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缝衔接严防社区矫正真空

2016-04-02 11:57刘勋
21世纪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服刑人员无缝

文/刘勋

无缝衔接严防社区矫正真空

文/刘勋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共24条,主要包括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等四部分内容(9月22日 《法制日报》)

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着将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的重任,还直接关系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检察院则负责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所以说公检法司四部门的工作必须无缝对接、环环相扣,任何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疏忽或懈怠都会造成矫正真空,任何制度性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同样会造成认识性矛盾导致真空。

因为工作衔接配合出现问题导致漏管现象,最突出、最显著的就是适用缓刑或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部分人的漏管社会影响最恶劣、群众意见最大、最伤害司法权威。适用缓刑是法律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体现,这里“宽”的基本前提就是通过社区矫正能将这些罪行较轻的罪犯改造好,但是社区矫正的真空却让“宽”成了包庇纵容,甚至被群众解读为司法腐败行为,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对于那些因为健康问题不宜关押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是法律人性化的重要体现,这里的执行主要就是要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因为工作衔接导致矫正出现真空,那就是刑罚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就沦为一纸空文,暂予监外执行就成为逃避刑罚的捷径,健康问题则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实践当中造成公检法司工作衔接出现真空的原因主要是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当中对于公检法司四部门的衔接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步骤设计,尤其是对没有具体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公检法司虽然都对社会矫正工作承担责任,但是各部门之间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不同,容易导致原则性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各部门责任的轻重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容易导致各自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制度不明确导致认识的不统一就是社区矫正出现真空的根本原因。

“两院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作了补充规定,让公检法司原则性的工作更加具体明确,极大地提升了工作衔接配合的紧密度。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不仅能够让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挥效用,还能够有效遏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司法腐败行为,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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