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问责制研究的定量定性分析与评价

2016-03-24 09:21胡洪彬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问责制

胡洪彬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311231;2.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国内问责制研究的定量定性分析与评价

胡洪彬1,2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311231;2.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建构和实施科学的问责制,是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十余年来国内学界对问责制进行了持续性探讨,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研究中也存在内容狭窄、比较分析不足和学科交叉不深入等现实缺憾,今后应推进研究力量整合,强化和拓展对问责制研究的理论深度和学术视野,并做好比较分析和学科交叉研究。

关键词:问责制;行政问责;政府责任;研究评价;研究前瞻

建构和实施科学和有效的问责制,是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早在2003年SARS危机爆发后,有关官员问责的实践便已在国内展开,200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了我国问责制的规范化发展。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和问责工作,明确强调各级党政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1]凸显了中央对强化监督问责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演进,国内学界对有关问责制的问题也进行了持续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为我国问责制的科学建构和实践应用提供了学理支撑。为推进国内问责制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为研究平台,以“问责”、“问责制”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选取了2001年以来国内学界有关问责制研究的相关样本文献3390篇,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双重视角,对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做出评价分析,以考察研究问题之所在,并对未来该领域的研究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内问责制研究的量化分析

所谓定量研究,即对确定事物某方面量的规定性的科学研究,也即将问题与现象通过量的统计分析以获得意义的研究方法和过程。[2]本文主要基于样本文献的年度分布、关键词分类、学科参与、研究层次和机构参与五个视角对国内问责制研究做出统计分析。

(一)样本文献的年度分布。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有关责任追究的理念和实践事实上早已有之,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提出要通过制度建构追究失职者的责任,与此相适应,国内学界对责任追究制也较早地进行了探讨,但责任追究制与问责制毕竟存在差异,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问责制的内涵显然要比单纯的责任追究制更为宽泛和深刻。与国外学界相比,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的研究要相对滞后许多,直到2001年中山大学王则柯教授于《南风窗》杂志发表的《永芳堂故事与首长问责制》一文,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提出问责制的理念以后,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才真正得以开启,此后随着国内政治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该领域的研究也不断走向成熟。根据对样本文献的统计分析,2001年至2015年的十余年间,国内学界有关该领域成果量的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近十余年来国内问责制研究样本文献的年度分布状况

由上图可见,自2001年以来的十余年间,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研究的成果量在整体上呈现出一个倒“U”型的历史演变趋势,自2001年第一篇有关问责制的学术论文面世以来,学界对该领域的探讨持续升温,至2009年达到顶点,相关论文有491篇之多,此后该领域的成果虽在高位运转,但研究热度逐渐开始下降。按照这些年来国内政治实践和政策的发展演进,结合成果量曲线的变化趋势,我们大致可将过去十余年间国内学界有关问责制的研究概括为三个阶段:

(1)研究起步期(2001年-2002年)。这期间学界试图在党和国家已有责任追究制的基础上引入西方行政体系中的问责理念,尚未进入对问责制的全方位探究,仅有的几篇论文也主要基于责任追究制的基础对问责制的内涵及价值做出初步分析,这一阶段可视为我国问责制研究的起步期。(2)实践推动期(2003年-2008年)。2003 年SARS疫情的肆虐,包括原卫生部长等在内的近千名政府高官因领导不力受到问责,这场风暴力度之大、被问责人数之多均可谓前所未有,不仅体现出中央在公共突发事件治理中的负责精神,同时也使得问责制开始在政府机构得到真正落实,并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此后包括“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在内的一系列突发事件的爆发,进一步推动了国内问责制发展的持续化,并使得学界对问责制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期。统计显示,从2003年至2008年,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从16篇增长到298篇,年均增长率达到15.8%。(3)制度研究完善期(2009年至今)。问责风暴的持续发酵推进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跟进出台和实施,200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对官员问责做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定,中共十八大则明确提出了“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理念,此后,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对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作出了进一步强调,这期间学界主要基于国家政策发展的视角,结合实践对问责制进行深层次理论探索,期间相关研究的成果量呈递减趋势,表明经过一段时间的热论之后,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开始走入审慎化状态。

(二)关键词分类。作为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词是基于研究主题从论文中提取出来,对表述论文中心思想和研究方向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词组和词汇。从学术论文的规范性角度而言,关键词的科学选用对于读者快速了解研究成果的主题思想具有积极的指示价值。[3]在本研究的3390个样本文献中,根据中国知网期刊平台的分析统计,最后发现共有关键词二百余个,以下(表1)选取排名前30位的核心关键词做出研判和分析。

表1 近十余年来国内问责制研究排前30位的关键词

由表1可见,在前30个核心关键词中,“行政问责”和“行政问责制”两个词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在全部样本文献中共被使用521次之多,这显然表明近十余年来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行政问责领域,其后有关“官员问责制”、“责任政府”、“政府责任”和“地方政府”等关键词的高频出现可对此做出佐证。“对策”、“问题”、“完善”和“困境”这类关键词的高频使用,表明学界对问责制的实践发展进行了有力探索,“问责制”、“问责机制”、“问责制度”、“制度化”和“问责文化”等关键词说明学界试图基于制度和文化建构的视角寻找解析路径,而“问责主体”、“异体问责”、“同体问责”、“问责程序”和“公民参与”等关键词的出现则表明学界研究问责制注重了对制度运行过程的具体化分析,这对于促进制度更好地应用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包括“网络问责”、“社会问责”、“教育问责”、“非营利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等关键词的高频应用则表明学界试图在行政问责之外对问责制的建构和发展路径做出横向探索和开拓,以上所有这些关键词可谓构成了国内有关问责制研究状况的基本图景。

(三)学科参与状况。问责作为问责主体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责任的实践过程,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问责制的建构理应涉及我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等各个领域,这决定了对该领域的研究需要有多学科交叉参与才能明确其科学发展路径。[4]从上文对样本文献热门关键词的统计分析可看出,该领域内含了研究对象的多元性。以下基于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平台对该领域样本学科类别的统计,进一步在已有的回顾性研究基础上得出国内有关问责制研究的学科具体参与状况(表2):

表2 近十余年来国内问责制研究的学科参与状况

由表2可以看出,近十余年来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涉及社会科学体系内的多个学科,其中政治学和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发挥了绝对性的主导地位,其相关样本文献数量达到了样本总量的55.4%,这说明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政治学学科范围做出的解析,这与上文“行政问责”等核心关键词的主导地位形成呼应,说明对政治系统内的问责制分析是国内相关研究的主流。经济学、教育学、生态学和安全学四个学科共占到全部样本量的28.6%,表明除了行政问责制的主导研究外,经济和工商管理领域、教育领域、生态环保领域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问责制的探索是学界该领域研究的四个重要方面,而法学和传播学等学科的出现,则表明学界对问责制的研究中注重到了相关法律体系建构和传播的重要性。此外其他一些学科如文化学和哲学学科总共占到1.2%,通过该表的统计分析可见,十余年来国内对问责制的研究虽一定程度地实现了学科交叉化,但研究的覆盖面依然有待进一步拓展。

(四)研究层次状况。根据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平台的统计分析,近十余年来国内学界有关问责制的探索和分析,在研究层次分布上大致可概括为基础研究、政策研究、行业指导和比较研究四个类别。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谓基础研究即主要考察事物表象,揭示事物本质规律,并由此发现新的知识和原理的研究过程;政策研究则是基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发展演变对其做出阐释分析;行业指导指围绕某一特殊的行业发展过程而提供的辅导、咨询等服务;而比较研究则是基于一定的标准,对研究对象间的差异性和相似性进行考察,以把握事物质的规定性的研究方法。[5]

通过对3390个样本文献的统计,得出近十余年来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主要还是以基础研究占主导地位,该层次的样本文献数量占到了全部样本量的54.7%,这些研究论文主要基于理论体系、思想脉络、体系框架等角度对问责制的建构和运行做出分析。对问责制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研究成果排在第二位上,占到了全部样本量的25.1%,这部分成果主要是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国各级各类机构推进问责制的总体环境,对我国问责制的逻辑架构完善提出具体性的政策建议。以上二者的样本量总共占到了全部样本量的近八成,可谓构成了国内该领域研究的主体,为问责制的实践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学理支撑。相较而言,具体分析将问责制落实于行业发展实际和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借鉴的成果要相对少很多,此二者分别占到全面文献总量的16.3%和3.9%,研究成果量过于偏少,学界应该加以高度重视,在继续强化学理分析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这两个层次的学术研究。

(五)机构参与状况。对研究机构进行统计分析,有助于了解这些年来国内学界有关问责制研究的空间分布态势,以在空间场域内对相关研究做出进一步考察,从而实现评价过程的立体化。通过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平台对国内问责制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机构的统计,发现普通高等院校构成了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主体力量,其发文量占到了全部样本总量的66.2%,在实际上构成了国内有关问责制研究的“第一梯队”,根据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平台的统计,发现参与该领域研究的高等院校主要还是以综合性院校和师范类院校为主,如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等,这些院校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研究特长开展有关问责制的理论研究,以及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各领域问责制的建构分析,在推进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和社科院系统的相关研究成果占到了全部样本量的28.9%,构成了国内有关问责制研究的“第二梯队”,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其研究视角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问责等政治领域问责的经验研究为主,各级党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和一些地方党政机构的理论研究部门,以及一些企业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二者发文量分别只占到全部样本总量的2.9%和2.0%,可将其归纳为“第三梯队”,该表的统计表明国内该领域研究虽参与机构众多,但各梯队力量太过悬殊,这显然对该领域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多元化是不利的。

二、国内问责制研究的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通过对学界有关问责制研究之内容和观点的提炼,以形成学界在该领域研究之具体思路的分析方法。基于对样本文献的回顾考察,发现近十余年来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内涵界定、价值建构、运行状况及发展策略等四重视角展开,具体而言:

(一)何为问责制——关于问责制的内涵研究。

概念辨析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要对问责制做出科学分析,首先必须弄清问责制到底“是什么”,作为一个发轫于西方行政学界的概念,问责制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新公共管理者将政府和公众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执行任务并向委托人汇报完成情况”。[6](p265)即政府承担了作为受托人的公众的责任,政府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所在,若不能进行有效履职就须面对接受失责惩罚的危机,这是构成现代西方问责制产生的重要理论根源。而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视野则要到21世纪初,是在一系列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推动下,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吸收现代政府管理理念,并实现由传统行政模式向现代公共管理模式进行转变的结果。因此,问责制的概念本身是一个舶来品。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的内涵也进行了持续性研究,但截至目前相关的概括和界定依然“不尽相同”。[7]

通过对样本文献的分析,大致可从两个层面做出界定。一是从抽象角度界定问责制,对此国内学界普遍将其等同于责任追究制,即特定的个体和组织基于一定的程序追究未履行职责的公共权力主体,促其承担政治、法律和道德责任,并接受处罚、谴责的条例和办法的总称。[8]二是结合具体领域对问责制的概念做出界定分析,调查发现,目前学界已做出明确界定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行政问责制,主要是专门针对国家各级行政人员在所辖范围内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工作贻误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给国家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而在国家行政体系内部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9](2)教育问责制。即各级和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基于培养高素质和全面发展的学生为根本目标,以履行自身的教育承诺为己任、以追求教育效率和效能为目标,并接受责任追究的一种机制。[10](3)生态问责制。即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因自身的失职行为,而导致生态危机和损害公众利益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1](4)社会问责制。即以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等为问责主体,通过质询、听证和社会监督等途径,要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和承担责任的相关制度。[12]此外,一些学者还试图将问责制结合网络治理、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等领域,提出诸如网络问责制、安全问责制和非政府组织问责制等学术范畴,但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目前还停留在“断想”的起步阶段。[13]

总体而言,目前国内学界对问责制的概念研究还处在众说纷纭的状态,在我们看来,作为一个理论与实际紧密关联的概念,问责制的有效实施是由一系列制度体系紧密协同配合的结果,虽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宽,但无论其走向何种层面的具体性,作为问责制概念本身都应首先明确三大基本要素:(1)“谁问?”即问责主体的确定问题,这是问责制有效推进的根本前提。针对近年来学界对社会问责制的概念界定,我们认为问责制的根本性主体在于执政党和各级国家治理主体,公民享有权利却无权力,其只能作为问责过程的参与性主体存在,本身无权在问责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2)“问谁?”即问责对象的界定。我们认为,问责的过程不仅仅指向责任追究,更重要的在于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因此在概念界定过程中有必要对责任的归属做出界定,无论是教育领域、生态领域还是安全领域,其问责过程都必然指向各自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在概念分析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明确,如此学界才能在实施阶段为提升问责的针对性提出更具价值的建议。(3)“怎么问?”即问责的程序性问题,对此应明确国内外问责机制运作的内在差异,并结合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运作实际,明确问责程序中的启动、调查、决定、申诉和执行各环节的不可或缺性,由此才能在深度和广度双重视角上对问责制的内涵做出科学界定,并对实践发展起到推进作用。

(二)为何问责——关于问责制建构的意义研究。

问责制的建构和实施,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样本文献的考察,学界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做出阐释:(1)基于人民本位的层面,将问责制视为彰显人民主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问责制的合法性在于“权为民所授,”我国的问责制根本上是在人民主导下展开的政治行为,意味着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对各级党政官员的监督制约,因而其有助于铲除各级党政机构中存在的对上负责和对下不负责的官场文化沉疴,使各级党政机构切实树立权力即责任的意识,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14](2)基于治理主体的层面,将问责制视为转变治理职能,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虽在国家治理机制改革上取得了诸多突破,但国家治理主体的信任建构依然面临诸多障碍,问责制的建构就是要对部分党政机构有令不行和推诿扯皮现象进行责任追究,并通过积极转变职能为建设责任政府提供载体,因而对提升国家治理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15](3)基于治理过程的层面,将问责制视为化解原发型公共危机的有效手段。问责制的出场与原发型公共危机的现实推动紧密相关,在社会转型期内,随着国家体制的转轨,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和教育等领域的“原发型”危机也开始释放,在对公共危机的治理过程中,问责制的建构有助于从制度、政策、价值和结构等危机源头来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从根本上缓解“原发型”危机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问责制的建构是减少各类原发型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16]

(三)发展现状——关于问责制建构和实施状况与问题的研究。

自问责制概念提出以来,其伴随着国内社会和政治实践的发展演变已十年有余,当下我国问责制的建构和实施的现状如何,国内学界在研究过程中进行了着重探讨。学者们普遍认为,近些年来在中央高度重视下,我国的问责制建设无论在制度形式还是实践运作中都取得了显著发展,其规范效应正在不断显现。问责制的建构通过对违法违纪官员的责任追究,在实践上为促进政府治道变革,建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基于问责制的强大压力,我国各级国家机构和国家治理主体“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于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17]当然,问责实践的不断推进并不代表我国问责制的高度完善化,事实上在当前我国转型期内,受国家社会政治体制和文化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问责制在建构和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这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上:(1)在制度建构层面上,与实施问责相配套的制度规范体系总体上还欠缺完善,已有的制度还存在具体性、科学性不足等现实问题,难以满足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领域问责实践发展的现实亟需。[18](2)在具体的问责过程上,无论是行政问责、教育问责、生态问责,还是安全问责等领域,相关制度体系的欠缺导致问责过程中还存在问责主体不清和客体不明等现实问题。一方面是相关责任难以有效界定,且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另一方面是问责程序缺乏规范化,问责过程中存在长官意志和“应景性”,导致问责制的规范化效果不强。[19](3)在文化建设层面上,虽然近年来问责制的推进有效提升了各级国家治理主体的责任和法治意识,但受长期传统文化的惯性影响,我国社会政治体系内问责文化的建构依然较为薄弱,尤其是群众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导致其在问责实践中的参与度有待提升。[20]总体上正是这些因素阻碍了问责制在国家发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

(四)如何深化——关于问责制的完善路径研究。

针对我国问责制在建构和实施中存在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学界结合国家发展实际亦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概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1)强化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问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制度是根本性的因素,实现问责制与问责实践的协同发展,关键还是要推进问责实践中配套制度体系的完善。当前在高度重视政治问责机制、行政问责机制和党内问责机制建设的同时,还要建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独立的司法制度,为问责过程的具体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21](2)规范问责程序,实现问责过程的规范化发展。程序是制度的必备要素,唯有建构严格的问责程序,才能实现问责过程的高效和公正运作。因此要推进我国问责制的科学发展,就必须使其在实际运作中严格按照问责启动、问责事项调查、问责对象处理和问责决定复核等若干步骤进行规范运行,由此才能推进问责制的科学发展。[22](3)强化异体问责,着力提升问责的实践效力。在问责制的实践发展中,同体问责尽管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其效力问题也备受质疑,推进问责制的有效实施,必须建构异体问责体系,通过形成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机制,实现党组织、人大、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等的协同参与,由此推进问责效力的进一步提升。[23](4)推进信息公开,为公众参与问责提供切实保障。信息公开是强化多元问责和提升问责效力的重要前提,在问责过程中,无论是从启动到核查,还是到最终的追责处理,相关机构都应积极做到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唯此才能切实提升问责机制的实施效果以及问责制本身的公信力。[24](5)强化问责意识培育,建构与问责制相契合的社会政治文化。文化建构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软环境”,当前应积极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强化和提升各级国家治理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和问责文化水平,其目的在于使权责一致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成为政治和社会系统的普遍思维习惯,从而为问责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意识和文化基础。[25]

三、研究评价与前瞻思考

以上分析可见近十余年来国内学界对问责制进行了持续性探讨,但总体而言研究还处于较为粗浅的阶段,通过文献考察,我们认为目前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整体上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性和缺憾:(1)学界虽重视问责制研究,但研究范围和内容有待拓展和深化。定量分析显示,近十余年来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研究成果颇丰,但研究本身主要集中在行政问责、教育问责和社会问责等方面,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问责制建设的现实要求而言,研究范围显然还较为狭窄。而定性研究则显示,相关领域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意涵、价值、现实和路径的传统路径做出的解析,学界虽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观点各异,更具权威性且得到各方广泛认同的观点还须进一步厘定。(2)学界虽看到国外问责制建构上的前瞻性,但深入的比较研究有待强化。如一些学者对国外问责制的建构状况进行了介绍分析,但数量有限且缺乏深刻阐释,这对于把握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向是不利的。(3)学科参与状况交叉不足。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两个学科的参与量就占到了全面样本量的70.4%,其他学科只占到三成不到,这一点从定性分析中亦可看出,当前亟须在已有学科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跨领域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4)机构参与状况过于单一。目前参与该领域研究的机构主要来自于高等院校,各级党政机构和实务机构参与不多,导致目前的研究“理想化”和“学院派”色彩较为浓厚,难以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之间实现有效统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今后国内在该领域研究中应做好如下几方面:(1)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对问责制的理论研究深度和研究范围。从理论研究层面看,诚如一些学者指出的,我国问责制的产生直接源于公共危机的“诱发”和“推动”,是对实践做出的一种治理回应,这意味着其在建构过程中存在理论缺失的天然尴尬。目前国外有关问责制的研究中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及善治理论等,而与此相对应,国内有关问责制的理论资源相对欠缺,除了对国外理论进行科学借鉴外,当下学界更应重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在要求,不断强化问责制研究之“中国视角”的理论深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责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这是当务之急。

从研究范围层面看,应着力体现层次性和广泛性的统一。其中在纵向层次研究上,最为重要的是推进问责机制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截至目前我国仍未有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和具体性的法律制度,问责过程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一些部门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问责标准不明确,当前亟须通过研究推进国家问责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其中不仅要推进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形式等实现具体化,而且还要对问责过程各环节的程序化运行做出细致性分析,以确保问责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在横向广度研究上,在推进行政问责、教育问责等具体领域研究的同时,则需继续拓展研究视野,在经济、社会、生态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广泛开展问责制研究,形成有关问责制研究多领域“齐头并举”的良好局面,唯此才能逐渐形成全方位的问责体系,为“十三五”时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奠定根基。

(2)进一步强化有关问责制交叉研究和比较研究力度,以推进国内问责制研究的多元化。诚如上文所言,问责制的研究需要在广度上做出推进,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学界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生态和党建等各环节展开对有关问责制的建构和实施状况做出分析和判断,其中不仅要继续强化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视角的分析,而且还应积极借鉴哲学、传播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谱系进行探讨,从而在进一步实现学科交叉研究的过程中推进我国问责制研究的深入发展。与此同时,还须强化对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问责制研究和实践的比较借鉴分析,如欧美一些国家在行政体系内新近强调的绩效问责制,将问责的关注点从强调政府过程转向强调政府治理结果,包括公共服务质量和公民满意度等,对提升政府治理的绩效显然有其积极意义,而我国香港地区在21世纪初推出的高官问责制,截至目前已有多位港府高官因受到问责而遭解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问责制有其自身的运作体系和规则,通过对其实施状况的比较借鉴研究,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因素和实现超越式发展。当然作为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国内外问责制也存在历史、政治和社会背景的差异性,这就要求学界在对问责制的比较借鉴中必须提升分析和鉴别能力,立足本国国情做到转化吸收,以拓宽我国问责制研究的学术视野。

(3)整合研究力量,建构有关问责制研究的科学梯队。诚如一些新公共管理者所指出的,问责的概念“不仅使代理人有被问责的压力,同时也应使代理人获得责任的意识”。[26]我们认为从研究的角度看,这种责任意识不仅是对制度建构和实施对象而言的,更是对相关研究者本人的应然要求。目前,国内虽有部分学者对问责制的研究状况做出了回顾分析,但分析和研究的着眼点往往只看到作为研究对象的制度缺憾和建构路径,而恰恰忽视了研究者本身的责任意识。而通过本文对研究者的定量分析和文献内容的定性研究,我们认为,要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整合研究队伍和建构相关学术梯队同样至关重要。事实上,对问责制的研究,普通高等院校、党校和行政学院系统、各级社科院、党政部门以及企业机构各有其优势,如普通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和社科院系统的优势在于理论建构和学理分析,而党政部门及企业机构则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前各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党政部门以及企业机构应积极按照中央相关政策的历史演进,积极开展问责制的研究,为各领域和各行业内部问责制的实践建构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撑。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好顶层引导效应,通过向各类研究机构设立专项课题和提供必要研究经费等途径,促进各类研究机构之间实现资源的协调化和均衡发展,从而在建构有关问责制研究科学梯队的基础上,为我国问责制研究的持续迈进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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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华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项目“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的廉政建设思想研究”(15NDJ C026Z)。

作者简介:胡洪彬(1981—),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副教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2-0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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