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孩子侵权,教唆人担责

2016-03-20 23:34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当代工人(B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老三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卫东

专家观点 孩子侵权,教唆人担责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卫东

编辑:本期是有关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例,您能结合案例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我们首先来了解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和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确定为18周岁,即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应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结合本期案例,小付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表人是其父母,小付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责任。

但是,上述分析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意志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小付依据自己的判断而做出的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还有另外的情形,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受到别人的教唆而造成侵权,如果父母尽了监护职责任,则应由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四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付的行为是由蔡老三教唆所致,所以蔡老三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蔡老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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