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

2016-03-28 17:54朱群彪
2016年5期
关键词:侦查

朱群彪

摘要: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在实践中一般被用作视听资料,来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因此忽略了它记录了口供及其非文字信息而具有的作为口供证据的功能。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包括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案件线索,找到案件侦查突破口,也包括作为口供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使用可以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缺乏的难题。为实现上述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应当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能力,积极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证据使用,避免法官在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时的认知偏见等等。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口供;侦查

一、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内涵

从1977年英国政府开始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以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我国也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通过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程序规定,将该制度引入国内。到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日益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关注焦点,对其研究探索也逐渐的加深了,更多的学者进一步去探索。

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机械、光学、电磁等技术方法将讯问的内容和情景以音视频资料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真实地还原。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讯问程序之窗”通过这个窗口,控、辩、审三方能够看到在封闭的房间里曾经发生过的一切。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三大基本功能:权利保障功能、诉讼保障功能和口供功能。权利保障功能主要是防止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诉讼保障功能是指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来固定证据、遏制翻供,同时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干警;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功能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所发挥的功能,它又可以细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前者主要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基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声、形、画”一体的特点,通过画面分析等手段判断犯罪嫌疑人言辞的真伪、发现案件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后者是指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

二、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重要性:减少冤假错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失衡依旧存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类似于河南赵作海杀妻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这样的冤假错案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理论界和司法部门会倾向于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所以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一经提出,其权利保障功能就作为“终极目的”而被浓墨重彩地予以渲染,而对其追诉犯罪的口供功能则着墨不多。其实,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发展演进的重要动力就是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内在张力。我们内生自发的追诉犯罪的本能(求真)和外生自觉的保障人权的理性(求善)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线。单纯地追求同步录音录像的人权保障功能,最终会让这一理想的制度设计因为缺乏内在张力的支撑而在残酷的司法实践中坍塌。如果我们把同步录音录像只看作是侦查机关头上的紧箍咒,那么侦查机关必然会心存排斥,使这项改革落不到实处,进而导致理论和实践的两张皮。如有调查结果显示,在2008年以前同步录音录像分步推广过程中,每次讯问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仅为46%。因此,为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功能,就必然要正视“硬币的另外一面”——同步录音录像用于查明、证实犯罪的口供功能。

三、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实现

(一)要提高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标准

专业化的视频采集和播放设备是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前提条件。而如前文所述,现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的首要功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同步录音录像所采集的信息主要用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通过威胁、欺骗、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言辞证据。因此在技术上同步录音录像所采集的视频信号无需数字信号,其模拟信号的图像分辨率只要达到704×576即可。虽然目前侦查科技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录设备能够采集数字信号,其清晰度可以达到720P(标清),但是这一清晰度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捕捉犯罪嫌疑人非语言动作尤其是微表情的侦查需要。笔者建议高检院在修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的时候,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视频数据编码标准确定在1080P(高清)以上。

(二)要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能力

在侦查行为方面,少数侦查人员还有“习惯依赖”,讯问过程中主要依靠简单地说教、频繁地训斥来把握节奏和对犯罪嫌疑人施压,排斥高科技技术手段,认为那是“花样文章”,不愿意通过反复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言语的真实性和发现线索、寻找突破口。当然,这也和侦查人员的能力有关,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大部分侦查人员非刑事侦查专业毕业,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侦查技能培训;中青年侦查骨干较少,大部分年轻的侦查人员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基本的心理学知识,还不能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心理状态。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因为紧张而表现出说谎者的特征,即我们常说的“奥赛罗错误”,要把这种“假说谎”和“真说谎”区分开来,需要侦查人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娴熟的技术手段。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的工作。现阶段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还不能满足侦查的需要。如微表情识别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只能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为侦查工作提供参考,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建议可以采取院校结合的模式,检察院和高校联合,理论和实践互动。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开展的心理应激微反应研究。

(三)要积极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证据使用

当前指控犯罪主要依赖书面笔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备用的,而不是作为证明犯罪的常规证据。在法庭上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较少,即使有也大多是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翻供的调查程序需要。也就是说,侦查部门更为关注同步录音录像的侦查保障功能,其使用重点也仅是回应对侦查行为的不当质疑,并未积极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审判,使之成为证明犯罪的有力证据。侦查机关必须破除限制同步录音录像出示的老观念,相反,充分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就是供述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在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时,要充分考虑同步录音录像在庭上用作指控犯罪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检察机关在对同录制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敢于、善于在法庭上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生动、形象地指控犯罪。

(四)强化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判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使用会导致其证据地位的提升和重要性的增强,相应地对其审查和判断也必须有更为严格的要求。第一,要严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是否符合全程、同步的基本原则。在全程同步方面,部分侦查人员规范意识不强,采取“不破不立、不立不录”选择性同录、事前排练等方式来规避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原则和同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这样做不仅不能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反而会导致法官怀疑该笔录的可靠性。对于此类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坚决执行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会议精神,将其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严肃处理。同时,在审查作为口供的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审查是否全程同步。第二,要严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封签、保存、调用是否遵守《录音录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像技术工作(试行)》等规定。如是否尊重了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知情权和回避权,是否实行了审录分离制度,是否遵守了封存和拆封审批程序等。第三,要严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如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是否是原件,是否经过后期处理,是否被人为的删减等。第四,如果出现笔录内容与同录不一致时,优先采信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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