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院校专题特色数据库的作品使用权研究

2016-03-21 08:21李小平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图书馆

摘 要:图书馆学界对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关涉的作品使用权的讨论与研究持续升温,但真正落实到工作中的也只有大型大学图书馆和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中小型院校图书馆要解放思想,主动发掘自己的特色资源和专有资源,建成专题特色数据库,并让它合法地服务于社会。那么,数据库建设中应该做好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确保图书馆的数字馆藏建设合法进行。

关键词:图书馆;特色数据库;作品使用权

注:本文系校级科研项目“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权研究”(项目编号:2012B05)研究成果之一

近年来,图书馆学界对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作品使用权的讨论与研究持续升温,但真正落实到工作中的也只有大型大学图书馆和商业性数字图书馆。Google、书生之家、超星数字图书馆等在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关涉到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能运用自如,大型大学馆在建设大型数据库与提供数字化服务过程中能真正关心并研究作品的使用权。中小型院校图书馆要解放思想,不要仅只满足于保持原有的建设与服务格局,狭隘地认为“数字化”是遥远的、与自己无关的,而要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共享的号召,主动发掘自己的特色资源,建成专题特色数据库和机构知识库,让它成为人类知识宝库中活跃的一分子,合法地服务于社会。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高新技术工程,中小型院校图书馆大多建馆时间短,规模小;馆员队伍的现状是知识结构单一,文化层次较低,大多只能应付日常的借借还还。仅有一至二个懂技术的计算机专业科班出生的馆员被视若珍宝,他们是图书馆的顶梁柱、技术带头人。计算机专业出生的馆员在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自动化初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现在仍然为馆藏书目数字化提供着强大的技术支持并为图书馆自动化管理保驾护航。但是馆藏数字化书目服务只是传统服务方式与格局的数字化呈现,未能发挥信息传递网络化的优势。信息传递网络化、知识服务智能化要求中小型图书馆开发、加工自己馆藏特色、专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献,与当前相关的网络资源整合,生成专题特色数据库,把本馆馆藏推向校外,服务社会。这项工程不仅需要计算机专业的高级人才,还需要懂法、特别是著作权法的专业人才。但是,中小型院校图书馆不是高级人才的首选之地,不是一引就来的。那么,这就需要那些在中小型院校图书馆工作的馆员们自己熟悉法律条文,借鉴大型馆在作品使用权方面的好的经验与做法,从本馆实际出发,做好相关作品使用权的研究与应用。

中小型院校图书馆的传统特色馆藏收藏的绝大部分是他人的作品。在纸媒体时代,图书馆利用、传播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图书资料,不存在侵权风险。信息传播进入全媒体时代,图书馆利用自己特色馆藏同时搜集网络相关资源开发本馆的特色数据库,如果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很容易侵犯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的中介,既有义务让读者方便快捷地查阅和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料,同时又有责任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图书馆的馆藏建设与服务合法进行。作品使用权,是基于使用者的角度描述作品的使用权能,它对应的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利用和限制的权能。因此,明确特色库建设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判断原则和享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做好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

1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1.1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直接可被利用的“合理使用”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次修订本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我国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等机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1.2 著作权法间接可被利用的“合理使用”规定

著作权法第2次修订本第22条第1、2、6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草案第6章第67条第1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草案将修改权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修改权、追续权和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的作品,其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及其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从相关作品首次发表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相关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享有50年的保护。

3 特色库建设中充分利用“合理使用”能得到的结果

中小型院校馆数据库数字资源来源不外乎三种,一是本馆特色资源数字化,二是购买(数据库、电子图书等),三是网络信息采集。

3.1 本馆特色资源数字化

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1)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1]。草案第2章第11条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指出,数字化形为就是复制行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科技发展到今天,复制变得极其的容易,成本极小,几乎是零成本。在利益面前,我们图书馆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让公平正义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闪闪发光。

图书馆的现有特色馆藏包括公有领域作品和非公有领域作品两部分。

公有领域作品 :公有领域作品包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大块: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有领域作品还包括因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而进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公有领域作品可以任意使用,完全可以优先数字化并开展网络传播服务,只要注意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即可。

非公有领域作品:非公有领域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类作品,可以数字化,但绝对不能提供无限制的网络服务,只能“合理使用”,即“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对于本馆收藏的所有的非数字化载体的特色资源,图书馆均可对其进行数字化加工,形成数字作品,有的可以任意使用,有的有条件使用或者只能特别使用,如只能阅览或存储。

3.2 购买(数据库、电子书等)

数据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图书馆购买数据库,应与数据库供应商签署规范合同,明确使用权限,使用期限;取得相关商业数据的使用权和有限的网络传播权。图书馆用户对网络数据库的以下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2]: (1)对网络数据库进行检索;(2)阅读、打印、下载、存储检索结果;(3)用E-mail方式传输检索结果;(4)将少量检索结果下载并组织为本单位教学使用的课程参考资料(course pack)中,通过内部网络提供给相关学生进行网上阅读。

电子书:电子图书迄今为止已历三代:第一代是采用login授权方式从远程登陆到存放的服务器去取;第二代电子图书应用各种阅读器软件,将符合格式的书下载到计算机上,用阅读软件来读;第三代电子图书,即现在流行的便携式的E-Book[3]。电子书具有网络化、多媒体化、数字化以及资源共享性等鲜明的时代特征,图书馆购买收藏电子书是顺应时代的需要,满足读者多层次、多方面阅读需求的当务之举。图书馆的电子书的购买有两种形式,一是网上包库,即图书馆购买的电子书存储在数据商的服务器上,然后将其链接网址放在图书馆的网页上,图书馆用户根据给定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数据服务商的服务器来查阅电子书;另外一种是图书馆将购得的电子书数字资源存放在本馆服务器上。

第一种购买电子书的形式形同上文所讲的购买数据库。图书馆用户对这类电子图书的合理使用范围参照上述网络数据库的合理使用范围。 第二种情况可以看作是本馆受著作权保护的数字化藏书。当然,购买电子图书时,图书馆与供应商签订规范合同,确保购买的是合法的电子书。

3.3 网络信息采集

网络信息资源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受版权保护资源:形同前面所述的公有领域作品数字化形式和网络上OA(开放存取)资源和以CC方式发布的资源[4]。这类资源可以任意使用,只要注意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二是受版权保护的资源。版权人明确表示不允许下载的,图书馆不可下载。没有明示的,图书馆可以“合理使用”。依据草案第6章第67条第1款规定,若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

图书馆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还可以通过超链接。一般情况下,建议少用,原因一是网络资源动态更新快,平均寿命短,不久就会变成无效链接。二是设链不当,极易侵犯被链文件权利人的权益。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链接服务是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链接而不同意该链接执行时,链接者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当利用超链接进行网络导航时,设置链接应该设置成外链(普通链接、直接链接)或者主页链接,不要设置成内链(隐含链接、埋置链接)或者深层链接。做外链或主页链接时,链接标志最好是被链文件的网址,一来这种链接一目了然,二是网址属于功能性因素,不受著作权保护。

4 结语

顺应时代的需要,为确保数字化建设的正常进行,中小型院校图书馆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学习,明了法律原则,对照法律条文,将不同的信息资源分好类,提供不同层次的共享、服务。法律条文是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修改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进入公有领域,那么图书馆的数据库也处在动态更新的状态,不仅有新的数据的加入,还有旧数据使用权限的修改。总之,只有熟谙法律条文,通晓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的规定,才能规避侵权风险,从而保障数字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真正用足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权。

参考文献

[1]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EB/OL]. http://baike.baidu.com/view/6918339.htm

[2]赵雪娟. 数字环境下与图书馆相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 2005.

[3]黄如花. 网络信息检索与利用[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246

[4]吴慰慈,李华伟. 试论数字时代图书馆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有效运用[J].图书情报研究2010(1):1-3,13

作者简介

李小平(1972-),女,学士,馆员,主要从事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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