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经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endprint
WTO经济导刊201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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