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16-03-28 18:03李晓春
2016年5期
关键词:发展

李晓春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举世闻名”的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研究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发展

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过程中,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民族发展情况,对解决民族问题先后进行不同的探索,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民族政策,并把它确立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阶段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到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基石。

1878年,马克思在分析波兰国家独立问题时,明确了民族自决这一原则。他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演出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1]

列宁也多次指出,“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2]因此,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指导思想的影响,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首次提出了民族自决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对于这项权利我们应该支持和承认,同时对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3]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渐成熟和对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正确把握,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遵义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确立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同时,探索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

(一)形成阶段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中国共产党结合国情形成了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民族政策。1938年10月,《论新阶段》政治报告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行较为系统地的阐述,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力量共同抗日,共产党选择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1940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公布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问题的提纲》,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己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5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4]不仅明确了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策略是实行区域自治,并进一步提出详细的具体措施。

1947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重要实践,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5]

(二)发展阶段

自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1949年,随着临时性宪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颁布实施,将民族区域自治正式确定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54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6]由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最高层次的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在行政区划上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区划名称。

1958年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新建了三个省级民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多年的历史实践经验教训,取得最新成功实践成果最强有力的证明。

198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共同纲领》中被长期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同时,对1978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切实维护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利。

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是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水平上升到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经过30多年法制建设实现了从民族政策到国家政治制度的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在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自治法》做出了重要的修改。

2005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实施冲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主要就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范围涵盖基础建设、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经济发展、教育、文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干部培养等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63.164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M].人民出版社,1984.719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775

[4]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965

[5]李寿初.中国政府制度[M].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229

[6]中共新崛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区域白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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