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本外币管理的差异性、负面影响及其应对

2016-04-05 09:44张家绪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253000
产权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外债外币人民银行

◎ 张家绪(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253000)



外债本外币管理的差异性、负面影响及其应对

◎ 张家绪(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253000)

[摘要]

当前形势下,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在统计口径、管理方式、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影响了我国外债管理的整体效率。本文在对比分析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管理差异的基础上,指出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下一步完善外债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外债本外币差异负面影响应对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外债需求也不断增长。人民币外债不仅丰富了境内主体的融资手段,重要的是对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人民币与外币属于不同的政策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债数据统计及监管效率,尤其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甚明朗的情况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资金运作空间。

1 引言

根据IMF等9家国际机构联合出版的《外债统计:编制者和使用者指南》(2003版)规定,外债的定义是指“在任一时点上的目前的实际的负债余额,该负债要求债务人在未来某一时点上偿还本金或利息,并且是某一经济体居民对非居民的欠债,即包括本币外债及外币负债。”[1]由此可见,外债并非以币种来区分,更无本币、外币之分。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中对外债的定义:“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2]。这表明,外汇管理层面的外债概念并未将人民币外债包括在内。对于外币外债管理,当前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对人民币外债管理,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对于外债管理职责不明,分工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债的管理效率。

2 外债本外币管理的主要差异

根据当前外债业务办理流程,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管理差异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2.1外债规模的确认差异

2.1.1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16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2.1.219号文规定中长期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外债规模,短期外债按照余额计算外债规模;165号文规定无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均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

2.1.319号文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165号文规定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

2.2账户及外债资金使用差异

2.2.119号文规定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后,方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债专户;165号文未对开户与登记的时间进行明确,但人民银行为企业出具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表”中包括了企业开户信息等内容,因此企业通常情况下先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再办理人民币外债登记。

2.2.219号文规定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16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2.319号文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165号文规定人民币外债资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地产,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未区分中长期、短期进行政策约束。

2.3其他差异

2.3.1对于注册币种为非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19号文对于计算其外债规模时的汇率折算问题未进行明确,实务操作一般按照登记日当天汇率进行折算。165号文则明确了上述情况下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3.219号文规定债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立还贷专户还款或通过原外债专户进行还款,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业务办理;16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且还款账户为原一般专用存款账户。

3 外债本外币管理差异形成的负面影响

可以看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分属于不同的管理条线,由此形成了跨境外债资金管理的诸多障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市场主体提供违规空间,带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1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债数据全口径统计

从管理角度看,人民银行采集外债数据主要依赖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外汇局采集外债数据依赖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虽然165号文明确了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建立业务信息共享机制,但实际上人民银行与外汇局系统互不关联,各有侧重,难以实现对外债数据的全口径统计。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当前对人民币外债业务的处理原则基本是由企业主动申请,无强制性要求,由此形成两种不合理情况:一种是企业同时在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登记,造成人民币外债数据的重复统计;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仅在人民银行办理了外债登记,外汇局对其外债数据统计出现部分缺失;或仅在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登记,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外债数据统计出现缺失。从宏观角度而言,因政策规定不一导致的统计数据差异,导致无法获取境内人民币外债的实际规模,进而无法对此类外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与预警。

3.2为市场主体跨境运作资金提供空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基于当前对于外债本外币管理政策的差异,实际上形成了监管上的“灰色地带”:如同一企业仅在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外债登记,而未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则外汇管理部门无从获取该企业实际外债规模,在此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可借款额度会超出其实际可借款额度,由此导致该企业外债资金流入金额超出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规模,为企业提供了较大的资金运作空间。

3.2.2在国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低于境内和人民币外债资金使用范围更广双重诱惑下,境内机构在无真实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可能从境外公司和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

3.3.3如前所述,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无法对人民币外债的借、用、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随着人民币外债的不断增加,可能形成借人民币外债以外币归还、借外币外债以人民币归还和借人民币外债以人民币归还三种新的外债归还模式[3],如不加强管理,国际游资极易通过借人民币还外汇和借外汇还人民币等方式绕过监管,形成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风险隐患。

3.3.4鉴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优势,部分企业可采用借用人民币外债偿还银行贷款或关联企业间贷款,不但增加了跨境资金管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宏观调控效果。

3.3难以形成对外债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

在当前加快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情况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际上仍处于不断扩张阶段,因而人民银行对此类业务的管理原则为“推广大于监管”,165号文亦未对人民币外债的违规行为进行定性,也未明确罚则;而从外汇局管理角度看,作为核心处罚依据的《外汇管理条例》仅明确了对外币外债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人民币外债业务未涉及,由此形成了“以人民币外债形式运作资金可免于处罚”的监管漏洞,不利于跨境资金的有效管理。

4 相关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审慎管理,以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情况下,有必要统一对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的管理口径,并将其放在经济全局去考虑,以准确掌握我国外债实际状况,测算外债风险敞口,提升外债总体监管效率。

4.1统一外债统计口径,建立统一的外债管理体系

目前国际通行外债统计标准为本币外债原则,即把本币债务纳入外债统计体系,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口径。如国际收支(BOP)、国际投资头寸(IIP)均将本币外债纳入外债统计[4]。因此,人民币外债毋庸质疑应该纳入外债管理。对此建议,对外债定义进行重新修订,不再区分本外币进行区别管理,规定境内主体借款时无论使用美元、欧元、英镑还是人民币,统计纳入外债统计,这既是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需要,也是完善外债统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的需要。

4.2统一外债管理政策,规范人民币外债管理

一是统一对人民币、外币外债资金的“借”、“用”、“还”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如外债规模的确认、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并强化对外债资金的流动监测,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生;二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管理要求,对人民币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进行持续的动态监测,防止企业擅自改变人民币外债资金用途;三是加强对人民币外债资金使用的监管,明确违规处罚条款,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外债项下的违规行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理。

4.3科学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缩小套利空间

当前,我国已经放开了对人民币存贷款利率限制,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汇率改革措施频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不断完善。在此情况下,应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科学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密切监测外债借入成本,防止境内外利差过大造成异常资金借道外债渠道流入流出;另一方面有效促进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避免形成单边波动预期,抑制市场主体利用汇差进行套利的冲动。以此提升宏观调控效果,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及国内货币安全稳定。

4.4明确外债管理分工,构建联合监管机制

2012年4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从总行和总局层面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但在分支机构层面并未明确细化。对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人民币外债的管理范畴及业务处理方式,统一业务操作要求,避免业务交叉和重复管理,提升人民币外债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增强外债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另外,强化部门间合作,构建人民币数据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科学、宏观审慎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跨境人民币外债管理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2015(11):17-20.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afe.gov.cn/.

[3]周永涛,许嘉扬.基于跨境人民币结算视角下的人民币外债管理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3(4):27-30.

[4]刘常红,刘薇,王鹏.对于适时调整人民币外债管理模式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3(12):56-58.

[5]张弛.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外债管理改革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2015(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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