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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14:18
百姓生活 2016年2期
关键词:办卡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身份证被冒用办卡银行负全责

事件回放:

曹女士8年前在西安火车站丢了身份证,随后进行了挂失补办。可是近日接到的一通电话让她大吃一惊,她的名下竟然被人冒名办理了8张银行卡。

曹女士说,2007年1月,她在西安上学时不慎将刚办好的二代身份证丢失,随后她回原籍进行了挂失补办。毕业后她就留在了西安。几天前,一个自称工商银行山东分行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说好像有人冒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在审查时觉得和她本人的照片有出入。

曹女士随后到西安城北一家工商银行查询,发现她名下真的有4张借记卡,但都不是她办的。工行的工作人员对她说,这种情况可能其他银行也有。曹女士于是又到邮政储蓄银行去查,居然也有4张借记卡,也不是她办的。从8张银行卡的开户行地址来看,山东、安徽、河南都有。曹女士很担心,害怕自己会因为被人冒名办卡而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曹女士身份证被人冒用办了银行卡,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在她本人还是银行呢?律师表示,身份证被冒用办卡,由此引发的损失由银行承担。被冒名办的卡用于洗钱时,由冒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1.没审查身份证明,银行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钰朋解释说,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亚斌说,在曹女士身份证被冒用办卡事件中,由于银行没有完全履行审查的义务,致使曹女士被他人冒名办理了多张借记卡,银行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2.被冒名办的信用卡高额透支。损失由银行自担。

马钰朋律师分析说,如果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别人用冒名办来的卡高额透支,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银行的损失不应由曹女士来承担,银行也无权要求曹女士还款。如果银行要求曹女士还款,曹女士可主张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可查看原始的信用卡申请表。因信用卡申请材料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名,如果能证实非本人填写签字,银行就应因未尽必要审查义务而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如果曹女士被人冒名办理卡后高额透支,导致银行对其给予信用不良记录的,曹女士可要求银行按规定流程为其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3.冒名办卡用于洗钱。被冒名者没责任。

那么,如果冒名者用曹女士的名字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马钰朋律师明确说,那该由冒名者来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包括: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当冒名者冒用曹女士的名字(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应该由冒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法制晚报》/汪红/文)妻子患老年痴呆,丈夫能否处分其财产

读者问:

我老伴70多岁了,因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近日,我听说老伴娘家的祖宅要被征收,她作为已故岳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理当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于是,我在女儿的陪同下,代老伴回娘家处理相关事宜,但遭到妻弟们的阻挠。他们认为,我作为女婿,不能插手他们的家庭事务,除非我老伴亲自到场。但根据我老伴的情况,即便她到场,也不能准确表达意志。请问,我是否可以代替患病的妻子处理她名下的财产?

律师答:

据你所述,你妻子患老年痴呆症,生活难以自理。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如果你妻子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对于处理财产纠纷这一类较为重大的民事活动,她精神健康状况确不能适应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你作为她的丈夫,是她的法定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不损害你妻子财产利益的前提下,你有权利代为处理相关财产事务。

(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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