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法草案》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2016-03-28 12:33吴裕萍
2016年5期
关键词:离婚马克思

吴裕萍

摘要: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看到里面体现了各方面的法学一般性理论。离婚的本质以及婚姻的本质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并且通过婚姻法原理来探寻,也以此为出发点。

关键词:离婚;马克思;离婚法草案

一、背景——《论离婚法草案》发生学考察

1836年,马克思考入了当时的柏林大学并在里面度过了四年的法律学习生活。五年后他得到了他的博士论文在耶拿大学获得了通过,得到了法律博士学位。即使是在拿到博士学位后的第二年,马克思也只有二十四岁,而这一年是重要的一年,他开始担任《莱茵报》的主编。同年他在自己主编的报纸上发表了德文的《论离婚法草案》。其实就马克思的生平来说,这算是早期的学术成果,也是其中广为人知且富有成就的文章。就其内容来说,在马克思毕生的著述中,涉及到家庭和婚姻方面的法学文章也是很稀少的。

1842年,对于普鲁士来说,并不是平和的年份,政治上的斗争可谓是硝烟弥漫。当时普鲁士的王座上坐着的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这位具有复古情怀和专制精神的国王是基督教的虔诚信徒。他心心念念的是使拿破仑在位时摧毁了的封建制度死灰复燃,期望自己的国家变成一个基督教国家并为此采取了一切措施,顽强地力图把圣经作为法源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国家的运作中也适用教会的思想和理念。在他看来,原来普鲁士的旧婚姻法是不严谨的,松散的。

这就有了萨维尼被国王任命来领导内阁,众所周知,他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他来领导起草的离婚法草案,就刻意而为地把离婚变得极其的困难,想要离婚的人会发现种种限制实际上使离婚变成了不可能的事情。

当时的《莱茵报》有自己特殊的新闻渠道。于是《离婚法》草案从弗洛特韦尔(省长的儿子)的手里流到了时任主编的马克思手里,该草案马上就见报了并惹怒了国王。国王对编辑部提出了极其无理的要求,以查封报纸来威胁《莱茵报》公开投稿人。这时候的马克思作为主编并没有妥协而是喊出了“出版自由权”坚定地拒绝了。也由于各方面的斗争和引起各种社会连锁反应,马克思迎来了胜利,《离婚法草案》变成法律的计划就此搁浅。

但是虽然并未变成法律,光是草案本身就使各种新闻报刊媒体开始对草案展开各种评论和讨论,同时对于拟定草案的始作俑者,普鲁士的人民也表达了抗争和愤怒。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因此就随波逐流地进入对这份草案的批评中去,他在批判的过程中不论从方式来说,还是他所秉持的立场来看,都是完全独立的,也是全然不同的。他花了很大的力气去批评这份离婚法草案,但是他没有忘记,现行的婚姻法也是问题重重的,他巧妙地将两者结合起来去看。这样的立场其实是在说,离婚法草案做的不好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它没有完成对旧法进行改革的使命还加入了更加恶劣的限制条款。可以说马克思的立场,站在更高的点上,对普鲁士的法律也有更深远的思考和影响。

作为马克思挚友的恩格斯在后来你对这次的事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人民取得了一次伟大的胜利;他们通过自己的坚定而持久的反抗迫使国王放弃了他的得意措施——新的离婚法草案。”我们可以就马克思在《莱茵报》任职的期间来看,在这份刊物上,他发表了许多关于他自己的政论文章。表达了他对专制制度的反抗,对于人民民主的向往和追求,对于困难大众的同情。而对于报刊本身来讲,它的销量在次年翻了三倍,在民众中的欢迎度和声誉都与日俱增。但是普鲁士政府并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他们把许多事情归罪于《莱茵报》,视其为眼中钉并随之将其查封。

其实《莱茵报》并不是只刊登了马克思的《论婚姻法草案》,在此之前,也有对于新草案的其他反对意见,比如说:(1)在立法中视婚姻为宗教事务,与教会制度直接挂钩,而不是家庭伦理。直接忽略了婚姻的世俗性,把本质完全颠倒;(2)当时的普鲁士需要的是婚姻法上的改革而不是过于简单和表面的修改;(3)从逻辑上来看,草案完全是不符合任何逻辑学的理念和方法。没有科学有力的论证。(4)从程序上看,相互矛盾比比皆是,还有许多的偏差;(5)草案以软弱的态度对待了公正的意见,而在与婚姻定义抵触的地方却拿出了严肃的姿态。在报刊上的这些讨论以后才有了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这篇评论可谓是一改前面评论的态度,批评得淋漓尽致而科学深刻。但是对于前面的观点,马克思也是有继承的,尤其的是对上述的五条意见,马克思对其进行可肯定又借助婚姻法本质的武器,十分犀利却又科学有据地对新草案进行了深刻而理性的批判。文章并没有长的篇幅,但是无论是说理还是其批判的效果,都是十分有力的。而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极短的篇幅里面,马克思运用了法律方面的方法、思想和理论。这些方面的成就和思考是后期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力量。是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二、《论离婚法草案》法律思想的诠释

(一)关于婚姻本质的学说

很显然婚姻法的本质不会是在宗教,而在于伦理。而关于马克思心目中婚姻法的模样,我们可以在《论<离婚法草案>》中窥见:(1)婚姻法的标准应当是否合乎论理制度,宗教和教会的制度与婚姻法并无联系;(2)婚姻法应当与封建思想彻底划清界限;(3)婚姻法规要具备该有的逻辑性;(4)婚姻法并不能脱离掉程序正义;(1)(2)的规定比较具有关键性,因为是关于实体法部分的设想,而(3)(4)是不能忽略的部分,程序是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一丝不苟地贯彻和遵循的。很明显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和呼之而出的《离婚法草案》与他的理想相去甚远。而在他所有的观点中,他觉得该草案中最失败的不外乎以宗教代替伦理。在《论婚姻法草案》如此表述到:“立法者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即他认为婚姻法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伦理,伦理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基础,只有合乎伦理的婚姻法才是良法,因此,婚姻法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如何准确地反映这一伦理关系。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二)离婚的本质

离婚是什么?怎么才可以给出离婚规定?马克思认为是一段婚姻已经死亡了就差一个宣布的程序。这就是他眼中离婚的本质,同时他还十分强调,就一段婚姻之实质来说,已经是离异的状态,面对这种已经死亡的婚姻,立法者才有其立场和需要去对于离婚的各方面条件作出规定,而只有此时,法院才有资格给出证明离婚。马克思对于离婚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他认为离婚针对的婚姻是骗局或者假象一样的存在,是名存实亡的,丞待宣告的死亡婚姻。这与私人的观点无关,也与立法者的执念无关,仅仅这件事情本身的性质才足以给予定论。这就相当于法律中的宣告死亡,注重的是当事人死亡的事实。而轻松一点来讲,离婚之其本质而言,不过就是在“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而不能忽略的重点又是,这是由事情的本质来决定的,与其他任何的要求和想法都没关联。

离婚的本质必然是一段婚姻关系走进了死胡同,马克思的论述既关注了婚姻关系中的伦理的关键性和本质性又关注了法律之合法性来深刻论证了对于离婚来说,任何都有权利,但是也不能轻率和人性。

三、对《论离婚法草案》的评价

对《论离婚法草案》的评价问题。首先,从该著作我们可以窥见,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写文风格和特点。而从这一时期的行文风格,我们可以推断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思想已经从唯心主义变为唯物主义,而个人也从革命民主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转变。

在马克思对婚姻的本质和离婚相关问题的讨论中,首先可以看到他受到的黑格尔方面的影响,其次又可以看到,两者的观点间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黑格尔的重点是在说明就婚姻其本质来说,离异是不被允许的,而他论述这个观点的时候立足点是婚姻的概念。马克思的立场则略有不同,在他心目中,所谓真正的婚姻,本应当牢不可破,却受现实所苦,因为现实中婚姻可离异,并没有符合自己想法的完美婚姻。而人民必须解释婚姻已经死亡了的现实,而这种事实需要离婚来确认。事实上马克思是极力反对宗教来对婚姻事务插手的,法律的制定应当是从人处罚,尊重人保护人,而不是轻视人的本性对其提出超伦理超现实超人性的要求。这一时期马克思发表的文章都与他的广泛实践直接相关,实践使他把自己丰富的理论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马克思是个艺术家,他拥有极富有艺术性的斗争方法,又从不以牺牲自己的原则为代价。有自己鲜明的立场,但是在活动中又灵活应对。这体现在他抗争普鲁士政府中也展现在他反对那些为当时的制度辩护的人时,同时在对付那些思想政敌时,他在论战中也是极讲究方式方法的。即使是在政府要挟查封报刊之时,马克思也可以用其文词的巧妙和魅力,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又愚弄了对报刊进行检查的官员。比如说开头我们可以看到“《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不仔细看就真以为文章是持支持态度的。但是如果认真地思考推敲的话,就知道这离作者的真实意图相去甚远。在同意下面跟随的是不同意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主要内容。同意什么并没有任何的论述,什么可恶倒是从头写到了尾。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赤裸裸的五条反对意见。条条都入鞭挞。可以说,马克思对于草案的界定一点都不含糊,是什么就是什么,修正无法代替改革,加个宗教外衣只会更加丑陋不堪。可以看到,马克思用同意下面的鞭子狠狠打了制定者和普鲁士政府的脸。同时还不忘将当时施行的法律进行了针砭时弊的讨论。明明是利刃确装饰了羽毛,完全可以看出马克思进行社会活动的才华和本事,同时在处理各种棘手问题和矛盾时,都有自己的韧性和决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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