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税收政策研究

2016-04-15 18:13谢雨辛孟竖星赵洁
2016年9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征管优惠

谢雨辛 孟竖星 赵洁

“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亚欧大陆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其战略目标之一是推动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要想推动贸易合作升级,不仅需要我国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还需要处理好与沿线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工作,这样才能形成推动区域性贸易发展的合力,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繁荣。

一、国内税收优惠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发展

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与税收协调在“一带一路”中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推动作用。

我国相继实施的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战略都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进,其税收优惠的共同点:以税率减免或期限减免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直接优惠;不征2009年以前的增值税或进行增值税转型加大进项税额数量,间接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随后,西部、东北、中部地区的经济都有较快增长,在对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计算后得出,三大区域的经济增幅最低为9%。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税收优惠的税种结构不够合理、形式偏重直接优惠、本身缺乏针对性、管理缺乏系统性、制定缺乏规范性,需要我们在今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发展。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在税收协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其中,欧盟通过税收协调废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进行,协调各国增值税税制,通过缔结协定的方式进行所得税协调;北美自贸区内各成员国相互减免关税,严格实施原产地规则并建立起原产地证明系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结合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欧盟税收协调发展与北美关税协调模式,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协调应以税收管辖权为前提,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为主,按照关税一间接税一直接税的线路逐步进行税收协调。

二、“一带一路”中的税收优惠与税收协调及局限性

“一带一路”不仅需要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得到理论的支撑,更需要自己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扬长避短,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正确道路。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与我国“走出去”战略建立良好的对接,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将沿用“走出去”中: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差额征税、免税、零税率的方式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高薪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同时,北线、南线的发展需要我国加强与欧亚经济联盟、东盟的合作,其税收协调进程,对推动我国与沿线各国税收协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欧亚经济联盟与东盟都有以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税收协调,但是欧亚经济联盟主要进行了税收法律协调,促进了各国的税制、税收政策改革,而下一步将进行税制协调,彻底消除成员国之间的税收障碍;而东盟主要以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进行税收协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签订避免重复纳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关税方面,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实现零税率,取消非关税措施,接下来会在间接税、直接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协调。

从现行税收优惠与税收协调的分析中发现,“一带一路”的建设还存在着以下局限:税收优惠税种的结构不够合理,国内战略中税收优惠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主,虽然也有资源税、关税等方面的优惠,但是数量少优惠力度小,总体来看相关优惠税种结构不合理;优惠政策管理缺乏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未进行规范管理,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未有效落实情况,使国家战略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法存在问题,对境外所得计算限额法并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由于每个国家的税率不同,可能导致“走出去”企业的税负上升。在税收协调方面,我国税制改革在探索发展阶段,税种的设置不完善,税收法制缺失等问题会影响我国税收协调效率;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给税收协议的签订带来了困难;我国税收立法权与执法权没有分离,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国际税收征管水平也有待提高;诸如税收协定网络不稳定、税收信息交换不对称、税收管理程序复杂、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落后、税收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也急需得到解决。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税收对策

基于税收优惠与税收协调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国内外经验的分析借鉴,并结合当前我国在“走出去”战略中的税收优惠及沿线区域经济组织中的税收协调自身的发展情况及其局限,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内——推陈出新,税收引导企业“走出去”

1、规范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改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对同一行业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退税率和增值税率进行规范统一,构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不同行业“走出去”;企业所得税引入间接优惠的方式,使中小企业也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企业在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由直接抵免法转变为综合抵免法,分类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

2、协调税收优惠结构,发挥政策积极作用

对“走出去”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进行税率减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差额征收,但是协调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优惠比重,同时利用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使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在实际中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接沿线国家。

3、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针对性

清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因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制定和使用带来的恶性税收竞争;对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系统管理,及时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市场效率;制定符合沿线省市定位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最大效率,完成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

(二)国际——兼收并蓄,协调国际税收添动力

1、强化税制改革,适应国际税收协调

应加强税收基本法立法工作,以确保税收法律的制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税法透明度,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同时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立法,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从国际和国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出一套独立而合理的涉外税收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税制,尽最大程度与国际接轨。

2、签订税收协议,积极参与税收协调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在“一带一路”中税收协调的发展,应成立税收协调专业机构,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协调的研究工作,逐步通过关税协调方式促进各国贸易自由化发展,同时签订税收协定,积极推进所得税协调,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与沿线各国共同发展经济。我国还应积极推动、参与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完善工作,维护本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3、提高征管水平,开展税收征管国际合作

税务部门需要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也加速提高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然后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收集和分析税收信息,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促进各国间的税收合作,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国际合作中去,各国共同建立一个跨国界的全球性税收合作组织,以制定国际税收准则和标准,建立征管合作机制,拟定解决税务争端的仲裁程序。(作者单位:)

指导老师:朱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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