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彭真同志的刑事立法及适用中的思想研究

2016-03-28 17:55许倩
2016年5期

许倩

摘要: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建立在对中国国情的深刻分析和认识基础上,科学地解决了我国法制建设起步阶段立法面临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彭真关于刑事立法思想、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分工等是彭真刑事法律思想的几个重要方面,对我们民主法制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刑法立法;刑事诉讼程序

“彭真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光辉的一生。”彭真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铸就了不朽的功绩。从抗战时期的枪林弹雨到新中国成立前决策战略,彭真同志严肃执行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毫无保留地奉献革命热血;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在领导岗位上对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系统地、创造性地形成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的民主法制思想。通过研究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学者们将他卓越功绩归纳为十个方面:推动国家走民主法制之路;提出了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正确阐述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推动立法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中国立法问题的理论;解决了很多人大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选举民主化改革;推动基层自治民主制度的建立;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①可见,彭真民主与法制思想非常丰富,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启发和实践意义,值得我们更加深入地学习研究。本文只重点选取介绍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立法及法律适用工作中的思想研究。

一、彭真在刑法立法中的精辟见解

关于刑法立法工作,彭真同志说,“刑法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绝不能把该属于党纪、政纪和民法处理的问题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不能企图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并强调划清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的界限。”②依据刑法的根本任务和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仅有刑事犯罪才由刑法进行处理,对于其他应由党纪或民法、经济法等法律处置的案件,应予以明确区分,更不能进行刑事追责。彭真严格明确刑事立法的方向,对依法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十分重要地意义。

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在彭真领导立法下草案中,刑法草案的通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它主要用于“用惩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③,利用刑法来保护国家与人民的权益。刑法的制定,对稳固社会安定局面作用巨大。第二,刑法中一项重要条款就是确保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安全。在刑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④第三,刑法草案中还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⑤另外,草案规定把死刑的判定或核实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我国特有的死缓也做了保留。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刑事立法工作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和起点,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刑事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与现代化。针对当前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出现的诸多现实问题,还要密切注意刑事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彭真同志指出:“立了法就要严格执行,并且密切注意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一方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轻率马虎地朝令夕改;同时,不合适的、不完备的,要适时修订或作必要的补充。”⑥刑事立法实践意义重大,在不断实践中,明确刑事立法现代化的标志,研究刑事立法现代化的特征,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彭真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张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彭真同志说,“对犯罪要依法承办,但不能冤枉好人,要从两方面规定。为此增加了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⑦另一方面,彭真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不仅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工作的“定位”,而且明确了新时期公、检、法的根本方针:“我们公、检、法当前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⑧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责首先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权。彭真同志明确提出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机制,成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显著特色。在党领导下,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循宪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实际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衡,从而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具体来说,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不可以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更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相反,如果被告人没有招供,但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应将被告人定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为了从诉讼程序方面杜绝诬告和伪证,彭真也强调在保障被告人自身的辩护权的同时,还需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愿选择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彭真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量实际而有高度的重要论述中,对律师工作的讲话和论述,至今听来还很有针对性和共鸣性。1954年11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刚颁布,彭真同志就指出:“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误。”⑨彭真同志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因此辩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试行)》刚通过时,彭真同志在对公、检、法人员讲话时又指出:“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审判。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楚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容易发觉和纠正。”⑩可见,彭真同志一直强调“律师”角色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刑事辩护是一个律师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业务。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更需恪守职责,通过合法有效的刑事辩护程序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刑事诉讼中错误的发生。彭真同志为此特别告诫广大政法工作者:“刑事被告人在没有判决前还不能说都一定是有罪的,经过审理,有的可能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宣告无罪。按制度办事,可以少发生错误。”B11彭真关于刑事辩护的主张和见解如今仍然发人生省,闪耀夺目。

目前,关于刑事诉讼在程序违法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上争议激烈。关于程序违法问题,彭真曾提到:“如果公安机关捕人未经检察机关批准,即使捕对了,也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捕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必须遵守法律,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这样可以减少错误。”B12而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彭真更是坚决反对。彭真曾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毛泽东同志经常讲,我们对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远不能使用肉刑,包括变相肉刑,比如车轮战。肉刑是封建社会传下来的。还在二十几年前,即在井冈山时代,我们党就要提出要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我们一定要坚决彻底地禁止肉刑,对于屡犯不改的人要给以处罚。”B13这些重要思想,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追求,对于新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尤为重大。彭真的话对公、检、法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对程序违法和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基础的准则。几十年实践证明,彭真同志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公、检、法的关系等,符合我国国情,是完全正确的。

注解:

①参见蔡定剑: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载于《法学》,2010年第2期,第14页。

②参见顾昂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00周年》,载于《求是》,2002年第21期,第22页。

③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6页。

④参见同上注释3,第5页。

⑤参见同上注释3,第5页。

⑥参见同上注释3,第276页。

⑦参见顾昂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00周年》,载于《求是》,2002年第21期,第22页。

⑧参见杨明伟、刘志辉:深情怀念:我所认识的彭真同志——王万宾、李适时、周本顺、杜德印、申联彬、许崇德、杨景宇等访谈录,载于《党的文献》,2013年01期,第109页。

⑨参见傅洋:律师和刑事辩护——纪念父亲彭真诞辰100周年,载于《中国律师》,2002年09期,第7页。

⑩参见注释同上注释9,第7页。

B11参见注释同上注释9,第7页

B12参见同上注释9,第8页。

B13参见同上注释9,第9页。

参考文献:

[1]蔡定剑.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J].法学,2010,02:14-26.

[2]顾昂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纪念彭真同志诞辰100周年[J].求是,2002,21:21-23.

[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9-10.

[4]杨明伟,刘志辉.深情怀念:我所认识的彭真同志——王万宾、李适时、周本顺、杜德印、申联彬、许崇德、杨景宇等访谈录[J].党的文献,2013,01:105-113.

[5]傅洋.律师和刑事辩护——纪念父亲彭真诞辰100周年[J].中国律师,2002,09:7-10.

[6]朱立宇.彭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国内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