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障碍及其克服途径

2016-03-19 04:36翟富炜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灾害危机政府

翟富炜

(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论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障碍及其克服途径

翟富炜

(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巨灾的频发使得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灾害管理的体系受到巨大挑战。灾害的严重性和应急方案的局限性,造成了灾害管理中的各种困境,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灾害管理中主体的构成成分。而企业在灾害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解决企业参与灾害管理中遇到的障碍,对于改善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灾害管理;克服途径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安全事件频发,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广,使灾害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社会分配相关的问题和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生产、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1]。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区域广,造成损失大。这些重大灾害不仅考验了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检验着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危机处理能力。2015年3月,联合国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在日本仙台举行,大会通过的《2015—2030年仙台减灾框架》明确指出,世界各国应促进和支持相关公共和私营利益攸关方相互合作,共同实现防灾减灾。2015年6月,在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一届风险灾害危机多学科论坛中,与会学者多次提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应更加密切,社会组织救灾协调机制应加以完善。然而企业参与灾害管理遇到了哪些瓶颈?这些瓶颈又应当如何突破?

2 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独特优势与障碍

2.1 企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先天优势

全球的经验证明,企业作为社区、地区乃至国家层面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面临着在灾害的冲击风险下如何保持业务的可持续性管理、如何解决灾后重建的难题。公私部门的合作在灾害响应、灾后重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在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的救援中,国内企业以前所未有的态势首次亮相,在灾后恢复的“对口支援”中以产业支援、产业合作为形式进行有效参与,凸显了企业是政府灾害救援的重要合作伙伴和补充力量[3]。在2013年芦山地震救灾中,腾讯、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公司开展了合作与数据共享,提供应急寻人服务。加多宝集团捐赠了1亿元的援助物资,充分显示企业开始以“自组织”形式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工作[4]。本文着重从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企业在灾害管理中存在的优势以及遇到的瓶颈。企业在灾害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独特优势为:

首先,企业是灾害性危机隐患的发现者和预防者。危机一旦发生,迅速开展救援、尽快恢复社会安宁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危机管理是由减灾、备灾、反应、恢复四个阶段所构成的动态循环体系,然而我国历来“重治轻防”。而企业扎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无限接近于社会基层群众,了解民之所望。这种对社会的直接接触可以使其最先察觉危机发生的前兆,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其次,企业是灾害管理中有效的资源筹集者。灾害除了给受灾地区带来生命财产损失以外,还造成大量的房屋建筑被毁,给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增加了难度。灾后恢复与重建关联着大量公共资源和志愿资源的调配与使用,而且很多调动是非常规的、紧急的,短时间内对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紧急需求使得政府难以应对,而企业则以其丰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灵活广泛的行动方式,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

最后,企业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灾害救援中往往会由于社会力量的专业能力与服务项目的缺乏而出现“志愿失灵”情形,导致在救灾与恢复重建阶段较容易被政府所替代。而部分企业内拥有高素质的专业资深人员,在危机处理中能提供许多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所不能提供的专业性知识和技术支持,避免因技术不到位带来的更大损失,从而协助政府高效地应对灾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 当前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障碍

2.2.1 外部制度层面

首先,企业参与灾害性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尚待健全。对于遍布各行各业、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企业,目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是远远不够的[5]。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权利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落实,才能使得他们参与灾害管理的有效性得以保证。其次,严格的行政控制使得企业缺乏独立性。破坏力较强的灾害需要更多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而我国当前严格的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活动范围,企业参与灾害管理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也就难以得到发挥。当前,社会诸多公共事务的管理仍是以政府为唯一主体,尤其在大型的灾害救援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政府相比明显欠缺。再次,缺少专门的评估和监管体系。有效监管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行为,对于提升救灾效率、减少灾害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有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企业参与灾害管理建立专门的评估与监督体系,忽视了对其监督、评估、考核等问题[6]。

2.2.2 企业内部建设层面

首先,企业在参与灾害管理中的广度极为有限。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企业广泛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尤其在医疗、教育、住房等事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过往的数年来看,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灾害的应对,对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企业的参与少之又少。其次,企业在参与灾害管理中的深度极为有限。美国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提出过危机管理中4R模型——减少(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7]。纵观我国现状,企业参与到公共危机更多处于反应阶段,其参与形式也基本上都在捐款捐物的范畴以内,形式单一、缺少灵活性,有时甚至还会引起企业间捐赠款额的攀比现象。再次,企业自身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我国企业数量繁多、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较广,无法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能够在灾害管理中充分发挥独特优势的企业,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而私营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中,仍然是以经济利益为首要追求,难以做到独立、有序、有效地在灾害管理中发挥功能,更谈不上灵活性和创新性。

3 克服企业参与灾害管理障碍的途径

3.1 政府层面

首先,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法律条文是企业有效参与灾害管理的前提和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灾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合法地位,并且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灾害管理的局面。其次,政府应认识到企业参与灾害管理的必要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审视企业在灾害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而是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因此政府应该将企业看作公共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它们是政府降低行政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力弥补者。再次,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参与到灾害管理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危机管理中的独特优势,政府就必须加大对其监督力度。要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条文,国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都有一套法律法规,而我国却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具体配套措施辅助执行[8]。此外,可建立针对企业参与灾害管理能力的评估体系,实施定期评估。

3.2 企业层面

首先,多途径筹款。企业的活动离不开资金作为保证,在企业参与社会管理中,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其发挥有效作用的制约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须多渠道筹资。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除了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捐款外,还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寻求获取资金,为社区、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一些相应的服务等获得必要的资金。其次,及时公开灾害救援信息。在过往的历次灾害发生后,企业捐助的金钱和物资有没有真正发放到位,用于灾区的救援与灾民生活的恢复,这些信息公众不得而知。有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众对企业产生误解从而降级了企业在社会的公信力,对于企业参与到灾害管理之中也产生了消极影响。再次,借助媒体提升企业形象。媒体作为一种影响大、覆盖范围广的中介成为企业宣传自己不可或缺的力量。正如罗伯特·希斯(Robert·Heath)所说“在危机管理中沟通是最重要的手段,它需要靠媒介来实现,媒体管理是进行危机管理的基本要素”[7]。企业应主动与媒体加强沟通交流,将企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成就进行宣传,提升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3.3 政府与企业之间应加强交流互动

首先,双方管理者应加强往来。危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与协调各方的力量,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之间拥有相互的了解,尤其是政府要了解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构成和专业技能等,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政府的领导者和企业的负责人之间应加强日常往来,知己知彼才能在危机发生时更好地调动各方有效资源。其次,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方参与的管理活动,由于各种参与力量的职能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参与方式也有差异,如果没有协调就有可能出现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要改变这种多元参与主体的无序状态,就必须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使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

4 结论

世界范围的灾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危机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在危机管理中,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将一部分微观职能交由其他主体来承担,企业参与灾害管理便成为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新选择。

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经济社会力量之一的企业,积极参与灾害管理,既是风险社会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以及提高社会整体灾害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1]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译林出版社,2004:15.

[2] 张强.灾害治理——从汶川到庐山的中国探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07.

[3] 林闽钢,战建华.灾害救助中的NGO参与及其管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0,(3):98—104.

[4] 张海波,童星.中国应急管理结构变化及其理论概化[J].中国社会科学,2015(3):58—84.

[5] 张改清.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公共危机中的角色与地位探讨团[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7—10.

[6] 李志伟,伏胜旺,马鸣.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5):251.

[7] 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M].王成,等译.北京: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3,73.

[8] 丁莎莎.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监督机制的思考[J].会计师,2010:91.

(责任编辑:窦静)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catastrophe makes the disaster management system where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forces are involved in great challenge. Due to the severity of the disaster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ontingency plans, disaster management is facing great difficulties, which urges us to re-examine the constituent of the entities in disaster management. While the unique advantage of companies in disaster management has failed to give full play, overcoming the obstacles encountered by the enterprises in disaster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strengthening the building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Enterprises; disaster management;solutions

2015—11—28

翟富炜(1992—),男,江苏兴化人,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危机管理。

F270

A

1672—9536(2016)01—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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