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院所在种业企业体系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探讨

2016-04-05 16:08孙晓军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6年3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商业化种业

刘 艳 孙晓军(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农业科研院所在种业企业体系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探讨

刘 艳 孙晓军*(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本文探讨了在种业发展新形势下农业科研院所的角色定位变化,历数了在种业各个发展阶段科研单位的技术支撑地位,分析了在商业化育种中科研单位与市场衔接、成果转化以及种业新政实施后存在的科研创新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同时对我国现阶段种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发展对策和建议。

201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1]8号文),2012年出台了《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首次明确了农作物种业的地位,即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出台多项扶持政策,着力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速了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步伐,也从政策层面决定了今后整个种业发展的新模式。目前,“种业新政”已实施了两年多,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科研院所在新的新的种业创新体系中如何找准定位、发挥好作用,仍存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1 种业企业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科研院所承担的角色定位的变化

科研单位在国家种业创新体系中角色定位的变化大约经历了4个阶段。

1.1 第一阶段,是建国后到1998改革开放前 由于生产技术落后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原因,我国种子的流通主要是村村留种、集中供种的方式完全的计划管理模式,即各级种子管理站负责本区域农作物品种及种子的供给,各行政区域设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科研单位是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主要承担者,育成的新品种无偿交给各级农业推广部门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1.2 第二阶段是1998年到至20世纪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出台了“四化一供”方针,种子工作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品种布局区域化种业逐渐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但是科研单位仍然是新品种选育的主体。1989 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规定: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1.3 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2011 200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新品种选育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科研单位针对育成的新品种,开始根据市场需求或有偿向相关种子企业转让,或自己以投资或入股的方式组建公司面向市场开发。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种子企业依靠从科研单位转让新品种进行种子运营,逐渐成长壮大,并开始重视自身研发能力的建设,科研单位不再是新品种选育的唯一来源。但总体上来讲,企业无论在科研投入还是在研发基础、人才、能力等方面与农业科研单位还相差甚远。据统计,2011年全国持证种子经营企业8700多家,其中2/3的企业是注册资本100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90%以上的企业都没有研发能力[1]。

1.4 第四阶段是2011年至今 2014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1]8号文,明确提出:新型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具体说就是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处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而公益性科研单位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其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要向种子企业流动,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2012年12月《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再一次强调“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新型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促进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013年12月,国办又出台109号文,要求科研单位要在2015年前与自己创办的企业实行“事企脱钩”,目前多数科研单位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可见。在政策层面上,农业科研单位在新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中,与以往在新品种选育中的角色定位有了很大不同。企业由以前的从属地位变为主体地位,科研单位则由以往的主体地位变为基础性支撑地位。

政策的出台,给种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种业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态势日趋明显。到2013年,全国持证种子企业5948家,其中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企业达737家,占总体数量12.4%。农业部颁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有72家,上市企业有9家,正在筹备上市的10多家[2]。2013~2014年种业企业加大了对商业化育种的重视程度,多数注册3000万以上的种子企业设立了研发中心,国家的商业化育种项目向企业倾斜,如山东省三O工程这样的专项扶持育种项目,企业也有了竞争的资格。据统计,近5年来,种子企业自育品种占国家审定品种的比例已达22%,比前5年提高3个百分点。特别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自育品种增长较快,种子企业自育品种比例分别由48%、10%提高到60%和18%[3]。

2 科研院所育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科技体系基本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的行政条块分割机制,科研单位的育种组织方式主要是以课题组的形式承担政府相关科研项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种业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特别是在种业面临着国际跨国种业集团激烈竞争压力的情况下,这种组织方式更表现出很多不足。

2.1 育种目标与市场要求脱节 商业化育种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符合生产需求为目的,但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课题大多数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项目,完成项目的最终评价标准是品种审定、发表论文,而品种的商业化价值不是育种的根本目标。同时品种审定的标准也带有一定的“行政化”倾向,与市场需求并不完全一致,每年审定的作物品种中真正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寿命超过5年的大品种屈指可数。这就造成了很多品种好看不中用的现象,以至每年审定的品种很多,但真正具有市场开发价值的不足15%[4]。

2.2 科研目的单纯,育种效率低 目前的课题组制育种主要是以育种家为核心组成若干个独立、不相关的单元,多的十几个人,少的只有一、二个人。它们在育种目标设置、育种战略、育种计划、信息等方面各自为战、交流甚少,容易产生育种目标重复、模式相似、成果雷同、品种无特色等问题。这与国外大型种业企业在内部实行的总体设计、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工厂化、团队式育种模式相比较,劣势明显。这种封闭式的育种方式不仅造成的大量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在育种效率和效果上也难以与国外大企业的育种方式抗衡[5]。

2.3 育成品种与市场衔接不好,成果转化率较低 科研单位选育出品种后,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生产推广。(1)自己投资企业经营,但由于科研单位缺乏企业管理人才和营销渠道、事企不分导致体制机制僵化等限制,而且大多数科研单位创办的种业企业一直处于小规模、低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受限。(2)将品种权有偿转让给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企业的运营优势开发推广新品种。由于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出发点、赢利点以及大环境差距都很大,导致成果再转化过程中出现大量不可预期的突发事件,导致可以得到较为理想的品种面积,企业则可以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由于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往往存在科研技术支撑不到位、新品种宣传不实的现象,从而影响科技服务的效果,同时企业为追求利益,过分重视种子销售而轻视新品种研发,从而影响了自身研发能力的发展。

3 新常态下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种业政策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史上一场重大改革,无论是科研单位还是企业都还远远没有适应这样的变革。

3.1 种业企业对研发的投入远远达不到承担创新主体任务的要求 科技创新的投入是一种风险投资,不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费用,单单科研活动所必需的实验设备、试验基地等就需要大量前提投入,而且每年的研究试验费用都必须长期保证才能取得最终成果,现在我国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基本上都是国家大量科研经费长期投入的项目研究积累起来的,面临市场经营风险的绝大多数企业根本无力承担。据统计,中国种业每年全行业技术创新投入额约为25亿元左右,约占产业市场总额的4%;而美国种业每年技术创新投入约为20亿美元,占该国种业市场总额的25%左右[6]。

3.2 大部分省以下科研单位面临转型难题 科研单位特别是省以下科研院所以往主要从事的就是应用性育种研究,基础性研究比较薄弱。一旦退出商业化育种转而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就意味着放弃以往几十年的研究积累而重新开始一个新学科研究,这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障体制的巨大差异又使得科研人员因稳定、可预期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而往或固化在科研单位,企业无法集聚到科技创新所必备的核心要素[7]。对于退出商业化育种的问题,大部分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基本上都处于观望状态。

3.3 科研单位与企业的结合融合还够 科研单位与企业的结合主要有三种形式:(1)品种经营权转让模式,即科研单位将育成的新品种以有偿转让模式,授权企业进行开发推广;(2)合作育种模式,即企业出资、科研单位育种,育成品种以企业独享或双方共享、企业开发推广;(3)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进入企业模式,即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受聘于企业,为企业进行新品种研发。这几种合作模式均是利用科研单位的科研优势,其基础还是处于“吃科研单位以往积累的老底”的层面。由于品种选育投资大、耗时长、风险性高,一个新品种的育成和推广应用,一般需要十几个世代,利用海南加繁,至少也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大多数种业企业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开展独立品种创新,而倾向于用少量资金购买或私下转让科研单位多年来积累的成品或半成品,挂上企业的名字进行品种审定。这是目前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最主要形式,可以使企业在短期内获得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2013年企业自育品种已占到国审品种玉米、水稻品种的50%和47%;企业申请新品种权的数量超过科研教学单位[8]。但实际上,育成品种还是出自传统科研单位育种模式。

4 对策建议

4.1 科研单位应适应商业化育种需要,加快体制机制的改革 长期以来,科研单位育种存在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根本原因还是科研体制僵化。要改善这种状况,一是分流项目经费来源渠道。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项目经费仍有国家主管部门拨付,商业化育种经费主要由企业支持。这其中,企业在研发上足够的投入是一个先决条件。二是改革现有科技人员考核奖励标准和成果评定办法。从事不同性质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采用不同考核标准,其中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技人员的考核奖励主要由市场化标准决定。三是逐渐推进职能的转变,科研单位要适应种业新政的要求,调整未来的职能定位,特别是省级以上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要逐步转向基础研究领域,重点开展种质资源的搜集、鉴定、保护,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种业新政对科研单位基础学科平台建设来说是个很大的机遇。科研单位可以利用政策导向,争取到更多的经费来不断完善科研单位基础学科研究平台的建设,实现科研平台的提升,以求在下一轮的竞争中寻找一个支撑点[9]。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科研单位的科研目标、科研成果等各方面更好地与市场需求接轨,打破以往课题组育种的局限,形成更合理、更高效的育种组织形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强化科研单位的基础性研究、促使商业化育种人才资源顺利向企业流动打好基础。

4.2 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科企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各有千秋。但从长远来看,科企合作的很多方面还需要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进行规范。目前,政府对种业公共科研单位和企业结合主要采用宏观鼓励的方法,在项目支持上鼓励联合承担,并没有针对性和具体化的制度。可见当前在科企如何共同构建新型种业创新体系这个问题上,还处在探索阶段。近期还应该鼓励科研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跟企业合作。

4.3 种业企业要为承担起种业科技创新的主体责任 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体系能否顺利建成,很大程度上企业有着决定性作用。要想吸引科研单位的研发资源、人才进入,企业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1)企业必须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市场盈利能力,保证有比较稳定的、足量的研发投入。(2)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历史责任,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既是专业性的,又是综合性的,但必须是能振兴民族种业的企业[10]。(3)企业内部的研发条件建设和体制机制比较成熟完善,特别是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应的实验室或创新平台。

4.5 进一步完善种业科技制度 商业化育种的发展对于法制化管理的依赖性很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企业就不能没有大量资本投入研发,科技人员也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退出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有学者指出,国内与国外的种业科技制度显著差距主要表现在国内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够科学合理、质量认证力度不够、管理和售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11]。同时,在不同体制的人员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也存在很多欠缺。2014年8月13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运行,迈出了的新步子。今后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统筹科企科技人员社会保障、强化执法管理、加大对违法侵权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还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网.强化种子企业整合加快现代种业建设[N]. http://www. moa.gov.cn/zwllm/zwdt/201108/t20110826_2192612.htm, 2011-08-26.

[2] 宋修伟. 种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态势明显[N]. 农民日报, 2013-10-14:(05).

[3] 张照新, 方华, 孔祥智等. 加快科研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的政策研究[J]. 中国种业, 2014(4): 1-6.

[4]中国财经信息网.关于商业化育种的争论[N]. http://www.6239. com.cn/ tuijian/qiguan/482274.html, 2012-02-14.

[5] 张毅. 我国种业面临新挑战[N]. 人民日报, 2010-07-11(06).

[6] 李军民, 马志强, 储玉军等. 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J]. 中国种业, 2012(11): 1-3.

[7] 周明月, 孙洪武. 中国种业公共科研单位与企业结合机制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 2014-04, 33(2): 77-80.

[8] 林远, 魏小川. 应对国际竞争国内种业整合提速[N]. 经济参考报, 2014-05-21.

[9] 熊涛, 程春明, 冯兆滨等. 科研单位面对种业新政的机遇和挑战[J]. 湖南农业科学, 2012(4): 36-37.

[10] 周汉章, 宋银芳, 任中秋等. 省级农业科研单位种业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 科技管理研究, 2012(1): 39-42.

[11]种业商务网.国内外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的比较与借鉴[N]. http://www. chinaseed114.com/news/11/news_52252.htm, 2012-09-27.

收稿日期:(2015–12–09)

*通讯作者

中图分类号:S8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733(2016)03-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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