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政府对义庄的态度
——以1912—1927年苏南地区义庄为例

2016-03-16 20:38戎宗柳李书卿潘昱婵周雪曼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文教资料 2016年17期
关键词:义庄宗族苏州

戎宗柳 李书卿 潘昱婵 周雪曼(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北洋时期政府对义庄的态度
——以1912—1927年苏南地区义庄为例

戎宗柳李书卿潘昱婵周雪曼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北洋时期,义庄的创设者既是地方宗族的代理人,又是政府意志的传达和执行者。义庄在政府功能的补充上,对维护社会治安、政府税收、基层教育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政府愿意让渡部分权力,支持义庄的发展,实现民间与政府的合作,进而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

北洋时期政府义庄

义庄①是始于北宋时期,兴盛于明清之际的广泛存在于我国南方地区的基层性组织。在中国基层社会的关系稳定、培养人才及社会救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影响中国基层社会的诸多方面。义庄主要分布在苏南②地区,历史上最早的范氏义庄便建立于苏州,此后在政府和传统观念的提倡下,义庄在苏南地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近年来,学术界对义庄的研究有了很多成果。时间上,由宋至民国,以阐述明清义庄为多,民国年间也有涉及;空间上,多集中于江南尤其是苏南地区;具体问题上,多是义庄本身的组织结构、功能性质等。而关于政府对义庄态度,虽有涉及,但并不系统,尤其在北洋时期政府对义庄态度的研究上还有待发掘。

北洋时期,中国的专制统治被推翻,新政府的建制仍在探索中,各系军阀割据一方。在这种环境下,政府对义庄采取怎样的态度,而其中的原因如何?本文分三个方面探究这些问题:一是北洋政府对义庄的政策、措施;二是北洋时期苏南义庄的实际发展情况;三是北洋政府支持苏南地区义庄发展的原因。

一、北洋政府对义庄的政策、措施

“义庄赡孤贫、奉祭祀、兴教育,有利于基层社会稳定,从而得到历代政府的支持”③。研究北洋时期的义庄,要先从清朝谈起。清代,义庄发展成熟到顶峰,政府的态度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清兵入主中原后,为了更好地巩固政权,统治者将眼光放到宗族义庄的建设上。“雍正帝积极阐扬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鼓励宗族‘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庄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④;乾隆时南巡至苏州,“幸宋臣范仲淹祠,赐园名曰高义,赏后裔范宏兴等貂币”⑤。

清政府大力宣传义庄,并鼓励、保障义庄的发展。“清政府不仅把义庄建设者当做‘孝义'加以旌表,还以‘优叙'来奖励,布衣可以取得官衔,候选的提前补用”⑥。同时,完善法规法令,将义庄族产等作为不动产列入法律中⑦,切实保障义庄的所有权,采取“钤印,颁发执帖和告示”等措施⑧,明令义庄族田的不可侵犯性,并行“例不入官”的政策,在清政府要查抄某官员家产时,义庄的土地会被认为是义举而不予抄没。

民国代清,政治制度发生较大的改变,但政府对义庄的政策却大体沿袭清朝,只是在某些方面力度不及清朝。

民国初立,关于义庄保护的法律条文尚未颁布,所以继续遵循《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自清末以来,“中国近代审判制度开始区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北洋时期“进一步确立民事审判的独立地位”,根据多年的民事判例,形成“大理院民事判例要旨”⑨,完善通过民律解决义庄族产问题的法律条款。1925年,北洋政府颁布《民国民律草案》,对义庄族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草案声明“以维持祖先祭祀、祠堂、坟墓或支给家属之教育、婚嫁、扶养及其他与此相类诸费为目的,得有家长、家属个人或共同另提一定财产,依总则之规定,设定家产,作为家财团”⑩,同时,《草案》在“法人”一节中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及财团,以得主管官署之许可,取得人格”⑪。这表明义庄成为财团法人,义庄的组织、管理及财产等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义庄被作为财产列入物权法保护中,义庄是宗族共有,《草案》规定:“各公同共有人,于公同关系存在时,不得请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或处分其权利”,并且“非经全体一致,不得行其权利”⑫。以法律条文明晰义庄的所有权问题,限制宗族对义庄随意处置的权力,对义庄的完整独立和长远发展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除颁布法律外,北洋政府以实际行动表明它对义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彰捐资兴建义庄者

北洋政府“摒弃了清政府的议叙得官等一些不合时宜的措施,只是对其旌表政策加以改造利用,于1914年颁布了《褒扬条例》”⑬,鼓励建立义庄。1916年,昆山故绅沈锦标、吴县民妇范时氏胡蒋振懦等人“慨捐巨款建置义庄”,由内务部“并案特请褒扬以资观感”;同时,在这份公报中,内务部阐明“义庄之设所以敬宗而睦族”,“吾国家族制度之良规实赖以相维于不坠”,所以内务部要求各地“劝导境内人民创建义庄以广教育并将劝导成绩随时具报”⑭。同年,内务总长孙洪伊呈报施则敬等人“在江苏吴江县地方建置义庄慨捐巨款”,对此特请褒扬并准予设置匾额进行奖励⑮。

(二)奖励义庄办学

1914年,无锡县知事呈报“该县怀上市严义庄及严六祭捐资兴学,并依式送具表册”,根据条例请求教育部核奖表彰⑯。1918年,大总统颁布修正褒扬条例,规定合于以下内容之一者即可“电内务部呈请褒扬”,“一孝行纯笃,二特著义行,三尽心公益”⑰。同期,江苏省嘉定县人朱得传捐款建造义庄捐置义田创办学校,“合于褒扬条例第一条所例第三款尽心公益”,内务部“请予褒扬以资激励”⑱。

(三)褒扬义庄的公益行为

1921年,江苏省政府呈报武进县盛氏愚斋义庄“一年以来先后查放山东山西安徽江苏京旗赈款综计三十余万元”,此举“属急公好义请予从优褒奖”,内务部后“颁给嘉慧宏敷匾额”并“从优议奖以昭激劝”⑲。1923年,愚斋义庄发布公告“本义庄每年租息以十成之四兴办善举,自庚申迄今各省水旱频仍,历捐巨款勉力维持已难为继...不得不分别缓急并顾兼筹,致有难以报命之处用”⑳。水旱灾害频发之时,义庄赈济艰难,特要知会舆情,可见义庄对赈济事务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对义庄的期待。

(四)对义庄情况进行备案

为保护义庄的合法权利,政府会对义庄的所有权进行审核,然后存册立案,作为日后讼争的根据。1918年,嘉定县邑绅朱得传捐置义庄建设学校,为使此事业不废,“造具义庄规程学校学则及庄田细号清册据实具呈敬祈察准分呈核准并咨行青浦县一并立案颁给印帖”,内务部、教育部核准后“应准备案”㉑。1923年,青浦县民张镜清等人欲为族人立义庄,县登记在案,省政府令青浦县知事“迅予查案核办”㉒。

(五)为义庄处理内部纠纷

政府会充当义庄调解人或仲裁者。1913年,江苏某县民汤锡九等“呈称义庄公产乞恩保存”,省府进行调查,发现此项义庄为汤氏先人所建且“立案勒石”,具有所有权,针对义庄将被瓜分的现状,政府训令“该县知事召集该姓族人安议变更组织办法公同遵守以维善举”㉓。1921年,关于江苏武进盛氏财产的分析诉讼已经持续多年,政府决定“完全执行盛庄氏等请戕选定董事”并“立案照准此判”㉔。

(六)保护义庄免受外来侵损

1920年,江苏省常熟县发生抢米风波,累及附近义庄,义庄急忙请求政府保护,知事“立派巡船三艘驰往弹压”㉕,事情才没有弄大。同年,宝山县民妇胡钟氏状告当地乡绅“暗通关节,仗势谋夺主权轻视功碑,请提案查办”,政府为其主持公道,将祭田暂由某联合会保管。民妇若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诉讼㉖。

(七)对义庄提出建议

政府会对义庄的发展适当的引导,以便义庄更适应社会潮流。1916年,北洋政府发布通告,认为“现在自治制度方将筹备”,义庄规条含有自治性,要“借此提倡养成风气”;同时,社会不重教育,义庄“有养无教以救恤为主”,目前科举已废,应将以前助学之款用于“改建学校”,也可“量收学费”使学生能“就近肄业”,这样,“既为国家教育前途足为弥补而学成之后自立为众亦庶不负建创义庄者之苦心”㉗。

但是,北洋政府也有一些侵夺义庄权益和试图改造义庄的现象。1913年,江苏省教育司欲将“支氏义庄公记田一份充为省立第一农业学校经费”㉘,但遭支氏反对。在司法方面,大理院既承认宗族,又通过一些判例改造它,使它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如“将身份权问题个别化,宗法规范问题民主化,以削弱宗族尊长的固有权利”、“限制族谱例规的制裁效力”及改造宗族陋规等㉙。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扩张,另一方面政府侵犯了宗族义庄的权益,破坏了其自身的独立性,疏松了宗族成员间的联系,为日后政府对义庄的进一步干涉埋下了伏笔。但总的来说,北洋政府对义庄的支持和保护还是占主流的。

二、北洋时期苏南义庄的实际发展情况

从上述北洋时期政府对义庄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来看,义庄受到了政府的重视,那与清朝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比,义庄实际发展情况如何?兹就苏州㉚义庄为例进行分析。

首先,由于清廷对义庄实行激励、保护的政策㉛,苏南义庄得到了迅速发展。从义庄的数量和义田的面积上就可以看出。据范金民先生统计,清代苏州新设义庄185个,与义庄大量建置相适应,义田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增加的总面积达150255亩,加上创设于前代而到清代尚存的义庄,清末苏州实有义庄当在200个之谱,而义田有可能达17万亩㉜。

其次,关于北洋时期苏州的义庄,因为资料限制,只能以民国《吴县志》㉝及潘光旦、全慰天撰《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㉞为依据。民国《吴县志》是依据1933年苏州文新公司铅印本影印而成,而《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中关于吴县义庄的部分主要依据前书写成。因此,两书中记录的基本是1933年以前的状况,与北洋时期较近,以此看北洋时期义庄的实际发展状况。

吴县64个氏族的义庄共占有作为义田的土地78067亩,此外,还有太湖里的洞庭东山区(旧亦属吴县)10家义庄,它们占义田8100多亩(有些已包括在前述的64个义庄中)㉟。

最后,根据《苏州文史资料》的记载,至1946年,苏州的义庄数量为32个,而经历解放战争,至1949年解放初期,义庄还剩23个㊱。与清末相比,这两个数字可谓是惊人地下降了,这其中有政府态度、战争及义庄子孙析分家产等因素的影响㊲,此内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不再详述。

从数据上看,北洋时期,吴县义庄的数量和义田的面积,都是低于清末苏州府的。但一个情况需作说明,从清末到北洋时期,苏州和吴县的统辖区域是有变化的。吴县的辖区相对于清朝的苏州府来说,少了昆山、新阳、常熟、昭文、吴江、震泽六县,只多了靖湖一厅,义庄和义田的数量自然会减少。而吴县义庄经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后,数量迅速下滑,而且此时苏州辖区范围较北洋时期是扩大的。在这层面看,北洋时期苏州义庄发展与清末基本持平或稍劣清末,但明显优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三、北洋政府支持苏南地区义庄发展的原因探析

北洋政府时期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较为明显的过渡性,因而政府对于义庄的支持态度深受前代的影响,具有延续性。下面从必要性和意义两方面分析北洋政府支持苏南义庄发展的原因。

(一)政府支持义庄的必要性

义庄的背后是整个宗族,而宗族是政府不可忽视的一支社会力量。建置义庄的家族在地方上有较强的影响力,往往影响到基层社会的治理。

宗族的族长是官民的中介。在家族事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通常都是族中贤而有能者,这些人在地方上常为乡民所仰赖。他们与地方官府也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权威得到官方认可㊳。族长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们介于平民和官员之间,上知于官,下达于民,官民皆有所赖。况且家族久居一方,官员任满则迁,在官员和宗族之间的取舍,人们会更倾向于地方豪族㊴。基于政府和宗族内外的支持,家族在地方上有很大的影响力。

宗族族长是政府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者,体现着政府的意志。明宣德年间清理范氏义田时,地方政府钻造黄册,选范氏子孙贤而有为者一人为收户㊵。清康熙年间官府在处理申氏族人侵伐赐莹树木、盗卖祭田、抗欠官粮等纠纷时,明确提出“县审确实,着通族公举贤能,遵照旧制,划一经管”㊶等解决措施,可见政府会授权族长较大的权利。地方家族便可以进行一方的教化和治理,以实现发展。

宗族可以补充地方政府的治理的不足。州县衙门难以独立地担负地方政务,而家族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里甲的首脑,几乎全由宗族的首领所承担。里甲只有经过宗族,才能发挥相邻连坐、互相监督的功能。换言之,代表官府的社会基层组织除非与宗族相结合,否则难以在农村中发挥作用”㊷。《牧令书》提出:“为官不接近绅衿,甚属偏见。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㊸。清朝末年社会动荡,政府愈发感到家族对维持地方秩序的重要性,家族有助地方治理可以说是普遍适用的,在北洋政府时期也是能够保留其价值的。

此处补充说明为何政府支持义庄便是支持家族的地方治理一说。“作为社会救济制度,义庄有两个主要的限制:其一,为它们主要的目的并非纯粹的济贫,而是维持家族的生命与声望:例如义学是为了训练科举人才,以便增加家族成员当官的概率,借此加强家族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声望”。义庄的存在价值,不仅仅是能够救济族人,更重要的是为了家族在地方上的延续,包括前言的“生命与声望”。义庄的救济功能保障了家族人丁兴旺,其教化睦族等功用保障了家族内部团结、影响力的维持扩大及家族继承人的培养。如没有强大外力的冲击,便可以形成维持家族经久不衰的一个良性循环。

(二)政府支持义庄的意义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虽然政治制度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社会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但是义庄及义庄的核心人员在社会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1923年1月22日《申报》有一则名为《盛氏愚齐义庄启事》㊹告示:

乃近□□说雇有并非本义庄之人,在外假托代表名义,扰乱是非,希图权利。诚恐各界因此误会,兹特郑重声明本义庄除前推四人外,比余并无他人在外有所交接,各界幸勿受愚。

他人既能以盛氏之名行骗,可见盛氏具有相当的声誉。此则告示虽没有直接说盛氏义庄的社会影响,但从侧面可以看出它的社会威信。

在教育上,义庄除了可以满足内部子弟的文化需要,还可以促进地方基础教育的发展。首先是家族核心成员本身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够起到教化乡里的作用。其次,义庄兴办的义学属于一项公益事业,它的服务对象已不仅仅限于宗族,更是为地方教育事业作贡献。“中华民国”五年四月的政府公报内务部曾“通咨各省捐建义庄请注重教育按中小学堂课程办理”㊺。可见,政府对义庄的支持,有部分原因源自于政府对地方教育的需求。

义庄还具有一些社会经济价值。其一是税收。在动荡时期,流民数量增加,导致国家税收缩减。义庄的大片土地租给佃农耕种,这既可以降低本地流民出现的几率,又可以稳固已经出现的流民,实现经济的恢复和税款的征收。其二,义庄有赈灾的重要作用。“江苏水灾几遍全省,非集大宗巨款不足救此……盛氏愚斋义庄前已认捐助振洋十万元……”㊻

此外,基于苏南地区特殊的区位优势,不仅在全国首开义庄,而且成为义庄发展十分活跃的地区,是义庄研究的典范。北洋政府若要在全国推行发展义庄政策,用苏南地区宣传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政府与义庄的关系可以说是官民的互动。北洋时期,义庄的创设者是政府的意志的传达和执行者,义庄不是制约政府力量的存在,而是政府功能的补充者。它在社会救助、维护治安、政府税收、基层教育等方面都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因为不需要直接参与义庄的各项事务,所以容易实现名利双收。因此,政府愿意让渡部分权力,保护和支持义庄发展,实现官民合作。

北洋政府的保护直接促进了义庄的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我们应借鉴近代的经验,在不侵犯公益组织权益的基础上,健全立法、完善监督机制,使公益事业更好地发挥作用。

注释:

①义庄,中国历史上大家族为团结本族成员,维护本族、本乡公益而设置的田庄。一般由族内官宦乡绅倡议并出资,通过捐献或购买田地作为义庄。所得田租用于祭祀,兴办学堂,资助应举赴考,接济孤寡贫困、灾伤疾病及补助嫁娶丧葬等。以宋范仲淹在苏州所置义庄为最早,明清时遍布全国各地。见《辞海》“义庄”词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2018页。

②苏南,今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的泛称。参见《中国历史大辞典》“苏南”辞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1602页。北洋时期的苏南大致包括今天江苏省的南京、镇江、苏州、无锡、常州以及今天的上海市。

③李学如,曹化芝.民国时期的苏南义庄.兰台世界,2013(31):106-107.

④王日根.论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2):8-14.

⑤赵尔巽.清史稿(本纪十一·高宗本纪二).北京:中华书局,1997:411.

⑥刘宗志.清代苏南义庄发展原因探析.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2(4):75-78.

⑦《大清律例》中吏部保护祀产义田的措施被列为条例,《大清现行刑律》对有关族田的保护性规定做了修改,处罚化繁为简,但保护没有放松,《大清民律草案》将与族田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从刑事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更有助于族田产权的保护。王志龙:《倡导、激励和保护:清政府的族田政策》,《江海学刊》2014(6),第166-172页。

⑧王志龙.倡导、激励和保护:清政府的族田政策.江海学刊,2014(6):166-172.

⑨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6、66.

⑩《民国民律草案》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家产》,见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47.

⑪《民国民律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法人》,第205页.

⑫《民国民律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共有》,第317页.

⑬王志龙.1912-1937年政府的族田政策及其影响研究.中国农史,2013(3):102-113.

⑭江苏巡按使公署饬(第1816号).江苏省公报,1916(857):11-13.

⑮大总统指令(第131号).政府公报,1916(233):6-7.

⑯文牍(五月八日).江苏教育行政月报,1914(13):1.

⑰嘉定县公署(第215号).嘉定县公报,1918(42):31-32.

⑱嘉定县公署(第215号).嘉定县公报,1918(42):31-32.

⑲命令.申报,1921年11月3日.

⑳盛氏愚斋义庄启示.民国日报,1923年1月19、21、23-26日.

㉑嘉定县公署(第214号).嘉定县公报,1918(42):30-31.

㉒江苏省长公署(第54号).江苏省公报,1923(3232):4.

㉓江苏省行政公署(第728号).江苏省公报,1913(120):21-22.

㉔本埠新闻·盛氏分产讼案之结束.申报,1921年3月13日.

㉕地方通信·无锡.申报,1920年7月20日.

㉖公布栏·沪海道尹公署.申报,1920年9月20日.

㉗江苏巡按使公署饬(第1816号).江苏省公报,1916(857):11-13.

㉘江苏省行政公署批(第1262号).江苏省公报,1913(140):21.

㉙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114-118页.

㉚苏州的辖区在历史上多次改变,一般来说,清朝时,苏州府下辖吴县、长洲、元和、昆山、新阳、常熟、昭文、吴江、震泽,共九县和太湖一散厅。1912年,废苏州府,将长洲、元和二县及太湖、靖湖二厅并入吴县,将震泽县并入吴江县,昭文县并入常熟县,新阳县并入昆山县。1914年,于苏、常之地设苏常道,治所苏州,吴县属之。1949年4月,新中国成立后,划苏州为市,连同吴、常熟、昆山、吴江、太仓五县均隶属于苏州行政区专员公署.

㉛王志龙.《1912-1937年政府的族田政策及其影响研究》、《倡导、激励和保护:清政府的族田政策》.

㉜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3):56-68.

㉝吴县志.江苏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㉞潘光旦,全慰天撰.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2.

㉟同上,第57-62页.

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90年编.苏州文史资料(第1-5合辑):375-377.

㊲王志龙.愚斋义庄案中的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南京社会科学,2014(9):130-135.

㊳程维荣.中国近代宗族制度.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32.

㊴岑大利.《乡绅》.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75页,“民之信官,不如信绅”。程维荣在《中国近代宗族制度》中提到,“宗族首领,大体是地主乡绅等地方上的头面人物”,宗族首领(或者说是族长)实际上代表了整个宗族,因而此处将“乡绅”与“豪族”等同。

㊵《范氏家乘》第十四册(左编)卷十四《义泽记·省札文牍》,第9-10页.

㊶康熙五十四年吴县申氏义田祭田恪遵旧制碑.见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8-79页。

㊷程维荣.中国近代宗族制度.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年,第32页.

㊸叶镇.作吏要言,见徐栋辑、楚兴国李炜校刊:《牧令书》上函卷七《取善》,道光申戊秋镌,第4页.

㊹盛氏愚斋义庄启事.申报,1923年1月22日.

㊺内务部通咨(第106号).政府公报,1916(106),第26页.

㊻江苏义赈会董事会纪.申报,19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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