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获得奖励的必要条件《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全面拉低举报奖励门槛

2016-04-04 14:05马昊楠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13期
关键词:举报人食药食品药品

●马昊楠/文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药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正式出台。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福义表示:“修订举报奖励办法的目的在于适应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举报奖励范围由几年前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并在鼓励公众举报、举报受理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较大改变。

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危害不再是获得举报奖励的必要条件

2014年《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在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对此,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说:“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此次修订将此类举报线索纳入了奖励范围,这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大了,门槛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简化了,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对于一部分最新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最低也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鼓励行业内人员举报揭发行业“潜规则”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从过去食药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看,业内人士的举报功不可没,其举报线索具有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破获大要案件。孟德胜表示:“为了保护此类人士人身安全,增强业内人士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便捷各类举报人群领取奖金,此次修订中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记者获悉,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举报人身在外地、甚至国(境)外,通过网络查看商品信息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情形。此项规定意味着举报人从举报到领奖的全过程都可以不到执法部门,举报、领奖的便捷性将极大提高。

孟德胜说:“不过,我们还是鼓励举报人到现场领取奖金。办法修订后,我们会为举报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会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会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两类情形无处罚决定举报人也可给予奖励

在《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人奖励。虽然处罚决定是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之一,但第十条对两种情形做出了例外规定。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食药监管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孟德胜说:“例如,我市正在开展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部分无证照餐饮经营者依附在违法建设中,随着违法建设被拆除,违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对此,相关部门会对无证照餐饮综合整治行动执法效果作出书面说明,予以举报奖励。”

此外,《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条还规定“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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