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共保模式的优劣势及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基于四川省地震保险试点方案的分析

2016-04-11 05:45丁少群王一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上海保险 2016年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政府

丁少群 王一婕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地震保险共保模式的优劣势及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基于四川省地震保险试点方案的分析

丁少群王一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其灾害损失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2014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24353.7万人次受灾,从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来看,地震分布范围广泛、破坏力强的特点成为人类的第一大威胁。我国地震风险应对体系仍以政府救灾为主,而保险在地震风险管理中的职能缺位已经制约了地震受灾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共支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大部分损失补偿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完成。相比之下,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特别是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经过数年的完善,其地震保险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为遭受地震灾害的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损失补偿。

目前,“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被列入“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第一个省级试点在四川省乐山市已经启动。由多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共同体”成立,这意味着保险业界酝酿许久的巨灾保险制度以地震保险共保机制为切入口,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二、开展地震保险的难点及四川省地震保险的试点方案

(一)地震风险的特殊性

首先是可保性,尽管一次地震保险事故中风险个体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但是在更为广泛的维度之下,地震事故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其次是可负担性,现实生活中,由于地震保险的特殊性,通常由政府进行保费补贴,因此投保人实际只需缴纳部分保费即可获得保障;最后是公共性,由于波及的范围广、灾害严重等特点使得地震具有非常强的负外部性和非排他性,从而使其具有公共灾害物品的属性。

(二)开展地震保险的难点

1.地震保险的开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仍未建立起十分完备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各个法律文件的规定较为概括,官话套话较多,大多仅限于如何防范地震等灾害,并且内容十分笼统,例如基本法对于地震风险管理条例十分粗略,而条例法规的内容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保险公司尝试开展地震保险的险种设计和具体运营工作时均受到阻碍。

2.地震风险的可保性弱造成保险产品的供给量不足

由于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而且频率低、分布广、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可保性较弱;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以及费率制定能力均非常有限,以上种种原因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产品的积极性。虽然目前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相对较少。

3.非强制性地震保险造成保险产品的需求量不足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绝大部分居民对保险行业的评价较低,使人们对于地震风险管理的认识非常有限,缺乏足够的培训和引导,人们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逐渐弱化,特别是非地震高发区的居民认为没有必要购买地震保险。

(三)四川省地震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

四川省试点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采用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共保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由中国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和中航安盟保险共同承办地震保险,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是首席承保人,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为再保险人。地震保险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内容包括:

1.在四川省财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险基金

四川省地震保险试点地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保险费计提和社会捐助等。首期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付2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每年财政部门可视情况转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在符合相关财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承办公司按照地震保险年实收保费的20%计提资金转入地震保险基金。当年度赔款超过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的损失赔偿限额时,由地震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此外,保险公司在扣除赔款、经营费用等成本以及预订利润后,如果仍有结余,需要将盈余部分全额计提地震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蓄,并进行转账管理,长期滚存。

2.地震保险的方案设计

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试点地区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永久性房屋(室内外附属设施和室内财产除外)。保险期限为一年,居民可自愿投保,到期自愿续保。因地震及72小时内发成的次生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部分可由地震保险进行补偿。根据住房结构、建造成本等情况,地震保险制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标准,即农村住房保险金额为20000元/户、40000元/户和60000元/户,城市住房保险金额为50000元/户、100000元/户和150000元/户。根据试点地区地震风险和住房结构等因素,保险费率同样分四种不同水平。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程度,分全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各级政府会对试点地区地震保险的保费进行60%的补贴,对于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3.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试点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建立“直接保险—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各方的责任分担具体如下:

(1)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5倍(二者以高者为准),由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担。当限额封顶时,全省年度赔款≤1.8亿元的部分由直保公司承担,1.8亿元<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的部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当保费倍数封顶时,年度赔付率≤300%以下由直保公司承担,300%<年度赔付率≤500%由再保险公司承担。

(2)全省年度赔款>3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5倍(二者以高者为准),由保险公司按分担机制履行赔付责任后,启动地震保险基金赔偿。

(3)当年度总保险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与地震保险基金总和时,经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保额回调,按照地震巨灾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总偿付能力与总保险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图1 新西兰地震保险的运营模式

图2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运营模式

图3 中国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运营模式

三、地震保险共保模式与其他运营模式的比较

(一)常见的地震保险经营模式比较

目前,国内外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地震保险制度,从地震风险最终承担者的角度划分,地震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如新西兰住宅地震保险计划;市场主导模式,如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如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

1.政府主导模式——新西兰住宅地震保险

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将多种主要巨灾风险捆绑在一起的综合性自然灾害保险,主要依靠政府进行运作,所有居民家庭必须参加且强制缴纳保费。具体运营方式如图1所示。

2.市场主导模式——美国加州地震保险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模式主要依靠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若干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体(加州地震保险局)向居民提供地震保险,政府会对该组织进行税收减免、精算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居民可自愿选择购买。具体的运营模式如图2所示。

3.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住宅地震保险

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模式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联合管理运作,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投保,具体的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我国四川省试点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与台湾省的地震保险制度类似,均在地方财政支持下建立“共保体”,联合地震保险基金组成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从而实现地震风险的分散。

4.不同地震保险运营模式的比较

综合上述三种不同的地震保险运营模式,笔者从法律基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方面对三种模式进行梳理,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表 地震保险运营模式比较

(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用共保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1.四川省试点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1)地方政府在制度运行前期的财政压力较大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地震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拨款、保费计提以及社会捐助构成。由于地震保险制度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共保体”中的各家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以及承保技术方面有待提高,地震保险产品的整体需求量还比较低,因此充实地震保险基金的责任主要落在政府身上,一旦在此期间发生地震灾害,还是由政府承担主要的救助工作。

(2)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经营能力有待提高

一方面在试点地区地震保险出台之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本无法长期经营地震保险,这与我国保险业的实力有关,同时也与长期不重视地震风险管理有关。另一方面从保险定价和损失赔偿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地震保险精算模型,通常是借鉴国外的模型,由于地震数据不够充分,地震损失的精算模型尚未得到充分的论证。

(3)居民投保地震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绝大多数居民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以及对保险营销员印象较差,进而对地震保险产生排斥心理;防灾减灾知识和保险教育的缺乏,也使居民对保险的保障功能缺乏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其次,由于地区之间的地震保险发生概率不一致,并且总体发生概率较低,人们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没必要买地震保险。这种侥幸心理还体现在地震发生之后居民的投保积极性会上升,一段时间之后会逐渐下降。这些均是缺乏正确的保险意识、被动接受地震风险和损失的表现。最后,部分居民认为地震保险的保费偏高、保额偏低,这与我国地震保险“保基本、广覆盖”的定位有一定关系。由于以往的地震灾后救助通常由政府负责,在公众心中,政府实际上已经为每一位居民提供一份“免费”的地震保险,因此部分居民对于新推出的地震保险会产生抵触心理。

2.我国地震保险应用共保模式的优势分析

(1)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清晰

完全由政府主导或是完全由市场主导经营地震保险均有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政府职责划分不清、官员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等因素将导致地震保险的运营出现混乱局面;完全由保险公司主导地震保险的经营容易出现较高的地震保险费率,造成地震保险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容易发生保险公司因“收不抵支”而最终退出市场,导致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共保模式能够将众多保险公司汇集在一起,按照市场份额划分风险承担比例,既提高地震风险的可保性,同时可以保证地震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2)依托现有保险资源有利于业务的迅速开展

在政策性地震保险方案出台之前,“共保体”成员已经推出过地震保险产品,积累了经营和管理地震保险业务的实践经验,有效地节约了前期的建设成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布广泛,有助于政策性地震保险的迅速开展。由于地震保险由政府主导并给予财政支持,“共保体”成员在业务经营方面的积极性高,有助于地震保险业务的迅速开展。

(3)地震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且稳定

2001年之后,虽然地震不再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非常少,保险的作用难以发挥。相比之下,“共保体”成员均按照同一套保险设计方案运营,保费标准统一,并且政府会对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因此保费相对较低并且不会因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动或是地震风险发生概率的变动出现频繁或者大幅度的波动。

3.我国地震保险应用共保模式的劣势分析

(1)“共保体”成员所占份额悬殊

四川省试点地区的地震保险“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所占份额相对于其他承保人而言过大,并且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风险和收益,在长期运营的过程中容易降低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热情,容易使后者产生消极情绪。共保模式对内部监管的要求更高并且监管难度加大。在损失赔偿、特殊情况的处理等方面容易出现分歧。份额占比小的公司容易出现“搭便车”的行为。

(2)“共保体”难以获得盈利

政策性地震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属性与保险公司的营利目的存在冲突。一方面地震保险是在政府的主导和财政支持下形成的,需要发挥其普遍保障和基本保障的功能;另一方面地震带来的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保险公司需要拥有足够的资产才能应对,这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两者的冲突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并通过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逐渐进行融合。

(3)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创新

政策性地震保险的保费和保额是综合考虑我国具体国情而制定的,其目的就是保障居民因地震发生的基本住房损失。由于是政府主导进行,保险的覆盖范围也要求比较广,尽管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已经建立,但是仍难以满足居民更高的保障需求,极易受到竞争市场的冲击。由于地震保险由政府作资金扶持,即使投保率再低,保险公司也不用担心亏损的问题,“共保体”的成员通常没有较大的激励性创新地震保险产品,长此以往,政策性地震保险难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并长久经营下去。

四、健全地震保险共保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

首先,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法。对地震保险制度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做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地震风险损失评估机制,方便费率厘定以及损失赔偿。其次,完善“共保体”的地震风险监管制度。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因收不抵支而退出“共保体”,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对地震风险经济资本的确定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规定。再次,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原则。由于地震保险基金本身和运行过程中的特殊性,应该为“共保体”和政府以及其他风险分摊环节制定一套特殊的会计原则,坚持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最后,强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以及投资收益等环节强化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保。

(二)加强地震保险基金的有效运作

一般来看,地震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市场融资以及政府财政的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地震保险分散风险、降低损失的作用,地震保险基金委员会应该努力拓宽地震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最大化发挥商业保险、资本市场以及政府财政的作用。在充分考虑地震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之上,可以尝试允许地震保险基金进行自主经营和投资,也可以委托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地震保险基金可以进行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或股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此外还要对地震保险基金的运行进行严格监管,在地震保险基金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成员之间彼此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建立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对基金运行、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三)进一步完善地震保险方案设计

目前,四川省试点地区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为城市住房15万元/户、农村住房为6万元/户,这个标准和国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相差非常大,这也是居民参保意愿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充分了解居民的需要,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金额进行适当调高。

从试点方案来看,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住房,对于房屋内的财产损失并没有列入保障范围,这与国外地震保险方案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考虑扩大保障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损失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性地震保险的保障作用,可以将自愿性投保改成半强制性投保,即对于地震高发地区的居民可以让其自愿投保,而对于非地震高发区的居民可以由当地基层政府以团体购买的方式强制投保,保费可适当调低。

(四)提高地震保险购买意愿

首先,要加强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应该从加强保险教育入手,改善公众对保险认知不充分的局面。保险公司还应该努力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优化理赔流程,为投保人提供切实的保障。其次,要转变政府的救助行为。由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保障方面起步较晚,损失补偿更多是依靠政府进行统一救助,这就让公众对政府产生较强的依赖心理,即使政府救助金额较低,但出于信任和依赖,公众通常还是会选择接受。因此,政府在地震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应该从直接财政补贴向最后兜底转变。再则,要提高保险公司的自身形象。公众对保险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保险代理人。畸形的激励机制以及一味追求保费规模,使得部分保险代理人存在欺骗、误导等有损保险行业形象的做法,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改良激励机制,对于保险公司提升自身形象、提高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S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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