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分析

2016-03-28 12:32倪胜源
2016年5期
关键词:过错方男方婚姻法

倪胜源

案例:男女双方婚后约定任何一方出轨须赔偿无过错方10万元,并签订书面协议。现男方出轨,女方依此书面协议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男方赔偿女方损失10万元,但并未诉请离婚。

一、问题

(一)该书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在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女方依此书面协议向法院诉请判令男方赔偿女方损失1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二、分析

(一)关于该书面协议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该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在于民事契约意思自治,该协议本质就是一份民事契约,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之规定、54条关于合同可撤销之规定并不相悖。『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3种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综上,笔者认为该协议是将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具体化了的(即不得出轨)以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为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合意,该协议合法有效。

(二)在未诉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该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即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一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合同即夫妻双方间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双方为夫妻关系,而夫妻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调整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较之与《合同法》,在本案具体适用上笔者认为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本案中,男方因出轨而为过错方,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依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10万元,但并不起诉离婚。故女方是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从形式上看女方诉的是合同之债,但具体法律关系有待法院认定。同时,在此须对男方出轨情况区分对待分析,第一种情况是男方出轨了,而且性质严重,或者重婚,或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二种情况是男方出轨了,但出轨性质并无第一种情况严重,或者属于偶尔发生性行为,或者长期通奸但并未共同居住。

在第一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可向女方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坚持不诉离婚,则可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处该条规定指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在第二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同样的法院可向女方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坚持不诉离婚,则可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另外,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性质明显严重的“重婚,或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未诉离婚时法院尚且不予受理,那么性质明显不那么严重的第二种情况又如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思考

本案中女方在不诉离婚的情况下诉请男方赔偿10万元,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个婚内侵权及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对该类诉讼并不支持。实践中一般无过错方在提起该类诉讼时也会一并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中若女方也提起离婚诉讼,则该忠诚协议将作为对无过错方的重大利好证据而被法院采信认可,而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法院做如是裁判。当然,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在离婚诉讼中亦有法院对此类忠诚协议做无效认定。另外,若夫妻双方约定出轨赔偿数额过高,明显超出过错方支付能力,该类忠诚协议在离婚时又有何认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及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作者单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相关判例新闻链接:

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的:http://news.qq.com/a/20071108/002093.htm

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http://news.sina.com.cn/s/2010-11-27/162621544314.shtml

夫妻忠诚协议最新司法审判案例:http://xbmsf.nwupl.cn/Article/ShowArticle.asp ArticleID=252

猜你喜欢
过错方男方婚姻法
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自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男方家暴,女方回娘家,夫妻分居后离婚,女方算过错方吗
小孩非亲生,女方出走后男方可否把小孩送福利院?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