采取加强监管,增大其违法成本等措施以外,还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1、对于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企业,政府可以增大减免其税收的力度,在其银行贷款和项目审批等相关业务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以增加其为职工办理各类保险的积极性;2、对于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允许其缓缴或少缴一部分社会保险,在其渡过难关以后再补缴,以免起到负面作用;3、对于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企业,除了要补交并征收滞纳金外,还要加大其违法成本,譬如建立诚信黑名单,使其在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受限,这样才能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

(四)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要考虑其长远生计保障。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不仅要给予足额补偿,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1、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尽可能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2、在制度设计时,要适度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如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双低”标准,直接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口,则视其年龄的不同,一次性为其缴纳5~10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并积极促进其就业,为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对于劳动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则直接根据其年龄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偿,从而使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3、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允许其在不同制度下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可以进行合理的折算,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水平。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五)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在调研走访中发现,农业转移人口对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不清楚,对养老保险的用途和优势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不知道社会保险都包含什么,分不清都能够提供哪一方面的保障,这就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1、各地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可在农业转移人口务工集中的单位或园区开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宣传点,经常深入企业为农业转移人口讲解社会保险的知识,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意义;2、各地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要采取各式各样的宣传方式,例如在火车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制作公益科普视频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将参保的益处进行细致的描述,让观看了宣传短片的农业转移人口切实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给今后的生活带来的远期收益;3、加强社会的舆论引导监督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其对职工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六)建立政府、企业、商业保险“三支柱”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在政府和用工企业承担起责任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政府财政、用工单位、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方共同负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和医疗保险,为那些想在老年和生病时得到更多养老保险保护的人提供服务,个人自愿投保,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税收补贴,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与不仅能填补许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空白,也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险的效率。

(七)政府社会助力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培训。政府与市场联动,相互取长补短,提升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专业技能,以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1、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去设计一套适合他们的培训体系,多开展免费的或者低收费的职业技能系列培训以满足其需求;2、市场上的商业培训机构,对市场上的需求进行详尽调研,设计出贴近就业市场、就业规律的课程供农业转移人口进行选择。

(八)企业要规范用工,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1、企业要规范用工行为,和职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调查走访发现,用人单位很少和农业转移人口签订正式的劳务用工合同,造成劳资关系不清楚,这无疑给农业转移人口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难度。甚至还有许多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建筑施工队经常拖欠工资甚至不发工资,更别说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了。对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惩罚,用人单位要签订正式劳务合同是死条款,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用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不购买各类社会保险的公司记入档案。金融部门应把相关违规的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其贷款授信;2、企业要承担起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去逃避;3、用工单位也有责任去向其雇佣的农业转移人口宣传社会保险的优势,使本身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能够知晓自己相关的权益,提升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九)农业转移人口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1、一方面积极主动地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开拓眼界,以便更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自己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取得较大的话语权。2、尽可能减少短视行为,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长期利益,积极主动的参加社会保险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未来。3、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过程中要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雇佣方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督促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在必要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社会发展蓝皮书.2014.

[2]张太宇.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

[3]齐新.市民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参与影响因素研究——以长沙市为例[D].湘潭大学,2015.

F323.89

A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B17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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