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出院后按医嘱休息期间单位应发工资

2016-04-11 00:54
当代工人 2016年2期
关键词:申诉人伤情工伤

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系某单位职工,2013年发生工伤,住院后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医生在其出院时出具了诊断意见:出院后再休息3个月。于是,张某按医生要求在家休息,但单位则以张某已经出院,但没到单位上班为由,不给其发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发这3个月的工资。

申诉人

我为什么不能上班?是我不想上班,在家赖着?医生有诊断意见,明确说明我不能上班。不上班我也得生活,单位必须给我发工资。

被诉人

哪有不上班还要拿工资的道理。都已经出院了,还弄得伤情严重,不能工作的样子。我们白白拿工资给他,合理吗?

仲裁庭

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的张某虽然已经出院在家休息,但是按照医生的诊断意见在家休息的,是有根据的,医生有权对受伤职工的情况做出判断。因此,单位不支付张某在家休息3个月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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