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开始执行

2016-04-05 21:20
商业会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减按契税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通知》明确,(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上(2)、(3)条政策暂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实施。《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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