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村土地托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6-04-02 05:00
农村.农业.农民 2016年24期
关键词:南阳市农村土地农户

南阳农村土地托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秦小玲 刘晓音

农村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或无能力耕种的农户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或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土地托管可以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提高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农村土地托管最初自发产生,近些年逐渐得到重视。尤其是在当前农产品市场持续低迷,粮食价格较往年明显下跌,农村土地流转理性回归的情况下,土地托管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其背后缘由与发展取向值得深究。近期,我们组织力量深入到河南南阳市的方城、社旗、唐河等县,就土地托管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极其由此引发的一些思考总结如下。

南阳市促进农村土地托管的做法与成效

南阳市是河南典型的农业大市和粮食大市,全市耕地面积1060万亩,总人口10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近700万人,常年外出务工近300万人,粮食产量541.05万吨,占全省的9%。该市2015年6月启动土地托管工作,并迅速推展开来,目前土地托管已经占到全市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其做法与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供销社组织发起。南阳市土地托管大多发生在以粮食为主的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形成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主导型和供销社牵头带动型两种模式。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主导型即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靠自身的技术、农机等优势,直接与农户洽谈,提供托管服务,主要以唐河、社旗等地为代表;供销社牵头带动型即由县供销社作为牵头单位,整合各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专业社,成立联合社,联合社负责农资货源组织供应、农机调配,专业社依托村“两委”负责做好耕、种、管、收系列服务,主要以方城县为代表。托管组织一般都按合作社章程规定,设有专门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大多都成立有专业服务队伍,并聘请生产经营专家及农业技术专家作咨询。

2.农民自主选择合适的托管方式。就南阳三县的情况看,在托管过程中,一般由土地托管组织将农业生产中的秸秆还田、深耕疏松、种肥同播、病虫害防治、机收、烘干、储存、加工、销售等服务项目制成“服务菜单”,农民自主选择托管方式。目前主要有“半托”和“全托”两种模式。半托,就是一些季节性在外打工和家庭劳动力不足的农户,根据自身需要选取一个或多个服务项目,与土地托管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服务结束后由农户与托管主体结算服务费用;全托,即一些常年外出打工或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实行从播种到收售全程服务,托管组织收取服务费,并向农户进行产量保底,增产部分按约定分成。农户一般都按约定预付一定的服务费,收获后最后付清。

3.政府出台文件进行引导规范。南阳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山东等地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引导规范推进土地托管工作。2015年9月,成立了南阳市土地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确立目标任务。2016年3月,颁布了《南阳市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托管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南阳市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监管考评办法》《南阳市土地托管合同管理监督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土地托管工作原则、推进措施、扶持政策以及加强监管、实施考评的具体办法。同时,制作“专业合作社托管种植合同书”,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服务内容、托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确保托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4.在短期内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土地托管推进速度快。该市从2015年6月启动土地托管工作,至2016年上半年,土地托管组织发展到4676个,托管土地356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4%。二是在粮食市场价格明显下行的情况下稳定了粮食生产。从调研情况看,方城、社旗、唐河3个县托管土地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占91.5%,流转土地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占75.1%。三是提高了粮食单产和收益。调研中,社旗县盛康家庭农场负责人告诉我们,土地托管以后,亩均增产100斤左右,通过农资集中采购、机械化作业和订单预约,全程生产成本可降低10%左右,“一增一降”,亩均收益增长30%以上。全市平均托管农户亩均可增收300元。

土地托管迅速推开的原因

在转包、出租、入股等诸多土地流转方式和各种社会化服务方式中,土地托管之所以能异军突起,彰显出很强的生命力,就在于这种服务方式一开始就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而是小规模农户和规模化经营主体缘于土地流转中遇到的困难和约束,在不断磨合和博弈中自发生成的。

1.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现实需求。一是契合当前农村人口的转移方式。相对于土地转包、出租等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托管的灵活性、自主性和可逆性比较强,农户可托可不托,可半托可全托,很贴切地满足目前阶段农民在城乡之间半工半耕的候鸟式转移方式。在调查时了解到,选择土地流转的大多是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农户;选择土地托管的则大多是家里还有老人、妇女兼营农业的农户。二是契合了农民的土地情结和承包地的产权状况。农民土地情结重,且目前承包地确权没有完全到位,很多农民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担心在流转的过程中会丧失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托管不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很自主,农民就比较容易接受。方城县供销社赵河土地托管服务中心挂出了“农民出去打工,我为农民打工”的标语,很好地迎合了当前农民的这种心态。

2.缓解了规模经营主体资金压力。当前,土地流转普遍采取预付租金的模式,流转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农户下一年度的流转费用。而土地托管,是由农民先预付给托管方一部分服务费用,收获后再全部付清,托管方只需筹措生产服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其资金压力相对较小。以方城、社旗两县为例,同样1000亩耕地的规模经营,按照当地每年每亩900元的流转费用,土地流转需一次性预付支付农户90万元租金;而土地托管则是农户预交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给合作社,即合作社可预先收到一定数额的生产服务费,这就大大减轻了托管主体的资金压力,缓解了普遍面临的贷款难问题。

3.降低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规模经营主体获得的是土地的经营权,承担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风险,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往往损失惨重;而在托管过程中,托管主体承担的仅仅是一些生产环节的“服务权”,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由供需双方共担,托管主体可能损失的仅仅是服务费和流动资金投入。去年以来,面对粮食价格大幅度下跌,相当一部分流转主体退地甚至“跑路”,而托管主体多得以保全,就是这个原因。

几点思考与建议

1.土地托管具有很好的成长性。土地托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化服务。但是在调查时发现,土地托管组织具有一种十分明显的实体化取向。调研中,南阳市农业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土地托管这种服务方式由来已久,很多农户先是选择半托管,继而嫌费事就变成全托管,最后又嫌一季(年)一签麻烦,就将土地长期交给托管组织了。很显然,在这个过程中托管主体就自然而然地由服务主体演变成了生产主体,外部规模就转化为了内部规模了。实际上我们在调研时发现,全托管和土地流转的界限在实际中已经很难区分。从土地托管的约束条件看,完全可以预料,随着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稳定性的增强和农村产权确权到位,土地托管可以很自然的过渡到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甚至土地交易,实现更高层次的规模化经营。

2.土地托管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土地托管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兼容性,可以说它严丝合缝地兼容了我国的半城镇化、小农意识和农村产权状况等问题。为什么能够做到“严丝合缝”,就是因为这种方式不是自上而下推进的,而是在种种限制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是基于约束最小化而非优势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人为的规范和大范围的推进,很容易扰动土地托管特有的适应性,使其走形变质,从而不能与变化中的各种外在约束条件保持动态性嵌合。南阳根据现阶段城乡关系和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借鉴山东省的经验推进土地托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土地托管模式演进的内在机理,要让土地托管随着各种约束条件的变化而渐次演进、升级。

3.促进土地托管必须瞄准各种约束条件。在调查时发现,很多托管组织是集土地流转与托管主体为一体。如社旗县的盛康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约9000亩,主要用于粮食种植,其中土地流转约2000亩,土地托管约7000亩。相比较而言,土地托管的整体收益不如土地流转,但多数规模化主体宁愿选择土地托管。同样,尽管土地托管比流转费事得多,农民也愿意认土地托管。如前所述,主要原因是托管可以使他们规避各种约束条件和风险:农民规避了失去土地的风险;规模化主体可以缓解贷款难,规避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推进土地托管不能硬推,而应该瞄准约束土地流转的条件,譬如增加农业金融和保险服务供给,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步伐,有效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等,通过条件的变化催发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郑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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