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科技企业立法的完善
——以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为例

2016-03-19 07:45周莹贵州商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条例贵州

周莹(贵州商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论民营科技企业立法的完善
——以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为例

周莹
(贵州商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民营科技企业是开展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其发展对一个地区的科技进步程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流入起着立法规范与促进作用。贵州省于1995年制订了《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该条例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促进科技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

一、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概况

科技企业是开展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其发展对一个地区的科技进步程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贵州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贵州职务发明创造总数为2783件,其中企业发明数为1937件,占69.60%;2011年贵州职务发明创造总数为5556件,其中企业发明数为4840件,占总数的87.11%。可见,科技企业在技术发展与创新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民营科技企业是科技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立法主要为地方立法,国家层面仅在1999年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贵州省早在1995年即制订了《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2004年5月28日适时进行了两次修改。[1]该条例的颁布,有效地鼓励和扶持了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但该条例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二、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企业评审标准不够明确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即“(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二)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四)有企业章程”,该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如“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应如何界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进行评审的具体标准不够规范。

(二)对科技企业鼓励措施较弱

条例规定的对科技企业的鼓励措施及优惠政策力度较弱,如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所享有下列待遇:“(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二)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参加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并享受同等待遇;(三)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过国家认定的有关部门评估,可以作为贷款的质押;(四)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获得任职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聘用,待遇自行决定;(五)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或者承担国家及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科技和人才奖励;(六)面向社会招聘人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机构管理。”这六项规定中除第一项“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具有实质意义外,其他的均与一般企业及人员的待遇相同,不具备特殊性,也即根据本条例,申请成为民营科技企业除要多经一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外,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因此本条例起不到鼓励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

(三)法律责任内容较少,强制执行力不强

条例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一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公正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侵犯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他内容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本条例主要规定了民营企业的权利,但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未规定,这使得本条例的执行力较弱。[2]

三、进一步完善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的建议

2013年贵州省作出《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新培育1万户民营科技企业。这也对进一步完善贵州民营科技企业立法,以加大扶持与优惠的力度,促进对科技企业的培育提出了要求。

(一)在《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增加实质性的保障条款,明确优惠与鼓励的具体措施

如前所述,《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的鼓励措施不具备特殊性,起不到激励与扶持的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鼓励与保障措施,除原有规定之外,优惠鼓励措施应包括以下几类:

1.税收(利润)优惠。国外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对科技企业进行扶持,例如:一是费用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等;二是税前抵扣,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企业研发在实行125%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英国、丹麦、爱尔兰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三是加速折旧,如美国规定,企业研发用机械设备的折旧期限可缩短为3年;四是税收减免,如法国政府对授予“创新企业”称号的高技术企业,不仅几年内免企业税务,而且还规定减少企业高级管理的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贵州可在国家税法的框架之下制订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照《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

2.财政及资金扶持措施。如规定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科技企业研发工作。另外可参照《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民营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互助基金”,以通过基金的方式解决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的问题。

3.人才鼓励措施。如规定“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其引入的科技人员符合贵州省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福利及奖励待遇”。

4.生产设施及原材料支持措施。如参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规定“民营科技企业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5.产品销售扶持措施。如规定“对年出口额达到海关、税务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二)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在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与保障措施外,对企业类型的认定亦应加强,以避免普通企业冒充科技企业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领办的,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认定应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界定:

1.营业范围:科技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应集中在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科技产品生产经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2.从业人员比例: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能支撑企业科技能力的科技人员,如明确一般科技人员至少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科技成果享有:根据贵州实际,要求科技企业必须拥有专利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建议要求企业拥有专利权,或合法拥有专利使用权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中介服务的能力即可。

4.技术性收入比例:科技企业的主营业务为科技类业务,其收入应占总收入的较高比例。如规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5.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比例:科技企业对科技的研发应起带头作用,因此应规定其研发经费比例,如不低于企业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

民营科技企业设立时应至少具备前三项条件,企业在经营一年以后,应满足第四、五项要求。

(三)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民营科技企业违法的责任未做任何规定。事实上,当法律规定了对民营科技企业较大的优惠措施的同时也应规定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由原认定其资格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我省可参考加入本条规定。

2.规定民营科技企业年检制度。一个科技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具备相应的科技成果或科研人员,符合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但在经营过程中不一定能保持,如可能出现科研人员流失、科技成果收益低等情形,使得企业丧失了科技企业的本质特征与要求。因此,建议规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年检制度。即科技企业除一般企业的工商年检外,还应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科技从业人员、科技收入比例及科研经费支出等情况,决定该企业下一年度是否仍可享受科技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在《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增加一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民营科技企业不按规定接受科技企业资格年度检验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或者连续两次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

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流入起着立法规范与促进作用。因此,进一步调整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投入、促进科技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沈木珠,班小辉.“后危机时代”我国地方科技立法创新研究[J].法学杂志,2010,(6):29-32

[2]范晓峰.科技政策发展与科技法制建设——科技立法工作的回顾与思考[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24-286

[3]朱敏,王寨华.国外科技法制对我国科技立法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10):103-106

[4]周欣欣,刘昕.我国地方科技立法比较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行政与法,2010,(5):78-81

Legislation Perfection of Ordinance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Guizhou Province

Zhou Ying
(Guizhou commercial college,Guiyang,Guizhou 550004)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nversion.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The legislation encourages the set-up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and promoting the inflow of employees into the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In 1995,“the Ordinance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Guizhou Province”was developed;the Ordinance has high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Guizhou Province.But there is still some room to be improved in this Ordinance.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Guizhou Province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Guizhou Province.

Guizhou province;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legislation

D920.0

A

1671-5101(2016)01-0023-03

(责任编辑:唐世业)

2015-12-02

周莹(1978.10-),女,山东日照人,贵州商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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