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依法治国的伟大道路

2016-04-02 11:57郭向东林俊荣
21世纪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治良法依法治国

文/郭向东 林俊荣

迈向依法治国的伟大道路

文/郭向东 林俊荣

导 读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的依法治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治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也要注重程序的意义。在今后,我国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之后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又将这一宏伟战略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的既定治国方略。2014年10月,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同年10月28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此方针指引下,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虽然通向法治道路的过程是艰辛的,在此艰辛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必须坚决落实法治,完成依法治国的道路。

法治实现了人民意志

相较于人治是国家通过严格的道德制度来要求人的行为,法治则是国家用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民众的行为,这制度是最权威的,即法律是社会的最高准则,没有超越法律的个人和组织。法律至上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制度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也就是明确稳定的规则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特别需要明确的是,依法治国与民主制度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社会大众的意志,体现了全社会的整体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尊重。因此,法治的本质就是以全体社会的集体意志来规范国家和社会。在现行宪法序言里写道:“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对于我国基于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并推动依法治国建立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正当程序实现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治”观念与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在当初这一宪法原则被写入《自由大宪章》时,仅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采取正当的诉讼程序并保障被告人应当依照陪审制度接受审判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保护封建贵族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自由令》的“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规定,是人类社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之后的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正当法律程序首先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之后在全球范围内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而且缺乏现代的法治理念基础,对程序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正当程序的理念还需深入,而也是法治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正当程序的价值是平等参与、理性、公开、中立、排他、自治、可操作、及时终结等,因此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让我国法律达到至上的目标,从而实现法治的精神。

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从文明形态演进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时期。马克思则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个阶段。而从国家及社会治理的角度,人类社会演进的过程可以分为神治、人治、法治三个阶段,由人治演进至法治是必然的趋势。法治与人治的差异会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上,在法律制定层面,良法通常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律结构科学合理,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在法律执行层面上,良法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在人治社会,社会机制的运行通常是以权力为导向;而法治社会,社会机制的运行则是以规则为导向,这是法治相对于人治一个很大的进步。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号称自己是法治国家,虽然彼此有差异,但上述两个特点差异不大。对全社会而言,规则导向的好处就是社会成员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结果,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国家机器运转不受国家领导人更迭太大的影响。

由于法律的产生通常要在大量社会现象发生后,通过总结提升事件背后的本质规律制定相应的规范,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法律空白或法律不适用的情形,法律的滞后性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矛盾。此外法律的执行依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形下过度依赖法律将会出现违反社会常理的现象。法律是人制定的规则,因此法治并非万能,不完备的法律有赖修定法律来完善,而在不完备到完备的过渡期,处理问题的“度”仍然有赖于人治,因此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锻炼是必要的,通过不断的修正塑造完备的法治环境。

法治是人治的未来式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的治国理念。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阿尔伯特・戴雪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中提出了法治的三层含义,就充分说明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制权力对抗,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并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擅、特权以及过宽的自由裁量权,法治与人治中间的适度问题就是调整专制权力中间的自由裁量权;其二,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是让各个阶层的民众平等服从由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这种论点将传统主观的人治境界完全提到客观的法治境界);第三,宪法的法律渊源在法院裁定特定案件时对私人权利的裁决,故宪法体现或反映了法治精神,而且,由此得出个人权利乃是法律的渊源,而并不是由法律赋予了个人权利。

戴雪提出的“个人权利是法律的渊源,而不是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的观点扭转了这种长期以来颠倒的“个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观念。对两千多年来深受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来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只有真正明白法律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才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摆脱人治的理念,创建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

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无庸质疑的,历来改革已有显著成果。例如因2003年孙志刚案而废除的收容条例,让民众免除因没有暂住证而随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2013年废除的劳教制度,让民众免除未经审判即可由行政权力强制剥夺多至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人身自由的恐惧;在依法治国的落实下,法院审判也向独立、公开、公正的方向加速改革,因此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已有显著成果。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急速发展,人民对政府的期待也更多。

迈向良法之治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最早探讨过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问题,他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被民众普遍地服从,二是民众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既然依法治理,那就只有自身正当的法律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并取得法治的效果。关于良法的判断和理解虽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通常认为应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法律自身要完备,相互统一协调。自身完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可依,即法律门类齐全、体系完整规范、政府和民众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调整,且各部门法律之间互相协调统一,互不排斥。

其次,良法本身应当具有正义性,即包含有保障人权、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等内容,能够捍卫民众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

再次,良法的制定过程应通过民主程序,最大范围的归集社会主流民意,进而制定出符合民众和社会的需要,具备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平等、高效、正义等价值理念的法律。

最后,良法还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即良法应当保持相对的不变性和内在的一致性。只有当法的规则在一段时间内稳定不变时,人们才能了解法的内容、并有意识地按照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社会交往和行为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制定持续不变的路线,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逐步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完善的法治体系。只要我们依然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并为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而不断努力,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终将会迈向良法之治。

(作者郭向东系中国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生;林俊荣系北京交通大学博士、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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