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政建设研究

2016-04-11 04:44邹阳阳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吉国宪政宪法

□邹阳阳,张 峥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中亚法学研究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法学研究】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政建设研究

□邹阳阳,张 峥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中亚法学研究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以来的宪政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形成了议会制民主政治,加强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并在市和村两级建立起了地方自治制度。但是,目前吉尔吉斯斯坦的宪政建设仍然面临很多阻力,其中历史遗留的部族主义意识形态和充斥政府乃至社会各个领域的腐败现象,是不可忽视的两个问题。这些问题使该国的宪政进程遭受了挫折,也带给我们宝贵的启示。

吉尔吉斯斯坦;宪政;部族主义;腐败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国)地处中亚腹地,领土总面积19.99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71万。作为民族国家的吉国,其前身可溯端至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民族国家划界工作,历史上它曾先后作为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共和国和苏联加盟共和国而存在。1991年吉国随苏联解体而宣告成立,从此开始探索社会治理模式转型道路,并于1993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以下称其为1993宪法,相应地称2010年通过的第二部宪法为2010宪法),希冀“在世界各族人民中将自己建成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1993宪法开篇之言。如今看来,吉国的宪政改革已经在若干方面改变了苏联时代甚至更久远的前代遗留下来的制度传统和社会面貌,但也因为一些现实阻力的影响而难言成功。本文欲考察这场改革的成绩与阻力,并得出某些启示。

一、独立以来吉国宪政建设取得的成果

(一)议会制政体得以确认

1929年,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第二届全国苏维埃大会通过了吉尔吉斯民族历史上首部宪法。该宪法指出:“一切权力属于工人、农民、红军代表苏维埃。”同时规定苏维埃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不仅有权任命最高行政机构人民委员会及其各部的组成人员,而且有权指导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否决。显然,这部宪法确立的是一种高度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1991年之后,取得独立地位的新政府表现出对原有制度的厌弃,吉国先后通过的两部宪法都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对待。伴随着宪法的几次废改立,吉国各支权力部门的力量也几经此消彼长,目前来看,吉国采用的是一种以议会为核心的议会制政体,议会在国家机构中发挥着突出作用。根据2010宪法,议会(由在比例代表制基础上选出的120名代表组成)除享有立法权外,还有权任命政府官员(除了国防和公共安全部门的首长),批准政府制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听取政府总理的年度报告,表达对政府的不信任。议会一旦对政府表达了不信任,总统就得在解散政府与反对议会的不信任决定之间做一个选择。假使总统选择了后者,而议会在三个月内再次表达对政府的不信任,总统就必须解散政府。这些规定赋予议会相对于政府更为强势的地位。在法官任命的问题上,议会也享有极大的权力。总统应根据法官选举委员会的建议任免地方法院的法官,并且应根据法官选举委员会的建议提请议会任免最高法院的法官,而法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法官委员会、议会多数派和议会反对派各选任三分之一。这意味着议会不仅对任免最高法院法官具有终极决定权,而且能通过选任法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来影响地方法院的人员构成。

当然,吉国的议会制并不期望造就完全俯首于议会的行政和司法部门。这首先表现为两部宪法就法官和法院独立性所做的规定。以2010宪法为例,该法第94条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官享有免受拘留、逮捕和调查的权利;任何人无权要求法官就特定案件给出报告;法官应得到保障其独立性的社会、物质及其他保障。第97条赋予宪法委员会的司法审查权是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最突出的体现。根据该条,宪法委员会有权对法律、吉国作为一方的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修宪草案的合宪性做出判断。此外,行政部门在宪政框架下也有反制议会的可能性,2010宪法第86条规定政府总理有权每年要求议会就是否信任政府进行一次投票,如果投票结果为不信任,总统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或者解散政府,或者宣布议会提前选举。这意味着政府有机会迫使议会要么与政府保持协调一致,要么开启一场双方都有风险的对决。

一般认为,对于吉国这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而言,确认议会制并不利于平稳过渡。很多前苏联国家,如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选择的都是可防止议会多数专政的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威权政体形式。但一方面,强化总统的职权不仅可能会伤害议会多数的意志和利益[1],而且会导致吉国社会内部的部族间斗争围绕着手握重权的总统而变得异常激烈;另一方面,吉国一直缺乏像普京和纳扎尔巴耶夫那样具有巨大魅力的政治强人,总统制的优点未必能在吉国得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政治民主促进经济自由。根据Fraser Institute的2012年《世界经济自由年度报告》,经济自由度靠前的40个国家或地区中,除了四个石油国家(阿联酋、约旦、卡塔尔、巴林)外,只有两个(香港、新加坡)不属于西方民主体系。相比之下,在经济最不自由的20个国家或地区里,有11个属于威权国家或地区,剩下的那些民主国家也大多是刚刚步入民主化并且民主程度很低的国家或地区[2]。着眼以上,目前可以说议会制道路并不是吉国不可尝试的选择。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得以伸张

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吉国2010宪法在序言中宣告吉国人民“以建立基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自由民主的国家为目标”,并在后文的第二部分中详尽罗列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并不以有法条明文规定者为限,因为宪法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从事任何不被现行宪法和法律禁止的活动和行为。”

此外,吉国明确表示尊重人之价值是其优先考虑,希望在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领域加强与联合国的合作。它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入了20多个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的国际协定,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根据2010宪法第6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这些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权利保护标准可直接适用于吉国。

毫无疑问,吉国公民法定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较之于包括苏联时期在内的前代有了显著的扩大,现下的吉国人普遍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但受目前本国特殊环境的影响,有些宪法确立的权利和自由还很难真正从纸面上走入现实世界,不过仍有一些得到了切实有效的落实或正在获得政府的热切关注。比如宗教信仰自由,整个中亚地区有着漫长的伊斯兰教历史和浓厚的伊斯兰教传统,因受到苏联时代反宗教运动的影响,独立前广大信众不敢公开地从事宗教活动,1991年吉国在其全国范围内只有39座清真寺,然而独立八年之后,清真寺数量就大幅增至1200座[3],2012年登记在册的清真寺有1793座[4]。再比如妇女权利,历史上的吉国长期处于性别压迫非常严重的国家之列,即使在今天,家庭暴力、性骚扰、作为一种传统习俗的抢婚以及就业歧视等现实问题仍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据吉国非政府组织“妇女支援中心”的统计,吉国平均每年发生11800多起抢婚案件,2000多名女子在抢婚过程中遭受到强奸[5]。为保护妇女的宪法权利和履行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确定的义务,2008年吉国颁布了《男女权利与机会平等国家保障法》。该法提出要建立保障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制,指明两性间的平等应当存在于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同时该法还将非法性别岐视的范围由直接性别歧视——基于婚姻状况、孕育子女、家庭责任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公平对待、性骚扰、男女同工不同酬——拓展至间接性别歧视,即通过传媒或教育渲染性别成见,设立对特定性别成员产生或可能产生损害结果的条件和要求。在刑事立法方面,近年来吉国加大了打击抢婚犯罪的力度,议会于2012年12月20日修改了《刑法典》第155条,将抢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3年提升至10年。

虽然在今天一些相关领域的进步还不足以说明公民权利与自由在吉国已获得了全面有效的保障,但吉国有学者对本国未来的人权事业抱持乐观态度,认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间的相互作用大大加强,随着吉国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形成,吉国人权领域的立法将越来越成为公民生活据以型塑的尺规[6]。同时,公民权利和自由水平的提高也正在为吉国赢得越来越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2016年1月欧盟正式授予吉国超普惠制待遇(GSP+),从而使其拥有了向欧盟国家出口约7000种商品和免关税通道。目前全世界已享受此项待遇的国家仅有15个。

(三)地方自治得以实现

“地方自治,最通俗、简练的表述是:本地方的人,用本地方的钱,办本地方的事。其实质就是一定区域内的住民对该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拥有自主权,其精髓就是民主的精神。”[7]虽然苏联名为“联盟”,却是实实在在的单一制国家,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上聚在苏共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和书记处,由少数几个领袖来行使,因而地方自治在当时的吉国根本无法进入实践领域。苏联解体后,吉国优先发展地方自治,在1993宪法中就确立了国家治理权力与地方自治权力的二元权力结构,被国际非政府组织训练和研究中心(INTRAC)的报告称为最早进行反集权改革的前苏联国家之一。目前吉国有关地方自治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2010宪法与《地方自治法》。

地方自治在2010宪法中有专章规定,这部宪法的第八章明确规定地方自治权受到保护,中央政府无权干涉法定的地方自治权。为保障此原则得以实施,2010宪法第八章和《地方自治法》设置了三重保障:其一,地方自治享有组织机构保障。地方社会可以直接或通过地方自治机构间接行使地方自治权。地方自治机构由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所有的地方议会的议员和自治机构的行政首脑应该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构向当地社会负责;其二,地方自治政府享有法律地位保障。在自身权力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地方自治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地方自治制度有明确的自治范围保障。地方社会有权依据自己的利益和责任独立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在《地方自治法》中,确保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市有财产管理、提供各种市政服务、保护公共秩序等事务都属于地方性事务,都在地方自治的范围之中。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地方”在吉国包括四个层次:州(область,共7个)、区(район,共40个)、市(город,共25个)、村(айылный аймак,共472个)。但根据《地方自治法》,四级“地方”性质不一:前两者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州长、区长皆出自总统的任命,所以它们算不得《地方自治法》第2条所提及的“地方社会”*吉国有在法律文本中集中阐释重要概念的立法习惯,《地方自治法》第2条就是一个集中阐释概念的法条。根据该条,所谓地方社会是指居住于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吉国公民的总和,他们有共同的利益,通过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和行政机构独立地解决地方性问题。;后两者则因设有地方自治政府(包括地方代表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而获得了与国家分割权力与职能的自治地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社会”。

二、吉国宪政发展的两大障碍

今年距1993宪法通过已过去了22个年头,二十余年来政治家们与民众联合在吉国的社会舞台中演出了宪政史上堪称“奇观”的一场混乱。细数往事:绕过宪法,以革命倾覆政权的变乱两度发生;宪法文本八度变样*吉尔吉斯斯坦在1993年5月5日通过第一部宪法之后,分别于1994年、1996年、1998年、2003年、2006年、2007年1月和10月七次对该宪法进行了修改,最后又在2010年推出了一部新宪法。;宪法法院曝出过枉法袒护权贵的丑闻;2010宪法刚刚通过几日便遭遇当局发布的违宪临时政府政令。职是之故,在很多人眼中吉国的宪政建设是一场无休止的混乱闹剧,折射出人类社会发展之路难行、宪政之梦易碎。然而,局面何以至此呢?笔者认为在诸如民众民主心理不成熟、反对派过于活跃、西方势力介入、法律权威尚未树立等原因之外,还有不得不提的两大障碍:

(一)经久不息的部落主义顽症

前苏联学者威廉﹒巴尔托德在《中亚突厥史十二讲》中谈到:“游牧民族在其正常生活条件下是不追求政治上的统一的。每一个人在氏族生活的条件下,通过各氏族的生活和习俗而形成的联系中为自己找到充分的满足,不需要任何正式的契约和建立一定的政治机构。”正如其言,吉尔吉斯民族作为中亚最古老的游牧民族之一,自古以来就有着坚固的以血缘(或者拟制血缘)为纽带组成群体的传统,吉尔吉斯人通常把自己所归属的这一类群体的利益置于其他任何利益之上,表现出鲜明的“部族主义”的政治心理。这导致了吉尔吉斯在过去数百年里始终处于缓慢的民族发育过程中,直至19世纪俄国势力进入中亚时都没有自己的汗。十月革命之后,苏联在中亚开展的民族划分工作大大推动了中亚民族国家形成的进程,但当时吉尔吉斯层层叠叠的部落和部落联盟确实给这项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如何区分民族和部族?答案是不清晰的,最后只是以人口规模为标准加以区分[8]。近百年之后的今天,在吉尔吉斯人的观念中,部族主义仍然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存在。据笔者在吉国首都比什凯克和伊塞克湖州的调查,89.3%的受访者能清楚而不迟疑地说出自己所属的部族。对部族是否重要的调查结果是:39.3%表示“重要”,此外还有相同人数的受访者表示“非常重要”,认为“不重要”的仅占略多于20%的比例。需注意的是,以上调查的对象均为在校大学生,可以想见吉国公民整体的部族主义意识较之上述数据的反映势必会更强烈。虽然吉国新一代的青少年对部族的认同度不如他们的父辈那样高,但“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9],吉尔吉斯人真正能完全从部族主义的思维中走出来,恐怕还不是一件可以预期的事情。

部族主义的存在提高了吉国发生革命的风险。革命从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秩序之外的力量,通常会受到特定群体对己身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感受的正向鼓励,同时会受到社会整体政治规则意识的反向抑制。在强势的部族主义的影响下,社会成员的民族国家意识会相对弱化。一方面,人们惯于把国家的执政当局视为某个部落的利益代言人,否认其具有的“全民服务者”的属性——不同部落成员之间所谓“你们的总统”、“我们的总统”一类的话语模式表达出这一特殊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导致现实政治生活中无论谁当选执政者,都会引起与其不属于同一部族或部族联盟的社会成员内心中强烈的“利益倾斜”感;另一方面,民众对国家法律和秩序的认同度也难以提高。法律只能以国家为栖身之所,并注重在国家核心价值观层面上挖掘自身的功能。但吉国的部族主义冲淡了民族国家的观念,从而使国家层面的立法无法牢固地嵌入社会有效规则系统之中。

这种现状因提高了社会行为突破政治秩序的可能性,而给目前吉国正在尝试的社会转型带来巨大的障碍。无论在2005年推翻阿卡耶夫政权的“郁金香革命”中,还是在2010年推翻巴基耶夫政权的革命中,绝大多数“革命者”都来自于与总统所属部族相对峙的部族。怎样逐渐消弭部族主义对宪政建设的消极影响,是吉国今后应着力思考的问题。

(二)无处不在的腐败现象

独立前中亚各国在苏联计划经济总体布局的框架下只是苏联的原料产地,生产力水平较落后,产业结构也不平衡,在经济上对苏联的依赖程度很高。这极大地阻碍了独立后中亚各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进程,毕竟一国的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该国的经济水平。因此,努力发展经济是包括吉国在内的中亚各国实现建立宪政国家理想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吉国而言,除了历史遗留的问题,现存的腐败问题也是束缚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枷锁。早在独立之初,吉国的腐败问题就暴露出来。1993年,首任总统阿卡耶夫的数名政治伙伴被指控犯有腐败罪行,其中包括最终因此在当年12月被迫辞职的副总统。据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的调查,2014年吉国的廉政感知指数为27,在全球174个受调查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136位,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据笔者的观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日渐深入到吉国的各个层面,无论在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领域,还是在教育、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腐败的阴影随处可见。

1.吉国的腐败现象在政府行政部门中大量存在。首先,高层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吉国已离任的两位总统及其家人均牵涉腐败案件;2005年前总理尼古拉·塔纳耶夫因涉嫌非法转移国库资金而遭到吉国发出的国际通缉;2010年曝出临时政府副总理阿齐姆别克·别克纳扎罗夫和财政部长捷米尔·萨里耶夫密谋转移中央银行资金的丑闻。其次,基层腐败也呈糜烂之态,人们对政府从事窗口服务的公务员和警务工作者利用职权索要钱财的行为习以为常。在吉国内务部高等警官学校里,一些刚刚成年,尚未走出校门的年轻警察们都已“掌握”了借查验护照之机向外国人索要钱财的一套做法。

2.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同样严重。吉国的司法腐败首先表现为各级司法机关在普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贿枉法,判决经常是法官在对比双方当事人所奉贿赂的基础上做出的利益安排。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贿赂行为时,法律才会成为断案的依据,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因为几乎无人敢冒此风险。奥什的一位律师称:“没有一桩法庭案件是在没有金钱介入的情况下得以判决的,我们律师已变成了中间人,所做之事不过是帮助当事人把贿款送到法官的手中。”2007年9月,当时的议会副议长阿鲁木别克夫在议会上和一次采访中披露:“在一件最高法院的诉讼中,三名法官各向被告索要10000美元。”同时,法官在国家不同的政治力量的角力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政治“资源”。虽然吉国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建国理念来书写宪法的,但是在现实中司法机构往往是行政机构的附庸,法官会与其在政治上亲厚的政府官员相勾连,设法通过判决为官员的种种举措,如排除反对者,提供法律上的合理性。

3.吉国教育系统的腐败也达到了异乎寻常的程度。在首都比什凯克的众多大学,包括像巴拉萨根民族大学这样拥有优质生源的国内顶尖学府,学生以向教师行贿的方式通过考试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修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来说,可以用钱买学术论文,且这种交易的对象可以是自己的导师。这些现象败坏了大学的学风。

腐败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已在很多领域有了明显的展现。比如在能源领域,吉国国会议员欧姆别科称,腐败问题已渗透到该国能源系统的各个层面。面对吉国在2012年底遭受的能源危机,有批评人士认为,如果不能解决腐败问题,那么任何应对危机的措施都显得没有意义。目前,腐败问题使吉国的投资环境严重恶化,外国投资者因对该国无所不在的腐败心怀担忧,对把外部优势嫁接到该国国内持较为谨慎犹豫的态度。吉国目前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腐败加重了该国发展经济的负荷,也进而在物质基础的层面上拖住了法治建设的脚步。

此外,腐败也降低了民众对现有宪政秩序的信心,宪政的本旨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如果一国腐败横行,那么民众就会对宪政的有效性充满怀疑。吉国在建国之后举行的每一次全民公决最终都会导致宪法的变动,正是这种怀疑的表现。腐败也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不断推高着社会的不满情绪,而且也成为图谋中亚地缘优势的西方国家随时可以加以利用、策动街头政治的口实。2005年和2010年的两次革命的参与者都给在位政府贴上了“腐败”的标签。经过两次革命之后,如今“反腐败”的口号已潜移默化地在人们心目中成为自下而上运动的正当理由,可以预见,今后腐败对宪政秩序的危害会更加难以控制。

三、吉国宪政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吉国同属于转型期国家,以吉国为镜鉴,以下几点应值得我国在发展宪政的过程中予以重视:

第一,发展宪政要着眼于本国的现实国情,用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努力在关键领域排除不利于宪政制度存续和发挥积极作用的现实矛盾,避免盲目推进改革、架空搭建制度。遥想吉国在建国之初建立中亚民主岛的雄心壮志,再比对于今日之现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一个后起的国家成功地发展起自己的宪政事业并非轻易可为。宪政作为一种近代才出现的社会治理模式,必然有自身存在的依据和条件,在一个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尚未发育完全的国家中,不能只依靠对所谓普适性的宪政精神的迷信来建立宪政秩序,否则宪政建设将会在年复一年的“法律空转”和“推倒重来”中消磨掉国家发展的宝贵时间。今日的中国正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依宪治国的历史道路上,此时此刻,我们既要树立改革理想,又要戒急戒躁,立足国情脚踏实地依据改革需要在经济形态、政治环境、思想风貌等多个领域深耕细作,积极主动地为宪政发展创造各项条件。

第二,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公民身份教育。公民对于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其实就是对国家的认同,只有把自己的公民身份放在认同体系的首位,人们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自觉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必须遵守的准则。但随着近些年来民族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受境内外政治图谋者的精心培育和强势宣传,而在吉国不断取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民族或宗教身份认同压倒公民身份认同的问题已在某些族群成员的身上显露,其直接恶果就是打着民族或宗教的旗号企图以暴恐为手段推翻现行宪法制度,破坏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多地出现。这些案件背后的思想动因发挥作用的机制与部族主义观念推动吉国民众屡屡发起非法反政府暴动的机制如出一辙,即促使民众摆脱、抵制公民身份,进而使其国家观念、法律信仰趋于弱化以致完全消弭。所以,我们必须把提高全体公民的公民身份认同作为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坚持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立,让公民意识深植于民众的内心之中。

第三,要想方设法根治腐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宪政制度的建立对腐败问题具有药到病除的良效,现实可能恰恰相反,只有根治了腐败问题,宪政才能稳固并发挥积极的作用。首先,只有消灭腐败,宪政价值的实现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支持。在一个比较贫穷的社会环境中搞经济建设,不仅无法落实宪政保护人权的要求,而且会使宪政呼吁的民主政治沦为官员争夺社会利益的纷争,而贫穷往往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腐败破坏市场秩序,加重经济领域的发展负担;其次,只有消灭腐败,宪法与法律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宪政的本质特征是宪法与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普遍的遵守,它的存续依赖于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真诚信仰。腐败,尤其司法领域的腐败,会从源头上污染一国的法治精神,从根本上动摇民众的法律信仰,彻底瓦解宪法和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多年来吉国民众普遍认为本国法院受腐败影响根本不可能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救济,因而宪法与法律在社会规则体系中处于一种不受重视的尴尬状态。腐败为该国政治革命提供的不仅是“社会不公平”的愤怒心理,更是“违法无所谓”的从容心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上,坚持不懈反腐,不断探寻更为有效的防腐机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培育起全民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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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 巍)

A Study o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Kyrghyzstan

ZOU Yang-yang, ZHANG Zheng

(SchoolofLaw&CentralAsiaLawInstituteofXinjiangNormalUniversity,Urumqi830017,China)

Kyrghyzstan has gained a series of achievements since its independence, formed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strengthened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freedom and established local autonomy system on the level of city and village. But Kyrghyzstan is still confronted with a lot of resistance i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which the tribalism left from history and the corruption flooded in the government in various social fields can not be ignored. These two problems frustrated 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Kyrghyzstan and gave us precious enlightenment.

Kyrghyzstan; constitutionalism; tribalism; corruption

2016-06-30

新疆社科青年项目《中亚国家宪政制度嬗变与发展趋势研究》(11CFX054)阶段性成果。

邹阳阳(1981-),男,新疆塔城人,法学硕士,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亚法律;张 峥(1982-),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法学博士,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亚法律、政治符号学。

DF211,D911

A

1671-685X(2016)04-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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