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4月9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中国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始自2003年,实施期限为五年。2013年10月,商务部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公告规定时限内,中国国内丙烯酸酯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endprint
WTO经济导刊2014年5期
1《工程建设与设计》2024年6期
2《安徽建筑》2024年1期
3《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2024年2期
4《天津教育》2024年3期
5《现代经济信息》2024年5期
6《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24年3期
7《家庭医学》2024年2期
8《学周刊》2024年10期
9《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24年8期
10《国际护理学杂志》202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