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其中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 000元罚款。endprint
食品与生活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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