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2016-03-19 06:03杜威漩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民

杜威漩

(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杜威漩

(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从市场化、政府、基层组织及农民等视角分别对已有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研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指出不同视角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研究中可进一步延伸的空间。已有研究给予的启示是:要彻底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就要通过系统化治理,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政府—基层组织—农民之间的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机协同、农民相互之间的积极合作。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市场化治理;政府治理;基层组织治理;农民合作

一、引言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治理效率如何直接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乃至国家粮食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重建轻管”及建(投资建设)、管(管理维护)、用(灌溉使用)脱节现象却严重制约着国家财政投入效率及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整体运行效率的释放,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何全面疏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从市场化、政府、基层组织及农民等视角对已有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未来发展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市场化治理研究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市场化趋向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之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市场化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把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交由私人或私人部门治理的现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市场化治理的动因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原来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变成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互不相干的“原子化”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逐步弱化,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主体开始出现“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巨大成功使得国家开始将这一制度向农田水利设施领域进行移植和嫁接,开始运用市场化方法解决农田水利设施治理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水利工程均

应实行有偿供水。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这样,原来的公益性农业灌溉变成了水管单位经营性的农业服务;1988年水利部颁布《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意见》,提出了“谁受益、谁负担”和“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原则,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管理和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工程;2002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3年水利部颁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所有权,“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2008年印发《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按照以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各地开始以拍卖、租赁、承包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市场化导向的管理体制改革。

从已有文献看,研究者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治理褒贬不一,其观点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类:(1)对市场化治理持肯定态度。胡继连、苏百义和周玉玺(2000)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私人物品”属性较强,完全可由“私人”组织(农户或企业等)来兴办和经营;李燕琼(2003)也持有相似的观点,同时提出了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产权流转制度、水利市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等建议。刘晓玲(2004)提出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简称WUA,后文同)等市场化改革建议。Kessides(2004)认为在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领域引入私人组织、竞争机制是实施基础设施产权改革的重要措施。李鹤、江彬、顾涛和龙海游(2011)认为一些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市场化趋势是一种有益的尝试。(2)对市场化治理持否定态度。宋洪远和吴仲斌(2009)的研究发现:盈利能力较弱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其产权的市场化改革多是不成功或不可持续的。贺雪峰和郭亮(2010)的研究表明: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农田水利市场化改革思路是行不通的,一方面,在农户过于分散且缺乏有效组织的情况下,大中型水利设施与单个小农难以进行有效对接;另一方面,大中型水利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使得市场化后的水费不断上涨,导致农民难以负担,进而导致农民放弃对大中型水利的依赖并依靠自己解决灌溉问题,其结果是大、小水利之间失去有机联系。焦长权(2010)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市场化改革并未完全解决农田水利问题,而是导致了明显的市场“困局”。毛寿龙和杨志云(2010)认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丢包袱”式的市场化改革加剧了灌溉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合作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实践中诸多水事纠纷的出现(刘敏,2015)。孙小燕(2011)的研究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占少华(2013)认为:由于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盈利性很弱,其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无人承包或承包后改变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途的现象,例如,很多灌溉用水塘、小型水库在市场化(私有化)后变成了养鱼和养鸭的场所,进而导致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田灌溉功能弱化。

综上,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市场化治理方面的研究分歧仍然存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能否市场化?或者说在什么范围和什么程度上可以市场化?什么情况下不能市场化?这些问题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三、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治理研究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治理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应主要由政府供给,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农田灌排服务等基本功能,是国家粮食安全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具有显著公益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2011)的准公共物品(杜威漩,2012),由政府投资和由政府公共部门管理(Hayami et al.,1977;Easter,1977)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规避和化解建设资金短缺、灌排服务不均等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Ringler etal.,2000)。从我国农田水利发展状况看,改革开放后,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运行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投入不足,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财政支农资金中,约60%用在了“大水利”(大江大河等)治理及气象事业发展,约40%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而在约40%的农业生产性支出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水土保持方面的费用微乎其微(郑风田,2011),因此,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必须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王广深、王金秀,2008)。

从政策设计方面看,2005年国务院转发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新机制,同年,中央财政开始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对农民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给予补助。2009年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提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重点县建设。2011年中央出台了专门聚焦水利问题的一号文件,提出“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成为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模式转折的关键节点。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继续增加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现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扶持其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可见,自2005年开始政府已不断强化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领域的介入。

从已有研究情况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治理研究可概括为两类:(1)政府投入决定论。这类研究强调政府投入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起决定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2011)明确定位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质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形成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及管护等方面的新机制。陈柏峰和林辉煌(2011)在对农田水利中的“反公地悲剧”现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应通过制度供给化解农田水利困局。吕俊(2012)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有不同于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的内涵及特征,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机制,就应强化政府投资主体地位及各级政府的有效投入。何平均和李明贤(2012)认为应在强化政府责任及整合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效投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毫无疑问,政府投入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作用。近几年来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已经并正在产生着良好的绩效,但仅有政府投入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与“三农”的高度关联性、显著的公益性及运行的系统性决定其基本治理主体结构是由政府、村庄基层组织、农户等构成的主体体系(杜威漩,2015)。这样,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治理,不少学者更关注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入问题研究。(2)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投入决定论。这类研究强调政府及政府引导下的多元主体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起决定作用。贺雪峰和罗兴佐(2006)分析了我国农村改革以来农田灌溉的均衡状况,认为农村公共物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给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形成国家、村庄之间合作互补的供给机制。甘琳和张仕廉(2009)构建了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模式:农户自用的微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私人物品特性)——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条件下由承包者(或租赁者)投资建设;跨乡、村(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以政府财政资金为杠杆引导合作社(在组建水利合作组织的前提下)组织用水户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性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给予一定价格补贴的条件下通过组建水利股份公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入股投资建设。张淑欣(2011)认为政府应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手段激励受益农户、民间资本等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最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格局。陈云鹏和陈艳珍(2011)也强调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及多元化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体制,同时赋予农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选择权、决策权。俞雅乖(2012)构建了以“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市场化运行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一主多元”供给体系。韩喜平和金运(2015)分析了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二元结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以“主体多元+渠道多样+多层支持”为基本内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新格局的设想。张海燕(2015)构建了以“政府配套及奖励资金引导+明晰的产权及自主管理权激励+农户自筹资金”为基本内容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融资新机制。刘敏(2015)认为应在地方政府引导基础上凸显社区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以提高用水农户参与灌溉管理的能力。由于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管”和“用”方面,政府力量不可能直接介入,因而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参与(王德福,2012),可见,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和“用”中的作用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综上,政府应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扮演主导者和引导者角色,这一点已基本上达成共识,但政府如何和以何种方式有效引导多元化主体特别是农户主体的积极参与?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惠农政策(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引导农民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积极参与,那么,除了政策手段外是否还有其他更加有效的引导方式和机制?政府与其他各治理主体之间应建构什么样的互动关系?这些方面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和必要。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基层组织治理研究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基层组织治理问题,实质上是通过以什么样的基层组织为载体引导农民参与治理的问题,从已有文献看,这方面的研究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WUA研究。以WUA为组织载体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影响——世界银行通过贷款项目支持和鼓励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以建立WUA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推行农民参与式灌溉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鼓励、引导农民组建WUA,并以WUA为组织载体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责任,2005年10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强调了加强WUA建设的重要性。从已有研究情况看,一些学者(往往是早期研究者)对WUA的作用持肯定态度。邓淑珍(2003)认为WUA的建立有助于增强用水农户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灌溉用水效率、为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张兵和王翌秋(2004)认为WUA的积极作用在于WUA与市场化运作机制相适应从而有助于逐步推进水价改革、稳步提高水费收缴率、实现节水灌溉、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灌区良性运行。Lam(2006)对台湾农田水利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其研究结论是:该项制度最具活力和秩序,在该项制度安排下用水户、政府之间协同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励了用水农户及政府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蒋俊杰(2007)认为以建立WUA为核心内容的“参与式灌溉管理”制度创新是农民自主治理制度的积极尝试和探索,有助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杜秀文、李远华和郭慧滨(2007)的研究表明农民参与式灌溉管理制度具有合理性。韩青和袁学国(2011)的研究表明WUA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灌溉用水的效率。尽管一些研究者倡导以WUA为载体组织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尽管在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WUA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2年全国WUA已达7.8万个(何寿奎,汪媛媛,黄明忠,2015),然而,正如多数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WUA的建立并未完全达到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和使用的目的,WUA组织动员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能力非常有限,大部分WUA都是名义上的,WUA运作“空壳化”(流于形式)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农民很少在实质上参与WUA的运转(王金霞,2012;王亚华,2013)。就整体而言,农户对WUA运行及作用效果的评价不太理想(周利平、翁贞林,苏红,2015)。

另一方面,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农村基层组织(特指村委会等农村正式基层组织)研究。谭同学(2006)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问题的真正解决在于构建以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合作机制,为此就要利用国家取消农业税、对农业补贴力度加大的契机再造和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刘岳和刘燕舞(2010)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与公共性决定了其治理须依靠乡、村、组三级农村基层组织。贺雪峰(2010)认为: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比WUA更适合本土的实际,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方向是重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而非照搬WUA(贺雪峰,郭亮,2010)。林辉煌(2011)认为:要化解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强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村民小组作为村庄基本治理单位及灌溉单位的功能。贾林州和李小免(2011)同样强调:重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制度的唯一选择在于增强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基础。然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动员能力逐步减弱: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庄基层组织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征收农村“税”(农业税)“费”(“三提五统”、集资费等),并通过“两工”方式组织农民投工投劳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由于农村税费缺少规范管理,村庄基层组织便与基层政权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村剩余的提取,其结果是导致农民负担大为增加,进而造成农村基层组织、农民间关系的紧张,农村基层组织的动员、组织能力弱化;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被取消,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财力减弱,而只能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生存,对农民的动员、组织能力进一步弱化(例如“一事一议”中的“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就是典型表现)。农村基层组织动员、组织能力的弱化使其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综上,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过程中,无论是WUA还是农村基层组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目前情况看,二者都很难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有效扮演动员者、组织者及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媒介者角色,这也是目前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迟迟不能疏通的重要原因所在。在未来发展时期,如何重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组织载体?构建什么样的治理组织载体?现有农村基层组织资源如何有效整合?这些问题仍有巨大的研究空间。

五、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农民合作研究

Karl AugustWittfogel认为:治水农业须进行大规模合作(见魏特夫所著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与“三农”高度关联的自然属性(杜威漩,2015)决定了其治理需要农民之间的有效合作。那么,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农民合作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化解农民合作困境?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徐超(2009)认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农民合作困境由国家、市场及村庄三个方面因素共同造成,化解困境的途径在于寻求国家、市场和村庄三者之间的最佳结合方式。陈柏峰和林辉煌(2011)认为:现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体制未能克服水利体系的非对称性及反公地性,村庄文化激励及协调成本承担主体缺失进一步导致水利合作格局崩盘,因此,政府应通过提供制度供给将分散的农民重整成为可以协商的利益主体以引导农民走出合作困局。陈辉和朱静辉(2012)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田水利的公共性开始流失,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合作所需的组织资源越来越少,因此,须强化村级组织“统”的作用以便组织分散的农民与“大水利”对接,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小水利”合作。王昕和陆迁(2012)对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供给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社区及农户因素交互影响着农户的合作意愿,因此,应培育农户社会资本、优化社区用水环境以提升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供给的积极性。王格玲和陆迁(2013)认为:合作意愿、合作行为的悖离导致了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集体行动失败,因此,应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供给机制、强化资金及项目科学管理、重视农户的合作意愿对其合作供给行为的影响。苗珊珊(2014)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多维异质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中的农民合作行为有显著影响,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知、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修状况、用水纠纷等对农民的参与行为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培育多维度社会资本(并强化其正向影响)、强化组织服务功能及农民合作认知以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合作供给。杨阳、周玉玺和周霞(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差序氛围对组织支持、心理契约间的关系及心理契约、农户合作意愿间的关系均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村民自治制度以降低差序氛围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中农民合作行为的负面影响,同时通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以在诱导农民积极参与的同时限制和减少农民“搭便车”行为的发生。杜威漩(2015)的研究表明:自然状态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场域的进化博弈结果是农民陷入“搭便车”(不合作)的囚徒困境之中,制度嵌入可抑制农民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中的“搭便车”行为、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的合作行为,要促使农民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就要培育声誉资本、创新和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梁洨洁和张静(2015)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综合指数对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合作行为有积极影响,农民合作意愿还受到其文化程度、耕地面积及种植业收入比重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增加社会资本存量、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增加农民种植业收入、强化农民对参与农田水利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提高农民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的合作积极性。杜威漩(2015)认为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直接效应是农民个体经济理性强化、村庄基层组织公共事务管理功能弱化、农地细碎化,这一直接效应进一步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陷入困境: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合作的内在激励弱化,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中农民之间难以自愿达成合作,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中的农民合作失灵。乔丹、陆迁和徐涛(2016)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合作供给意愿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社会资本、农民认知及社区规范均对农民合作供给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应构建非正式合作供给监督、约束机制以降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供给成本,引导和提高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知水平、规范用水管理制度并及时协调和化解农民之间用水纠纷。

综上,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中的农民合作,研究者多聚焦于农民合作意愿及行为的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又多集中在正式制度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及农民自身因素等三个方面,其中,正式制度因素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体制、村民自治制度、农地产权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包括社会资本、社区规范、社区文化、农民认知、差序氛围、心理契约等;农民自身因素包括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民耕地面积、农民种植业收入比重等,所有这些研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然而,合作从来都是集体或群体行为,其实质是个体的组织化,只有通过组织的构建和介入才能有效推动制度的实施和有效黏合个体的力量,最终达成有效合作,尽管有个别学者研究了影响农民合作意愿和行为的组织因素,还有个别学者提出了寻求国家、市场和村庄三者之间最佳结合方式以化解农民合作困境的思路,但遗憾的是,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应构建什么样的组织、构建什么样的组织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实现农民之间的合作等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研究。

六、结论及启示

文章从市场化、政府、基层组织及农民等四个视角梳理了已有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研究成果,尽管每一种视角的研究均提出了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的思路和路径,但每一种视角下的研究均未能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提供良方,每一种视角下的研究均存在着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在“四化”同步战略及“十三五规划”逐步推进、国家治水力度不断加大、“乡政村治”体制日趋完善、农业现代化最终实现、零税费制度继续实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农村意识形态最终确立的未来发展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该如何治理?已有研究给予的启示是:要彻底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就要通过系统化治理,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治理中政府——基层组织——农民之间的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有机协同、农民相互之间的积极合作。

[1]胡继连,苏百义,周玉玺.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38-41.

[2]李燕琼.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制度创新与实践[J].经济体制改革,2003(4):82-84.

[3]刘晓玲.江苏省农村小水利产权改制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52-56.

[4]Kessides,Ioannis N.:Reforming Infrastructure:Privatization,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M].World Bank,2004.

[5]李鹤,江彬,顾涛,龙海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市场化改革出现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11(6):99-101.

[6]宋洪远,吴仲斌.盈利能力、社会资源介入与产权制度改革——基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问题的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9(3):4-13.

[7]贺雪峰,郭亮.农田水利的利益主体及其成本收益分析——以湖北省沙洋县农田水利调查为基础[J].管理世界,2010(7):86—97.

[8]孙小燕.产权改革反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路径选择——基于山东省10县(市)的调查[J].宏观经济研究.2011(12):89-95.

[9]焦长权.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一种农民上访行为的解释框架——基于鄂中G镇农民农田水利上访行为的分析[J].开放时代,2010(6):39-51.

[10]毛寿龙,杨志云.无政府状态、合作的困境与农村灌溉制度分析——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村组农业用水供给模式的个案研究[J].理论探讨,2010(2):87-92.

[11]刘敏.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社区实践及其困境——基于产权社会学的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15(4):78-86.

[12]占少华.乡村公共治理的六个视角及其问题——兼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J].社会科学战线,2013(10):221-227.

[1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机制:一个政策框架[J].改革,2011(8):5-9.

[14]杜威漩.准公共物品视阈下农田水利供给困境及对策[J].节水灌溉,2012(7):63-65.

[15]Hayami,Y.,Bennagen,E.and R.Barker.Price Incentive versus Irrigation Investment to Achieve Food Selfsufficiency in the Philippine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77(59):717-721.

[16]Easter,K.W.Improving Village Irrigation Systems:an Example from India[J].Land Economics,1977(53):56-66.

[17]Ringler Claudia,Rosegrant Mark W.,Paisners Michael S.. Irrigation and water resources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challengesandstrategies,EPTDdiscussion pp64,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IFPRI).2000.

[18]郑风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刻不容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为何定位农田水利建设[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1):19-20.

[19]王广深,王金秀.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2):19-22.

[20]陈柏峰,林辉煌.农田水利的“反公地悲剧”研究——以湖北高阳镇为例[J].人文杂志,2011(6):144-153.

[21]吕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供给机制:基于政府层级差异[J].改革,2012(3):59-65.

[22]何平均,李明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2(3):88-92.

[23]贺雪峰,罗兴佐.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均衡[J].经济学家,2006(1):62-69.

[24]甘琳,张仕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现状与融资模式偏好[J].改革,2009(7):125-130.

[25]张淑欣.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财税政策[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2-36.

[26]陈云鹏,陈艳珍.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思考[J].理论探索,2011(4):80-82.

[27]俞雅乖.“一主多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体系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2(6):55-60.

[28]韩喜平,金运.二元结构下农田水利建设投融资体系构建[J].理论探讨,2015(3):91-94.

[29]张海燕.基于农户自筹资金博弈模型的农田小水利融资激励机制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15-119.

[30]杜威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结构:豫省例证[J].改革,2015(8):125-134.

[31]王德福.国家与基层组织关系视角的乡村水利治理[J].重庆社会科学,2012(7):27-32.

[32]邓淑珍.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3(5):30-32.

[33]张兵,王翌秋.农民用水者参与灌区用水管理与节水灌溉研究——对江苏省皂河灌区自主管理排灌区模式运行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04(3):48-52.

[34]Lam,W.F.Foundations of a Robust Social-Ecological System:Irrigation Institutions in Taiwan[J].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2006(2):203-226.

[35]蒋俊杰.集权化模式的兴起与瓦解——一项对我国农村灌溉基础设施供给模式的制度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6):58-61.

[36]杜秀文,李远华,郭慧滨.从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看灌区管理的制度变迁[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4):76-77,80.

[37]韩青,袁学国.参与式灌溉管理对农户用水行为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4):126-131.

[38]谭同学.农田水利家庭化的隐忧——来自江汉平原某镇的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19-221.

[39]刘岳,刘燕舞.当前农田水利的双重困境[J].探索与争鸣,2010(5):42-45.

[40]贺雪峰.“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何水土不服?[J].中国乡村发现,2010(1):81-84.

[41]林辉煌.“治理性缺水”与基层组织建设——基于湖北沙洋县的调查[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9):24-28.

[42]贾林州,李小免.论乡村水利制度的约束条件——理解江汉平原和豫南农区的小农治水与合作[J].学习与实践,2011(3):112-120.

[43]何寿奎,汪媛媛,黄明忠.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比较与改进对策[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5(1):33-35.

[44]王金霞.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水资源管理问题[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4):447-454.

[45]王亚华.中国用水户协会改革:政策执行视角的审视[J].管理世界,2013(6):61-71.

[46]周利平,翁贞林,苏红.基于农户收入异质性视角的用水协会运行效果评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5(4):239-247.

[47]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236.

[48]徐超.农民合作困境的原因探析——以J市Y村水利为例[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09-111,156.

[49]陈辉,朱静辉.村庄水利合作的逻辑困境——以安徽长丰县薛村、李庄为个案[J].中国农村观察,2012(5):80-86.

[50]王昕,陆迁.小型水利设施的合作供给与积极性找寻:陕西省700个农户样本[J].改革,2012(10):130-135.

[51]王格玲,陆迁.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农村社区小型水利设施农户合作意愿及合作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J].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3(3):68-75.

[52]苗珊珊.社会资本多维异质性视角下农户小型水利设施合作参与行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2):46-54.

[53]杨阳,周玉玺,周霞.差序氛围、组织支持与农户合作意愿——基于小型农田水利建管护的调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87-97.

[54]杜威漩.小农水管护场域的进化博弈与制度嵌入[J].农村经济,2015(5):92-97.

[55]梁洨洁,张静.社会资本对农户参与农田水利合作影响的实证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39-546.

[56]杜威漩.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小农水治理的引致效应分析[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5(5):453-459.

[57]乔丹,陆迁,徐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合作供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J].农村经济,2016(3):99-104.

Literature Review of the Governance of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DU Wei-xuan
(School of Economics,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Luoyang 471023,China)

The paper summarizes existing researches on the governance of small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facilities(GSIWF)fromtheperspectiveofmarketization,government,primary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farmers.It proceeds to point out the probable extensions for current researches on GSIWF. The enlightenment given by the study is that to completely solve the problem of“the last kilometer”in GSIWF,we have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effective coordination between government,primary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farmers,the organic coordin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and the active cooperation among farmers.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y;marketization governance;government management;primary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management;cooperation among farmers

F275.5

A

1673-5609(2016)03-0042-09

2016-05-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粮食主产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管、用一体化治理研究”(14BJY098)。

杜威漩(1965—),男,河南洛阳人,管理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

[责任编辑:蒋椆媛][英文编辑:蔡林歧][责任校对: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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