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类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政府许可、监督及验收流程研究

2016-04-08 02:37周俊
山东工业技术 2016年7期
关键词:投资项目流程

摘 要:通过汇总整理宁波化工区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建设全过程政府许可、监督及验收内容,并研究其相互关联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同时将该项目未涉及或与该项目情况不同时政府许可相关工作的差异做针对性说明,以期清晰梳理现行法规下化工类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政府许可相关工作流程。

关键词:化工类;投资项目;政府许可;流程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07.256

0 引言

作为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我国的政府投资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其相应的许可、监督及验收流程也随之调整。

化工类投资项目因对其在环境、安全及能源消耗方面更高的要求,相应政府许可、监督及验收过程有其特殊性。本文以2015年建成位于宁波化工区的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化合物项目为例,汇总整理其全过程政府许可、监督及验收内容,并研究其相互关联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期清晰梳理现行法规下化工类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政府许可相关工作流程。

因各地地方法规差异,其他地区化工类投资项目相关流程上会有所不同。另本项目为外资项目,内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的相关流程亦会有差异,文中做针对性说明。而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流程本文不涉及。

另投资项目核准前的公司注册及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工作不在建设阶段发生且相对独立,故本文不涉及该部分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使用证办理中,本文仅涉及在建设阶段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特种设备使用证,其他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般不在项目建设阶段办理,本文亦不涉及。

1 化工类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1.1 化工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区分与咨询登记

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为化工类投资项目办理建设过程相关行政许可流程的起点,我国现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按照资金性质及投资产业分为审批、核准及备案三类。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需要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分由地方政府配套制定地方核准目录。仅上述《目录》内项目需按照核准程序报政府核准,《目录》外的其他项目按照备案程序至政府部门备案即可,外资投资项目另行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2014年本,根据该目录,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内资化工类项目中,仅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2]。

针对外资投资项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外资投资项目均需依照投资金额按核决权限送相应发改部门核准。至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废止上述《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投资金额及产业类别(限制或鼓励类)将投资项目划分为核准及备案。其中核准部分按照投资金额分别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核准。产业类别的划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该《目录》现行版本为2015版。

实务工作中,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类别确定由建设单位至项目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咨询登记手续,政府部门按照上述《目录》及《规定》明确具体项目类别后颁发《核准咨询登记表》作为书面依据。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办理核准咨询时间为2014年2月份,在2014年6月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颁布前,故确认为核准类项目,本项目投资金额约1.2亿人民币,按照《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宁波化工区发改委核准。而按照2014年6月17日新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表面活性剂为鼓励类产业,如目前投资该项目办理备案即可。

1.2 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及前置条件

经咨询确认为核准类的化工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规定核准权限申请核准批复。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6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核准类项目在向发改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其具体规定详后文所需评估与评价内容说明。经确认为备案类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至发改部门办理备案即可,备案受理权限由省级地方政府确定,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可在备案完成后进行,实务工作中备案类项目要求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

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表为办理后续各类建设工程手续的前提,故备案类项目能大大加快政府许可工作进度,使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2 化工类投资项目所需的评估与评价

2.1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规定,我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前述《条例》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现行版本为2015版,该目录中化工类项目基本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批准按照环保部第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系委托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经宁波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后核准。

2.2 节能评估

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及审查。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4]。

省级地方政府参照上文国家发改委通知对具体审查分工及分级核准另进行细化规定,如浙江省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职责分工为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报告的分级审查核准原则为如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由省级对应分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至6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

区)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5]。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系委托浙江中一检测有限公司编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000吨标煤,其节能审查由宁波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后批准。

2.3 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6]。 因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故实务中,安全评价工作一般与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估同时进行,并在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后提交安全评价报告至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亦采取分级核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核准、备案的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省级政府细化非前述安监总局审查的其他项目安全审查权限。

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意见书相关意见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的审查权限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要求在工程施工前完成。

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系委托宁波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编制,其安全条件及设施设计审查根据宁波市分级原则由宁波化工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后批准。

2.4 职业卫生预评价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7]。因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故实务中,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一般与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估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评审结果分为「一般」、「较重」及「严重」3类,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项目其评价报告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评价结果为「较重」及「严重」的项目其评价报告需报送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核。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尚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对预评价结论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尚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职业卫生预评价备案、审核及设施设计审核的分级管理细则由省级安监部门制定,如浙江省规定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市级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结论为「较重」且项目未跨行政区域,其预评价结果由宁波化工区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3 化工类投资项目施工前政府许可与告知

3.1 用地规划许可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划拨的土地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一般均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防雷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3.2 施工图审查

根据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9]。化工类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对总图、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及电信专业图纸进行审查。取得审图合格证后方可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施工图审查前需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

3.3 防雷设计审核

根据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10]。防雷设计审核通过后方可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3.4 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

实务工作中,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分二阶段,第一阶段办理方案规划,对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外观方案进行审核。规划方案审核通过后进行第二阶段工程规划方案审核,对所申请项目每一建(构)筑物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验线确认。审核通过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项目所在地块必须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必须完成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须通过。

3.5 工程施工许可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2]。

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为必须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项目质监安监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一般情况施工许可证针对的对象为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机电仪安装工程非质监督监管范围。但全国亦有部分地区成立化工质监站,对建筑物及机电仪工程统一监管。

3.6 消防设计审核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核[13]。具体审核消防机关各地方政府另有细节规定,如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公消办2014(135)号文发出关于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的具体执行部门。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取得审核意见书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3.7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化工类投资项目因其工艺特点,存在相当数量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电梯及锅炉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4]。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不属于政府许可,告知后即可施工。

3.8 白蚁防治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规定》,白蚁危害地区的房屋开工前需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15],该项工作不属于政府许可或告知范畴,但如工程完工后未能取得白蚁竣工验收证明将影响房产证的取得,故实务工作中建议于开工前完成相关工作。

4 化工类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政府监督

4.1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

根据《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完成质监登记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16],具体执行中各地会有所差异,建筑材料方面由质监机构制定需取样送检材料清单,清单内材料需至第三方机构检验,除混凝土外其他材料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于工程,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需提出处理意见经质监机构认可。施工部分,日常监督由监理单位执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至现场检查,具体检查节点由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交底文件中明确,施工至该节点时由监理单位通知质监单位现场检查。

4.2 特种设备安装监检

完成安装告知程序的特种设备,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具备资格的监督检验人员按照特种设备类别依据《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安装过程的现场监检,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监检机构将按照特种设备类别颁发相应监督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为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的前提条件。

4.3 防雷设施质量监督

通过防雷设计审核的项目按照气象部门发出的施工监督须知注明的现场监督节点在施工过程中通知其进行施工中监督,该监督结果为防雷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4.4 防白蚁施工通知

按照开工前所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确定的节点,建设单位需于施工中联系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现场防白蚁药物喷洒施工,该项工作非政府监督但如未及时通知白蚁单位进行防治将影响白蚁竣工验收。

5 化工类投资项目完工后政府验收

5.1 工程规划核实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17]。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办法。实务工作中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进行现场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建设部门依据测绘报告及整理其他相关资料送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确认,确认无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该确认书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5.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8]。该证明亦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5.3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防雷装置[19]。

通知防雷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先联系具备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由气象主管部门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5.4 防白蚁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照白蚁防治合同在施工中联系防治单位完成各节点防治施工后,由其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通知单》,该通知单为后续办理建筑物房屋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

5.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的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并通知其参加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将相关资料送城建档案馆归档,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档案归档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即可整理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5.6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但对于化工项目时有试生产3个月但环保设施尚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另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验收条件,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工业项目试生产过程中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是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前置条件。

另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但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取消试生产阶段的环保部门的试生产审批。

5.7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前建设单位尚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该评价不得委托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2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上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经修订后,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人员进行,不需再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8 节能验收

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23]。具体做法各地方政府均制定配套细则,如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所在的宁波市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的6个月内(试生产起始日期原则上从正式供电起计算),按照第四条内容组织自查、填写《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并向属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申请[24]。

5.9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主要目的为核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及投资强度等指标是否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其主要法规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用地控制指标。

实务中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位于宁波地区,其采用建设用地权证分阶段管理措施,取得土地后颁发注明建设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建设完成经国土部门复核验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控制指标后换发正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中均涉及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指标,其区别及相互关系如下:

⑴用地复核容积率及建筑系数控制下限,避免土地浪费,而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控制上限;

⑵用地复核指标容积率及建筑系数计算规则由国土部门制定,工程规划核实的容积率及建筑系数指标计算规则由规划部门制定;

⑶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所含地块实际投资中存在分若干个建设项目分阶段建设的情况,工程规划核实对象为单个建设项目而土地复核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证所含整块土地。

5.10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进行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为「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为「较重」及「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25]。申请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1 综合验收

本文所述综合验收为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所在宁波化工区规定,其主要管理目的为核查前述各分项验收是否完成,建设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房产登记。其他地区是否亦需类似综合验收要求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6 化工类投资项目验收后使用证办理

6.1 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项目完工后,完成规划核实确认手续及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即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年产3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所处的宁波地区另要求建设项目完成用地复核及化工区综合验收方可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6.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设项目特种设备施工完成,取得监检机构出具的施工过程监检报告后,即可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 结语

政府许可、监督及验收工作是化工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完整的完成该部分工作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希望本文能给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第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六条、第七条.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第五条、第七条.

[5]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 第三条、第四条.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八条.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 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 第三条.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 第二条.

[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第十四条.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十七条.

[1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规定.建设部72号令 第二条.

[16]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 第三条、第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第十四条、二十二条.

[1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十五条.

[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13号令 第十条.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5号令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第二条.

[24]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 第六条.

[2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作者简介:周俊(1980-),男,安徽人,工程师,项目经理,研究方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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