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反家暴法》的法理分析及其实施困境

2016-04-15 01:14黄静
2016年9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家庭暴力正当性

黄静

摘要:本文就我国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进行法理分析。首先交代其复杂的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社会家庭现状,其次再对《反家暴法》立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最后整体思考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反家暴法将会面临的困境与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性;社会转型期

一、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家庭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一种传统社会转向另一种现代的、开放的文明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关系来看,是从各种以身份为特征的依赖性关系向平等自由为基础的契约性关系转变。所以,传统的家庭中女性依赖男性生存的亲密关系会更多的转化为一种自由平等为基础的亲情关系。

同时,在转型期的中国,旧的秩序和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被现代的、开放的文明所冲击,被普遍否定甚至遭到破坏,逐渐失去了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被普遍接受与建立,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显的社会规范约束,出现社会规范真空,社会权威失落或规范冲突的状态。那么,在这一种社会转型时期,失范的事情就会显得非常普遍。家庭暴力,在古代、近代甚至是现代初期的中国,并不会被认为是一种违法犯罪。家暴数量上虽然比过去比例下降很多,但由于旧观念的消失,新规范还没有普遍形成的原因,家暴仍然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格权益,严重破坏家庭稳定,甚至成为家庭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反家庭暴力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界的热点理论问题广受关注。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规范真空的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显得十分必要。

二、《反家暴法》立法的正当性法理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此社会恶疾,《新婚姻法》曾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对有家庭暴力的,应准予离婚。犯罪学理论一般认为:“暴力是人类解决问题和冲突的最原始方式。暴力犯罪因此也成为犯罪的最原始形式之一,它同时也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们安全感(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其实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的一种多发性犯罪形式。”但是,家庭暴力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而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这一家庭因素就使得对暴力的评价复杂化。立法有其目的和宗旨,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要表现出来,家暴法就是为了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而设立的法律,《反家暴法》的立法就有其正当性。

在《反家暴法》颁布之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综合的专业立法,执行力严重不足,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2015年,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了这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家暴情节认定率低下为其立法正当性表现之一。据悉,各地法院的家暴案件较为集中多为公诉案件,罪名多集中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如犯罪典型案例河北省的“许红涛故意伤害罪”,“朱朝春虐待案”无一不是被判得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反家暴法》明确提出,“恐吓、谩骂”等精神侵害行为,已经被正式纳入家暴范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其二,反家暴法颁布是对家暴幸存者的救助,人身保护令为一大创举。基于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为了保护其人生安全和心理健康所采取的特殊救助和保障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借鉴了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相比此法颁布之前被家暴者没有公权力保护,任意被家暴、侮辱的情况,此法的颁布可为家暴者带来福音。其三,相比《反暴力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家暴的普遍存在,现如今不仅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被家暴者,也同时可保护未婚同居的被家暴者,在新法之下,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人都能举报、多部门能干预”,此法的颁布,保护了更多可整顿我国转型期的社会风气,摒除其旧思想,稳定其社会的发展,规范法治建设,完善大众对我国人权保障中的诉求。

三、《反家暴法》面临的实施困境及出路

考虑到法律制定与实施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严惩,强调了立法上的威慑主义,《反家暴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之前家庭暴力案中的诸多问题;而在执法和司法中,情况变得复杂。我国的法律之所以不够完善,原因大多出现在执法与司法方面。一方面,转型期的中国,作为社会成员的被家暴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契约性关系的意识不足,导致家暴中的证据收集力较弱,易造成证据缺失,无法给家暴行为人定性,作为宗族关系的社会试图用法律来调节家庭纠纷不易。所以,必须普及《反家暴法》于各个社区、组织,加大宣传和公共教育。让大家树立起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观念,社会自发的形成反家暴的价值观,自上而下的法律才被信服;另一方面,公权力的干预较弱,会易使得《反家暴法》形同虚设,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等等,致使无法对“家庭暴力”这种现代社会所不容的现象进行控制和约束虽然《反家暴法》中明确提出。

《反家暴法》是否管用还需有待于时间的考验,有待于后期的配套细则和对法律的拓展深化,以加强它的适用性和操作性。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将严惩与家庭暴力的个别情况紧密结合,以实现威慑与教育改造的折衷调和。执法是法律的命脉,我们往往缺的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依法办事,立法难,执法更难。这虽然是中国法治中的一个小方面,但可映射大问题。(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明霞,夏吟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3

[3]李想.反家暴法管用有待细则支撑.[J]法制日报.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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