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04-12 07:00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5期
关键词:旧伤马某工伤保险

案例

职工外出参加学术研讨会不慎摔伤,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

案情简介:某科研单位职工尤某受领导指派到某市参加行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2015年3月2日会议结束下楼时不慎摔伤造成右手骨折。同年6月,尤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职工因工外出参加会议期间受伤,其伤害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尤某虽然因工到外地参加学术研讨会,但其受伤发生在会议结束后,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职工尤某认为,自己是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参加学术研讨会,会议结束下楼时不慎摔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尤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尤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摔伤为由,认定尤某为工伤。某科研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工外出履行职务期间(含往返途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商场购物、娱乐休闲等),其受伤性质不能认定为工伤。

尤某参会结束下楼不慎摔伤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尤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尤某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参加行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会议结束下楼时摔伤造成右手骨折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尤某会议结束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参加学术研讨会有直接关系。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尤某为工伤是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其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某公司2011年8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6月,公司职工马某原旧伤(2006年5月受伤)复发,要求住院治疗。同年8月,马某因旧伤复发治疗费用报销问题,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社保局履行报销支付责任。

认定结论: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2011年8月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按省里规定一并纳入了统筹管理。裁决市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报销支付马某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该市社保局已按法院裁定进行了处置。

案例评析:关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其工伤保险问题处置较为复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作了相应规定,《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一)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也予以了明确。其主要精神:一是工伤职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三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由单位承担;四是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参保时按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其相关待遇问题。

从马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案可以看出,某公司2011年8月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也按照省里规定一并纳入了统筹管理。因此,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该市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报销支付马某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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