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对策研究

2016-04-15 01:13吴文凯
2016年9期
关键词:现役军人婚姻法军人

吴文凯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人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服役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并在我国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其中退役了的军人、复员的人员、转业军人和一些军事机关中不具备军籍的职员,都不能算作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一、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

随着我国军队改革的逐步完成,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梦想正在逐步实现,尤其是在纪念坑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宣布裁军30万,我国军队开始走上现代化,同时对军人的要求也提升了一个新的层次,保持军队的稳定和提高军人生活质量也变得更加重要。对军人的婚姻进行法律的保护有利于军队的稳定,防止军人在前方战斗时被家庭因素影响,从而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升和军队建设的长治久安。

(一)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传统。从我国开始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提高军队战斗力出发,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军婚的措施。例如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2000年婚姻法立法中依然对保护军婚做出明确规定,给予现役军人进行婚姻法保护。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是一贯的,这是我国从稳定军心、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大局出发做出的合理规定。

(二)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国防建设关系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只有国防强大可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并且不受外来干涉。历史一再证明,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无外交,一个没有强大国防的国家是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的。我国晚清鸦片战争、甲午战争还有后来的八国联军侵华,都是因为我们国家军事实力弱小,被一些列强甚至我们一向瞧不起的周边小国欺负。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从小了说是提高军人“待遇”,保证军人生活幸福。从大了说是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提升军队战斗力,加强我国军事实力。

(三)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军婚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但总体上是符合我国的立法要求的。我国宪法提倡人人平等,对现役军人进行特殊的保护不免让人感觉有违法律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是平等并不意味着公平,如果我们对社会中一些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样对待,那么对他们这些“特殊”人而言却是不公平、不平等的,比如残疾人、老人还有我们所研究的军人,军人,如果军人的配偶因为军人职业特殊性而随意离婚的话,估计军队的人数会越来越少的。

二、对保护军婚的建议

婚姻的稳定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人都渴望爱与被爱,婚姻幸福是每个人的追求,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军婚的问题意义更加深远。

(一)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立法部门应当努力构建完善的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制度,将军人婚姻保护用国家明文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目前的国情,完全取消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并不现实。当下应做的,就是以人权精神和人性化理念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从我国的婚姻法方面给予军婚特殊保护。在我国历次颁布的《婚姻法》中,对于军人婚姻保护一次比一次更加完善健全,对军人配偶离婚方面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在战争期间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提出离婚等,这是从我国的基本法婚姻法对军婚的明确规定。

第二,从国防法方面给予军婚特殊保护。从国家大局出发制定保护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国防法律规范,将军婚保护上升到国家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宏观方面,体现出军婚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从刑事方面对军婚进行专门规定。比如加大对破坏军婚罪的惩罚力度,从刑事方面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打击,有效地减少破坏军婚事件的发生,并通过刑罚的具体实施,增加破坏军婚的“犯罪成本”,同时对于军人的配偶与他人同居问题,也应该对军人的配偶进行惩罚,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方面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二)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部队应当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在部队的一定层次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部队军官战士的衣食住行医等有关生活方面需求进行保障,为军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婚姻环境。

军婚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军人和配偶双方一般来说距离较远,平时缺乏沟通和交流。笔者认为距离不能产生美,它能产生的只能是心的距离。部队和地方要通力合作解决军人配偶在部队驻地就业问题,设立专门军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咨询中心,为军属就业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推荐,使更多军人家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就业。同时可以适度降低随军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这是维系军婚存续期间的夫妻感情的重要方法,也能更好地促进军婚生活的和谐。其次,对于那些未能随军的配偶,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探亲休假制度,使其与军人间有更多的相处机会,从而促进感情的交流,达到稳定军婚的效果。所以军队应该积极做好军人配偶安置问题,为军人的配偶提供有利的生活工作条件,解决好军人的后顾之忧。只有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尽可能地解决军人的思想负担,才能体现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资料显示,自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军中夫妻双方有一方被派往前线的婚姻的离婚率高达21%。为此,美国军方投入大笔费用用于制定一系列挽救士兵婚姻破裂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向感情濒临破裂的夫妻传授如何沟通,如何宽容对待彼此的方法。我们国家除了也应该向军人及配偶开设类似的课程,例如部队还应及时了解军人婚姻生活状况,向军人及其配偶进行家庭教育,告诫军人珍惜来之不易的爱情,保国也要保家,与家人定期联系,关心家人的生活等问题,给家人以关怀,军婚的保护最终还是要靠军人和配偶双方去珍惜、为维护。

(三)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里也规定了妇女在婚姻自由、家庭生活中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军婚保护的过程中,部队和司法机关要维护广大军嫂的利益,努力使军婚的保护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相违背。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建立更完善、有效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并积极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合作,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维护妇女权益,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大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政协要积极关心、督促。同时,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工作的部门,法律赋予一定的职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社会维权体系。军嫂是广大妇女群体的一部分,当整个社会的妇女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军嫂的地位也将相应地得到提高。

(四)大力提高我国军人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平均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普通民众的工资水平也比以前翻了几倍,但是我国现役军人,尤其是普通士兵的工资水平还是比较低。军人身上肩负着保护国家的重要使命,随时准备为国家奉献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畏艰难,舍小家、为大家,好多军人一年很少和家里团聚,多少边防战士将自己的生命都献给了国家和人民。然而,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军人的工资待遇是非常少的,这和他们的付出是不相符合的。所以,解决好我国军人尤其是条件艰苦地区军人的工资福利,让他们感受到祖国和人民的温暖,提升他们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势在必行。(作者单位:西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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