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博监督的合法性

2016-04-15 00:57姜珊
2016年9期
关键词:微博合法性建议

姜珊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微博作为其中的一种,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传播迅速、影响力强等特点更是得到青睐,但凡事必有正反两面,微博监督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也会存在相关的问题,其合法性也值得探究。本文从最近的“大V”微博被关事件着手,旨在更好的规范微博等舆论监督方式。

关键词:微博;监督;合法性;建议

微博,即微型博客,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客户端以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的方式将身边发生的事迅速传到网上,实现信息的及时分享和获取。140字的字数限制也使得微博具有简洁迅速的特点。近些年来的各种借助微博解决社会事件和甚至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也大大提升了微博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它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比较开放的发声平台,尤其是对官员对政府的监督更是主权在民的体现。

但最近国家网信办持续重拳出击,依法查处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工信部等部门依法关闭、处置违法违规网站百余家,并将相关重要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求有关网站依法处置涉及群众日常生活、交通出行、食品安全、公共政策等谣言2000余条。针对少数网络名人无视社会责任,滥用自身影响力,在网上多次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以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信息的行为,有关网站依法关闭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网络大V账号。一系列微博意见领袖账号被关,也使得更多人关注到微博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一、微博监督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广泛。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微博用户的数量也在飞速增长,截止到2015年6月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快速增长到1.95亿,增幅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微博不需要深厚的文字功底,只需要在140字之内将事件传达出去,使得这种监督方式更具有平民性,同时,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中的信息传递有更大的自由,不存在过多的审批和限制。这些特点使得这种监督方式的用户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的主体基础及其广泛。

(二)监督范围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广度逐渐增加,程度日益深化。而近两年来微博的异军突起,则为民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凡涉及到政府决策、公共管理、领导言行的话题,往往能迅速成为热点。通过微博几乎可以联接起民间的所有资源,有效地整合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形成了一个稳定良好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在这样的沟通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传统权力体制之外的社会信息沟通网络,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由于微博本身的便捷性,也使得随时随地都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监督。

(三)意见领袖的影响力极大。微博时代“意见领袖”是受高度关注的一群人,微博网络名人的“粉丝”或“听众”可以高达数十万、数百万,日益成为网络舆论的主力推手,在舆情事件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他们通过发布信息、转发和评论,可以将某一事件迅速推至舆论高潮,甚至还可以设置议题,改变公共舆论议题走向。“郭美美事件”也是受这一因素的影响,正是因为她特殊的身份,导致最终牵扯出一系列的社会舆论事件。最近工信部关闭的一批“大V”微博,正是因为这些网络名人忽视了自己在微博上作为意见领袖,在发表观点时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在微博上,意见领袖的影响力不可小觑。

(四)进入门槛低,传播迅速。微博对其使用者没有过高的限制,学历年龄区域这些都不存在门槛,只要有手机或者电脑作为工具,可以接入网络,那就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微博内容简洁,传播迅速,一旦涉及到社会热点,很快就会成为头条。2012年11月20日,网络上出现数张一男一女裸体在床的不雅照片,并指此为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在宾馆与其长期包养的18岁二奶淫乱的视频截图。11月23日,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同志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央视《新闻1+1》报道说:整整63个小时,一个正厅级干部就这样被“下马”,这在国内实属罕见,这也正是微博监督在其传播迅速的特点下所带来的时效性的具体体现。

二、微博监督的合法性

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空前的保障,通过微博监督来实现民众的监督权和政治参与权利也是当代科技给社会带来的极大便利,不管是从世界的大理论环境来讲,还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在我国,微博监督的合法性都是有理有据的。

(一)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从君主立宪制到开明君主制再到卢梭的民主共和制,在18世纪,法国最终还是选择了卢梭的思想理念。即主张“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公约一旦破坏,每个人便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只要一旦失去约定的自由。他就可以收回他早先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这段话是卢梭主张的主权在民的精髓所在,即使资本主义宪法一直在变,但这一原则的地位从未动摇并不断得以深化。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称的“人生而平等”;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应该成为保护人民权利的利器。同时,公民通过法律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授予给政府,因此政府行使权力的权限必然会成为公民监督的重点。而政府官员是政府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因此对政府的监督也必须通过监督官员来实现。在我国,民众通过微博来监督官员的作为与不作为情况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题中之义与内在要求。

(二)参与式民主的必然要求。主权在民原则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衍生出代议制民主方式,并渐渐成为各国行政法治的主流模式,然而,这种民主方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正如卢梭所言:“英国的人民以为他们是自由的:他们简直大错特错了。实际上,他们只是在选举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选出,英国的人民就成奴隶了,就什么也不是短暂的自由时间里。他们对自由的使用办法,足以使他们失去自由。”在当今所处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参与式民主是弥补代议制民主缺陷的有效方式。参与式民主的流行始自20世纪60年代西方政府遭遇的政治困境,由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又称为半直接民主。它强调在宏观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引进更多的直接民主因素,扩大公民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组织中的直接参与,即普通民众应该参与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决策过程。

从我国的情况来讲,随着网络的全面覆盖,人民的生活以及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参与渠道,网络渠道称为人民参与政治、政府监督的新形式,网络民主越来越多地成为百姓问政、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就当下而言,公民个人通过微博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就是参与民主的体现,这种新型自媒体的引入,便捷了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执行以及监督,有利于二者形成良好的互动。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在要求,通过微博进行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通过个人微博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过程,及时提出个人意见,即是以新型方式参与国家管理的过程;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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